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体检管理要求]健康体检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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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体检管理要求健康体检管理措施 职业健康检验管理措施已于2021年1月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经过,下面XX给大家分享有关健康体检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帮助。健康体检管理要求以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验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职业健康检验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验。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

2、作实际需要,充足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计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须的保障条件。第二章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验,应该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布同意的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名单、地址、检验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第五条负担职业健康检验的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具有以下条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放射检验项目标还应该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含有对应的职业健康检验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含有和同意开展的职业健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

3、术人员;最少含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疗资格的执业医师;含有和同意开展的职业健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验,应该含有对应的职业健康检验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建立职业健康检验质量管理制度。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资质同意证书,并注明对应的职业健康检验类别和项目。第六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含有以下职责:在同意的职业健康检验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验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验汇报;推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通知和汇报义务;定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报职业健康检验工作情况,包含外出职业健康检验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4、教育;负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七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该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该具有以下条件:含有执业医师证书;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有职业病诊疗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验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疗相关标准。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验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验汇报。第八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关心、爱惜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第三章职业健康检验规范第九条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原因,职业健康检验分为以下六类: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原因类;接触物理原因类;接触生物原因类;接触放射原因类;其它

5、类。以上每类中包含不一样检验项目。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该依据同意的检验类别和项目,开展对应的职业健康检验。第十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验应该和用人单位签署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验;也能够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验。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该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适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该检验的项目和周期。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验中,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验所需的相关资料,并负担检验费用:用人单位的基础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接触时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检测等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验的

6、项目、周期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验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要求实施。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能够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验。外出职业健康检验进行医学影像学检验和试验室检测,必需确保检验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该在职业健康检验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包含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验汇报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验总结汇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验结果及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的提议等情况书面通知劳动者。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发觉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通知劳动者本

7、人并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发觉职业禁忌的,应该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要依靠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验的统计汇报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该建立职业健康检验档案。职业健康检验档案保留时间应该自劳动者最终一次职业健康检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职业健康检验档案应该包含下列材料:职业健康检验委托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职业健康检验结果总结汇报和通知材料;其它相关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属

8、地化管理标准,制订年度监督检验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工作。监督检验关键内容包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情况;根据同意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验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验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验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验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汇报和通知情况;职业健康检验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十二个月应该最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验时,有权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应

9、该给予配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展职业健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未经同意私自从事职业健康检验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处理:超出同意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验的;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推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实文件的。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未根据要求汇报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

10、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给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疗资格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验档案的;违反本措施其它相关要求的。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验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资质同意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买卖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资质同意证书的,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降级、免职或开除的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措施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措施同时废止。健康体检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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