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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对比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旧规程新规程 旧规程新规程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2、(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
3、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新规程增加内容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始终保持一定
4、张力。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口应满足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通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
5、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旧规程新规程 第三十七条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八条在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安装井筒装备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旧规程新规程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
6、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旧规程新规程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
7、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七十五条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
8、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执行本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2m2,严禁超员。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
9、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与井口、腰泵房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井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提升机房、井口信号房、井口、翻矸平台、吊盘及工作面等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旧规程新规程 第四百零三条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
10、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十八条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 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验,符合本第四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新规程增加内容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
11、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的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十六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第八十条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
12、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必须设置遮挡。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带
13、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带。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带应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立即更换。 旧规程新规程 第十八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4、。 采用中央式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旧规程新规程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
15、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
16、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
17、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
18、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采用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 (四)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旧规程新规程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
19、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
20、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 旧规程新规程第五十九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中明确规定。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
21、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
22、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只有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
23、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断开电源开关。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须连接牢固、可靠,电缆收
24、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其他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新规程增加内容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
25、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
26、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 (四)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 旧规程新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但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
27、立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且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 同一采区内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但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
28、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且串联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旧规程新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一百
29、五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眼使用。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时,应报矿总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 旧规程新规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
30、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禁止采用局部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开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
31、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的规定。 旧规程新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 主要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
32、)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机。改变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 主要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
33、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机。改变主要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主要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机。 旧规程新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第一百五十九条生产矿井主要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34、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旧规程新规程第二百一十九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第二百二十条井口房和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
35、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第二百五十一条井口房和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旧规程新规程第二百二十五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
36、,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百五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车辆。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百二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
37、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二百五十七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旧规程新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
38、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
39、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第三百一十一条矿井应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的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系统应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
40、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旧规程新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
41、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第三百四十四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瓦斯浓度。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
42、照明。 (三)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应装设: 1. 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 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
43、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二)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以及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 (七)配套用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
44、头、机尾及搭接处,应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
45、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
46、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七)2 2机车或机车或2 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列
47、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应保持不少于100m100m的距离。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离每年至少测定1 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40m;运;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号集中闭塞系统。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
48、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 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 5台及以上机车时,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大型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和改扩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单独机车均(二)列车或单独机车均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应(三)列车通过的风门,
49、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四)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五)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正常或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机车应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噪声大等地
50、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道岔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应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七)2 2辆机车或辆机车或2 2列列车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100m的距离。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九)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司(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对机车进行安全
51、检查确认;启动前,应关闭机开车前应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应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测(十一)新投用机车应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 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不得超过40m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
52、不得超过;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20m。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应有顶盖,车辆上应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第三百八十四条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二)应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四)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应有信号显示。 (五)应有跟车工,跟车工应
53、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应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六十条乘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应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应关闭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
54、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
55、述挡车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第三百八十七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
56、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第三百八十九条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
57、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或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58、: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第三百九十三条立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59、)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 (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四)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
60、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第三百九十四条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
61、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无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用定车或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带弹簧的主拉杆应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七)不得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
62、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第三百九十五条立
63、井罐笼提升井口、井底和各水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 (二)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或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
64、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第三百九十六条提升容器的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时,罐耳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满足以下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 3.采用滚轮罐耳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
65、隙应保持1015mm。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
66、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四百条提升系统各部分每天至少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至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1次全面检查。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详细记录。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
67、必须安全可靠。第四百零一条在罐笼或箕斗顶上进行检查、检修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伞和栏杆。 (二)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带。 (三)提升容器的运行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应安全可靠。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第四百零二条罐笼提升的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
68、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第四百零三条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司机操控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
69、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多个水平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旧规程新规程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第四百零四条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送开车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旧规
70、程新规程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第四百一十三条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第四百一
71、十二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 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第四百一十四条有接头的钢丝绳,仅限于下列设备中使用: (一)平巷运输设备。 (二)无极绳绞车。 (三)架空乘人装置。 (四)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钢丝绳接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
72、直径的1000倍。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二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
73、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四百五十一条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
74、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
75、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四条电缆的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
76、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七十三条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
77、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六十九条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四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
78、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条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八十六条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第四百七十九条连接主接地极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耐腐蚀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
79、与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蚀的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耐腐蚀的扁钢。第四百八十七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四百八十条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做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旧规程新规程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
80、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第五百六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以下安全保护: (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设置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设防护栏。 旧规程新规程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
81、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第五百六十五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停机闭锁。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百三十三条 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必须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二)在焊接或切割装过易燃、易爆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必须事先清理。 (三)进入设备内部或容器内部进行焊接、切割时,必须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后
82、,采取,方可作业。 (四)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五)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的接地必须良好。 (六)在采用电子线路技术控制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采取防止电控系统受到焊接电流冲击的措施。第六百二十二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作场地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制定。 (四)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物品,采取后,方可作业。
83、 (五)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百三十五条 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空作业必须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三)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 (四)严防物体坠落,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第六百二十四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设置防护网或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
84、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作业。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百四十四条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第七百四十五条期尘肺病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病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第六百五十三条 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85、)接触粉尘以煤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2年1次。 (二)接触粉尘以岩尘为主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三)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每年1次。 (四)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每年1次。 (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旧规程新规程第七百四十七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第六百五十六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第六百五十五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
86、)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第六百六十五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不超过30min。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九十六条 矿山救护队每月至
87、少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第四百九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工作的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第六百六十七条井工煤矿应向矿山救护队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应急;露天煤矿应向矿山救护队提
88、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以及应急。提供的上述和资料应真实、准确,且至少每季度为救护队更新一次。 旧规程新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第六百八十二条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煤矿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化、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第四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
89、、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第六百八十三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兼职救护队应由不少于1个救护小队组成,救护小队人员应不少于9人。第五百零一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第六百八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五百零二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第六百八十五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0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