论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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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见义勇为的民事法律救济 摘要 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是,在见义勇为之后,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往往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文章梳理了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认为见义勇为民事法律救济同民法基本原则是相一致的。民事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见义勇为者向侵害人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向受益人行使损害补偿请求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向国家行使国家行政补偿请求权1。 关键词 见义勇为、 民事法律救济(序论)当今社会见义勇为层出不穷,这是值得称颂的。但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 局面却让人痛心。文章梳理了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认为见义勇为民事法律救济

2、同民法基本原则是相一致的。对具有崇高道德价值的见义勇为行为,如何提供法律的保障,从而统筹协调、公平处理相关的利益关系,对保护和弘扬见义勇为行为,尽快改变“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持公平公正、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一、见义勇为的内涵及性质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在民法上是这样定义的:“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和危险而作出不顾个人安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合乎社会正义的危难救助

3、行为。”因此见义勇为要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无特定的义务,即为非义务性。这是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是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做出的危难救助行为,对于一些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如警察勇斗歹徒等,理所当然不是见义勇为;同理依照约定而实施的救助行为也不是见义勇为。基于这些义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行为人的本分,而见义勇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则要求行为人是自觉的,而非功利性的。(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利他性。见义勇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正是见义勇为的这种公益性,是区别于正当防卫的那种保护自身利益的

4、利己性。而这种利他也体现了行为人目的的正当性。若行为人明知他人的利益是非法而去“救助”,不但不能被视为见义勇为,还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三)高度的危险性。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是不需要这么大的危险性的,他们只是基于自己的举手之劳而实施的一些义举,对自己没有实质的损害。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相比较,体现出了一种更为高尚的思想境界。3所以只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的救助行为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四)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具体行为。这是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即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利益行为。不是见义勇为是否能够成立的关键所在,在判断见义勇为时,一定要以实施的具体行为为标准,只要这

5、种行为是在为他人服务,是为了保护和救助他人,那么就该认定他。根据以上构成要件分析,如果我们把见义勇为和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加以比较,就会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源自无因管理的范围,两者极为相似。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实务的行为2、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但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他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相比较,又有扩展和延伸。主要表现在为,见义勇为的构成

6、要件比一般的无因管理更为严格,内涵更为丰富。见义勇为的构成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观要件上见义勇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以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生命,而无因管理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所以说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上源自无因管理行为的范围,但是超出了一般的无因管理范围,升华为一种社会高尚道德范畴的行为。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机械的将见义勇为定性为某种债,无论是学者还是法律从业者,他们更应当做的是以道德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努力完善见义勇为民事救济的法律制度。在不久的将来,见义勇为很有可能会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依据。

7、二、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民事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一)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和要求。见义勇为从古至今一直作为一种高尚的品质被人们所崇尚,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人们内心道德的行为表现,符合了社会公正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需要,即我们所说的“公序良俗”。公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如今,公序良俗原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

8、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梁慧星先生结合法、德、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著作中所介绍的判例,定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大致如下: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9、而见义勇为保护了他人和国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高尚的品德被人们所称赞,体现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因此,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行为,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没有对见义勇为进行具体规定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公序良俗的内容对他进行具体的分析,见义勇为弘扬了正义的道德,强调了人类之间在面临为难时互助的义务,见义勇为者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少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见义勇为不但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公序良俗原则社会调节功能的最好体现。(二)民法公平原则及正义理念的要求。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

10、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他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所以说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民事法律救济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正义的基本法律含义是:首先,正义是一种分配方式 ,无论是利益或是非利益,如果其分配的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其分配的方式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4民法中正义的含义就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主要通过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民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弱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当见义勇为者实施了见义勇为行

11、为后,加害人、受害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法律责令加害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赔偿,填补其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达到加害人与见义勇为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一定条件下,在受益人与见义勇为者之间也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见义勇为者因实施救助行为支出了必要费用或受到损害,法律赋予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以及对损害加以补偿的请求权,从而达到受益人与见义勇为者双方利益的平衡。(四)现实意义。在见义勇为以后,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属往往会遇到医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各种困难,这是我们无法忽视的事实。给予见义勇为者金钱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其现实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可以通过英雄的后顾之忧,促使他毫不犹豫的实施救助行为

12、;另一方面,避免挫伤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人们帮助别人,同邪恶做作斗争,从而实现人性善的回归,净化社会空气,这无疑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合乎社会长远发展趋向。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并无互助义务的时候,在紧急情况下需要互助才能得以生存这个宗旨,在法律上则需赋予见义勇为行为合法性,认可其在特殊情况下所作出的举动并非侵权,而是合法行为,并且在道德和法律上均给予正面评价,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见义勇为者匡扶正义,其崇高精神建立和谐社会应当提倡的,他们的损失理应得到政府的嘉奖和补偿;当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招致对个人健康的重创,政府理

13、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持续性的救助。所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三、现有的见义勇为民事法律救济手段(一)见义勇为者与侵害人之间的法律救济。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但对公民见义勇为的行为持肯定态度。公民在实施防止侵害和避险行为时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使正当防卫人、紧急避险人的防卫行为、避险行为合法化,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只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时承担适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样,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所造成侵害人或第三人损害的,可以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相应地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者在实

14、施见义勇为时自身很可能受到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侵害人触犯刑律可能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保障的。见义勇为者对不法侵害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包括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

15、生活费等费用。可见,不法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除此之外,见义勇为者还可以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要求不法侵害人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侵权人造成见义勇为者财产损失的,则应当赔偿其所受的全部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为了事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救济。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救助人人身利益损害和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而且是一种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他理应为其行为

16、的后果承担责任,向救助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救助者有权依法直接向侵权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实际生活中,救助者往往非常迫切的需要物资帮助,以便于就医或弥补生活亏损,而此时的侵害人尚未找到,就只能放弃向侵权行为人的追偿。此时,救助者享有的向受益人行使适当补偿的请求权,受益人作出适当补偿义务的民事法律机制,是道德与法律共同承担着惩恶扬善的法律责任所决定的,也是高尚的道德行为与社会一般行为准则在财产关系上完美的结合、既提倡人类社会高尚而完美的扶助精神,又要保障公民基本人身财产利益的补偿,二者不可偏废,这样就能够使得见义勇为行为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这虽然违背了民法中过错责任原则,但也确属无奈,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侵害人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律也赋予受益人一定的追偿权,即他们的适当偿付只是一种垫付,真正的支付者应该是侵权行为人。因为在事情的紧急时刻,侵害人尚未查找到的情况下,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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