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师考试税法二 学习笔记精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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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法一、本章基本内容框架1企业所得税概述:概念;基本原则;特点。2税制三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处理。4资产的所得税处理:各项资产的处理方法,主要是涉及扣除问题5资产损失处理:确认损失和税前处理6企业重组: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7税收优惠:减征与免征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加计扣除优惠;创投企业优惠;加速折旧优惠;减计收入优惠;税额抵免优惠;民族自治地方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其他行业优惠;其他优惠。8

2、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扣缴方法。9特别纳税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核定征收;加收利息。10征收管理: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等。第一节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按照纳税义务的范围和宽窄,企业又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1所得税的特点: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2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理论上讲是利润,即所得额,而非收入。注意:实践中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国际一般做法1纳税义务人法

3、人化。2税基(计税依据)利润化3税率两类化(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只用比例税率。4税收优惠间接化:税收抵免(投资抵免和国外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税收豁免(豁免期和项目豁免)以及行业优惠为主。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五、企业所得税的作用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

4、权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一)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认定,为无限纳税义务。(二)非居民企业不符合以上两点并且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5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6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签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二、征税对象(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就来源于中国

5、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

6、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例题1】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中所得来源地的表述正确的有()。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货款支付地确定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E利息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解析】BDE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

7、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例题2】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A销售货物所得B权益性投资所得C动产转让所得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解析】D选项A,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选项B,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企业所在地确定。【例题3】某日本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该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咨询收入500万元,在中国境内培训技术人员,取得日方支付的培训收入200万元,在香港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80万元,2009年度该境内机构企

8、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万元。A500B580C700D780【解析】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该日本企业来自境内所得是500万元的咨询收入和境内培训收入200万元,合计为700万元;香港在税法上不属于境内,从香港取得的所得和境内机构无关,所以不属于境内应税收入,符合题意的是C选项。三、税率(注意与税收优惠结合掌握)1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设有:25和20(实际执行时为10%)两档税率。2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小微企业实际适用的10%(2012

9、-2015年)的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15%的税率。【例题】下列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的是( A )。A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且所得与机构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B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C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D小型微利企业【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适用及有关优惠税率。选项A,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选项B,适用20的低税率,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选项D,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正确选项为A。 表1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的具体规定纳税人具体规定征税对象税率备注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

10、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25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25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的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或者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来源于

11、中国境内的所得20%,实际10%包括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两种情况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其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基本公式为:【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调减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主要用权责发生制,但会有少量的收付实现制。一、收入总额企业的收入总

12、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接受捐赠及其他收入等。【注意】收入和会计的联系(在会计中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其中汇兑收益在一般企业中体现为财务费用的减少,同时,确认收入的时间和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一)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存货(有形动产)的销售。2劳务收入:增值税劳务和营业税劳务。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为协议生效日,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

13、,并不得扣除在被投资方留存收益中可能分得的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 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规定决定的日期,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不作为股息红利,也不得调整计税基础。5利息收入:向别人提供资金但不构成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等,包括存款、贷款、债券、欠款等,确认时间为合同期。【注意】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

14、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6租金收入: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确认时间为合同期。【注意】跨期租赁一次性支付租金的可按配比原则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确认时间为合同期。8接受捐赠收入: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时间为实际收到期。【例题1】(2009年考题节选)国家鼓励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4月在我国经济特区依法设立,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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