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与自我启发研究报告的制度纲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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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能鉴定制度纲要技能鉴定制度纲要技能鉴定制度纲要1983年9月1日制定实施1987年3月21日修订实施SANYO保密对外人 事 本 部1 目 的 为确立技能水平的具体标准,公正评价、认定技术人员各自的技能水平,确立职级变更的标准,同时,为开发技术人员的技能,使其具有或提高其进取的欲望,从而开发适应时代的技能,提高水平,特制定技能鉴定制度。2 实施机构与技能鉴定制度的实施有关的一切事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实施执行。3 鉴定的工种、项目(1) 技能鉴定对下列工种实施。机器制作、修理、成型、油漆/电镀、金属机械加工、精加工、自动设备的管理、动力设备的管理、修缮。(2) 鉴定项目由技能鉴定委员会确定。4

2、认定标准(1) 技能鉴定的等级划分技能鉴定认定的技能水平分为上级、I级、II级3个等级,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等级认 定 标 准上级1个项目的上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I级1个项目的I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I级考试全部科目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II级1个项目的II级考试全部科目或者3个项目以上的II级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及格,被认定能够在工作中发挥、运用该技能的人员。(2) 与岗位级别的对应关系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的技能水平原则上相当于以下岗位级别的程度。但是,岗位级别的变

3、更要根据“岗位级别变更判定”的结果进行。等级岗位级别上级S1、O7I级N6、O6II级N5、O5(3) 认定证书的发放对技能水平得到认定者,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给“技能水平认定证”。(4) 技能奖励金的支付对于在代用指定的国家技能鉴定以及与此相当的考试(以下简称国家鉴定)中及格,技术水平得到认定的人员,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发放与国家鉴定考试费金额相当的“技能奖励金”。5 考试标准(1) 应试资格可以参加技能鉴定考试的人员,必须是从事该鉴定项目工作,并有所属部门领导推荐的人员。但是,如系代用指定的国家鉴定考试,必须具备国家鉴定考试应试资格。(2) 考试科目 技能鉴定考试按项目、等级分为学科考试和实践技

4、能考试2个科目。考试内容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a) 学科考试这是对完成作业所必需的正确的判断能力和知识进行判定的考试,用是非判断法出题,60100个题目。考试时间原则上为2小时。(b) 实践技能考试考试内容为给予作业题目的操作考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45小时。 学科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用国家鉴定代替。代用考试由技能鉴定委员会指定。(3) 考试程度技能鉴定考试的程度如下:等级考 试 程 度上级达到“N系列工作分类标准表”及“各部门工作一览表”中所规定的S的“知识”、“判断”、“熟练”程度。I级N6 II级N5 (4) 免试 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考试曾经及格者再次应试时,

5、同一项目、等级的学科考试或实践技能项目的考试可以全部免除。 国家鉴定考试代用指定时,具有免试资格的人员可以全部免除学科考试或者实践技能考试。(5) 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各考试的评分以及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由技能鉴定委员会制定。(6) 考试费技能鉴定考试无需考试费。但是,如系代用指定的国家鉴定考试,考试的相关费用由应试者负担。(7) 关于考试时间学科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原则上利用工余时间或休息日举行,具体规定如下: 工作时间内的考试与工作时间离岗同样对待;工余时间或休息日进行的考试不视为工作; 不适用差旅费支付细则但,往来考点如需交通费用,可以据实支付。另,如需住宿,可以按照各人的差旅费等级相应给予规

6、定的住宿费用。6 鉴定日程安排(1)应试者报名 4月上旬(2)学科/实践技能考试 6月上旬9月下旬(3)同上是否合格公布 10月上旬(4)发放认定证书 11月上旬7 纲要的实施日:本纲要自1987年3月21日起实施。8 纲要的修改废止本纲要的修改废止由人事最高负责人实施。技能鉴定委员会纲要1 目 的 为实施技能类工种的技能鉴定,对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认定,特成立本委员会。2 设 置 本委员会设置于人事判定委员会之中。3 构 成 本委员会由委员长、委员及事务局组成。 委员长原则上由人事担当部长担任,由人事判定委员会委员长任免。 委员及事务局由委员长决定常任人数,并进行任免。4 任 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技能鉴定制度纲要实施以下事项:(1) 与技能水平认定相关的一切事项;(2) 其他与提高技能水平、开发技能相关的事项。5 委员会的召开 本委员会的召开由委员长决定。6 实施时间 本纲要自1987年3月21日起实施。7 纲要的修改废止本纲要的修改废止由人事最高负责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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