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退宅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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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退宅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大“四集中”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化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村庄向城镇集中和转移。现对农民自愿进城入镇拆迁退宅实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依据 依据阜发20XX41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县出台的相关拆迁补偿政策。 二、补偿对象 (一)县城规划区(东至吴滩立新河、南至329省道、西至阜益路、北至四通河)外自愿以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仅限于在城南XX县区置换住房或在XX县区置换二手房),且置换的宅基地已交由集体收回复垦,房屋已自行拆除,并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户。

2、(二)XX县区(东至老204国道、南至纬四路、西至城西路、北至城北大沟)和城南XX县区核心区(东至奋进路、南至阜泰路、北至纬四路、西至射阳河)以外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愿拆除房屋并放弃宅基地,将宅基地交回县、镇(区)、村集体,进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居户。 三、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县城规划区外农户合法宅基地面积(200m2以下)按每平方米30元补助;XX县区和城南XX县区核心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户合法宅基地面积(200m2以下),按每平方米50元补助。 (二)合法主房拆除补偿。 县城规划区外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1; XX县区及城南XX县区核心区以外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

3、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补偿。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树木等补偿。树木、苗木、经济作物移植补偿标准见附件4。 (五)过渡安置补助。按被拆除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补助3个月。 (六)搬迁补助。按被拆除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3元,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 (七)拆迁奖励。房屋拆除并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对主房为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奖励20元;主房为混合结构(平台)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主房为砖木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奖励10元,主房为坯房、简易房每平方米奖励5元。 四、兑现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户自愿拆除房屋的,由拆迁农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镇区

4、出具意见,宅基地复垦报县国土局审批,房屋拆迁报县建设局审批。 (二)组织公示。县建设局、国土局在一周内派人到实地丈量、复核,丈量、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10天无异议,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自拆。拆迁农户在收到审批意见后一个月内组织自拆。同时由用地单位和拆迁农户签订相关拆迁协议。 (四)资金兑付。拆迁农户房屋自拆完毕后由县建设局、国土局组织验收。拆迁农户凭县国土局开具的复垦验收合格证明以及购买住房的房产证(拆迁协议)分级到县财政局(或镇财政所)领取土地复垦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五、职责分工 (一)宅基地验收。农户拆迁置换的宅基地收回复垦,由县国土局负责验收确认,对验收合格的由

5、县国土局开具验收合格证明。 (二)房屋拆除验收。农户自愿拆除房屋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屋由县建设局负责验收。县城规划区外房屋由县农工办、建设局、国土局和所在镇区负责验收。 (三)补偿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按照“谁用地、谁给钱”,“到哪里买房由哪里承担”的原则,在进城农民宅基地复垦调剂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县建设局负责此方案的具体解释工作。 内容总结(1)拆迁退宅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大“四集中”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化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村庄向城镇集中和转移(2)XX县区及城南XX县区核心区以外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2(3)同时由用地单位和拆迁农户签订相关拆迁协议(4)农户自愿拆除房屋的,县城规划区内房屋由县建设局负责验收(5)县城规划区外房屋由县农工办、建设局、国土局和所在镇区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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