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77595255 上传时间:2022-09-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2.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过程参与准则本文主要从现代民事诉讼正当程序保障原理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方法,阐释程序参与原则的主要内涵和根据,然后分析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和程序范围,并揭示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中的相同体现与相异要求,最后讨论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程序后果和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一、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和意义(一)程序参与原则的内涵程序参与原则,在英美法中被称为“获得听审机会”原则(opportunitytobeheard)。【1】人们通常将“程序参与”作为自然公平的第二个原则,主要内容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

2、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使当事人能够准备答辩。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以适当的方式将答辩提交给法官。”【2】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所享有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则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禁止“突袭裁判”。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属于古典的程序基本权,被称为“诉讼程序的大宪章”,大体上包括“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诉讼知情权,或称“获得程序通知权”、“程序通知权”,属于公民“知情权”(therighttoknow)的范畴。其主要内容是: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充分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法

3、院必须平等、及时地告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了解诉讼程序的进行情况,以便其能够充分及时地参加诉讼,行使诉讼听审权或者适时适式做出诉讼行为。法院的告知包括:(1)事前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前所为的告知,比如送达开庭通知、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等;(2)事后告知,即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告知裁判的内容;(3)救济告知,即法院应当在裁判中载明救济途径(比如复议、上诉等)。保障诉讼知情权的制度主要有通知、送达和公告制度。诉讼听审权(或称“听审请求权”),其主要内容是:在诉讼中,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程序请求或程序异议、主张事实和提供证据,即便是法院依职权收集

4、的事实和证据,(对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均有权充分表达意见。诉讼听审权主要包括程序请求权或程序异议权、【3】事实主张权、证明权(举证权和质证权)、【4】辩论权【5】等。在程序方面,与诉权不同,诉讼听审权是当事人等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对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获得听审或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诉权则是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至于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的权利”,则是与诉讼听审权密切相关的基本权。【6】至于“获得律师帮助权”、【7】“获得司法救助权”等,属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听审权的权利,也应属于当事人的宪法基本权的范畴。(二)程序参与原则的意义程序参与原则属于程序公正和正当程

5、序的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为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必须对诉讼当事人等作出有效的程序告知。诉讼听审原则或诉讼听审权集中体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非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等之中。德国、西班牙、瑞士和美国等国主张,程序参与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比如,德国联邦宪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法定听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以当事人享有诉讼听审权为依据,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受诉法院应当将诉讼系属事实通知本案当事人。西班牙从当事人享有接受法院有效保护的权利中引申出了程序参与权,其宪法法院根据诉讼防御原

6、则推定当事人享有接受程序通知的权利。瑞士则从其宪法第24条第1款(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引申出当事人双方的听审权。在美国,诉讼听审权则当事人享有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应将缺少程序通知和剥夺诉讼听审权作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审判权的情形。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获得正当程序保障属于“程序性人权”或者“程序基本权”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性人权包括程序参与权,打造出“过程精品”,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及过程的独立价值。满足此等要求和价值的诉讼程序及过程,才具有正当性。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剥夺国民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极其重要的领域。平等和

7、充分维护诉讼领域中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程序基本权(包括程序参与权),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独立品质或独立价值。在正当程序充分保障下,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陈述主张、提出证据和进行辩论,能够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真实,能够促使法院裁判具有正当性,即使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说服法官而导致败诉的,往往也会心悦诚服地认同、接受法院的判决。二、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关于程序参与原则的适用范围,在此主要讨论:(1)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法院、诉讼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2)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程序范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审判程序(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8、及裁定程序,但其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一)程序参与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程序参与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是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即程序参与权),法院则是此项权利的义务主体(即禁止突袭裁判)。有争议的问题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权的享有者,除当事人外,还包括哪些人员?笔者认为,除当事人外,程序参与权的权利主体至少还应包括下列相关第三人:(1)从诉讼参加人(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从诉讼参加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实体权(请求权、支配权或形成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享有程序参与权,即在诉讼中,从诉讼参加人可以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等。

9、(2)执行第三人。法院违法执行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比如法院将第三人违法变更或追加为当事人、违法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在执行程序结束前,第三人享有程序参与权,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3)其他相关第三人。比如,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发出命令强制第三人提交其掌控的证据,第三人可以根据正当理由对此类命令提出异议;案外人或第三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对其拘留或罚款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其有权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总之,受到法院司法行为或者裁判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及重大影响的第三人应当享有程序参与权。不过,所有接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均享有程序参与权也

10、是不可能的。比如,确认婚姻无效、解除收养等判决,其确认力或形成力具有对世效力,但受其约束的不特定第三人不可能也无必要参加诉讼。(二)程序参与原则在争讼程序中的适用民事争讼程序包括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民事争讼案件”,即“民事之诉”,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具体的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及特定法律事实存有争议的案件。这种“实体争议性”或“民事争讼性”在制度上体现为“双方审理主义”(或称“双方审理原则”、“对审原则”)。双方审理主义被作为民事争讼程序的一项“自然原则”,是民事争讼程序首要的正当性原理。双方审理主义首先维护诉讼的“对审性”,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双方审理主义是程序参

11、与原则或程序参与权在争讼程序中的具体化,是从对审性或争讼性的角度来赋予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从职责的角度来说,对审主义要求法院保障双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事实上,对审主义还能防止法官偏听偏信,使其兼听则明。双方审理主义还维护诉讼的“平等性”,即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亦即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知情权和诉讼听审权。同时,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行为,还应当适用相同的诉讼法规范并产生相同的诉讼法效果,比如原告和被告均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则应适用相同的举证时限规范,并产生相同的效果(“证据失效”)。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请求权、事实主张权、证明权、辩论权等是民事争讼程序的核心。换言之

12、,在民事争讼程序中,特别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即就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程序事项,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或者平等进行争论,并强调遵循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等。在民事争讼程序中,双方审理主义既保障法庭中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又保障法庭外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比如,在法庭外进行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时,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证据保全或现场勘验照常进行。在民事争讼程序中,法院应当遵行双方审理主义,若违背之则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为贯彻对审主义,对于以下情形: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儿不能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而需要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发生

13、法定当事人变更的等等,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给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承继人参加诉讼的准备时间。在民事争讼程序中,“缺席审判”是程序参与原则或双方审理主义的法定例外。作为例外,缺席审判须有充足的正当根据(即不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而阻碍诉讼照常进行);须有其明确的、严格的适用要件,否则会导致滥用缺席审判制度而破坏双方审理主义;对法院违法适用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席”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三)程序参与原则在非讼程序中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非讼”与“争讼”相对,其特定的内涵是“无争议”。民事非讼案件是指对某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本文阐释的是狭义的民事非讼案件

14、,即法院审判的非争议的民事案件。审判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即民事非讼程序。非讼案件不具有争议性,非讼程序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对立状态,所以无需平等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即非讼程序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言词质证程序和言词辩论程序,对审原则没有适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就证明程序而言,非讼案件不同于争讼案件,即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程序和辩论程序,而采用比较独特的证明方式,比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中,以“公告”来确定公民是否死亡的事实;督促程序中,法院依据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并以“支付令异议”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非讼程序虽不遵

15、循双方审理主义但也须遵行程序参与原则。非讼程序中,法官虽然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出裁判,但是在做出裁判之前应当保障申请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表达意见。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则应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适用争讼程序,采行对审原则。(四)程序参与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旨在强制义务人执行确定判决、仲裁裁决等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不在于解决民事纠纷(即不在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义务),具有非讼性(属于广义的非讼程序),所以与争讼程序不同,无需平等保障执行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即执行程序中不存在双

16、方当事人的言词质证程序和言词辩论程序。民事执行也须遵循程序参与原则。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程序参与原则具体体现为:(1)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且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比如将执行措施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2)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等重大执行事项作出裁定前,应当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表达意见的机会,作出裁定后应当尽快完成送达;(3)对法院违法执行或违法裁定,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或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06年)等对上述内容有所规定,不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将上述内容规定为“执行公开”的内容。笔者认为,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公开,应当属于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的范畴。在执行程序中,法律或法院也会限制义务人的程序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