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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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xxxx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和决策机制 (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律; (二)按权限决策原则。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必须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

2、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三)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前要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对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做出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领导集体会议决定; (五)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决策内容,决策主体分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凡涉及专业性强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应有专家咨询意见;凡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必须经职代会审议或有职工代表参与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凡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与风险管理部审核。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3、第四条 重大决策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集团公司战略、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三)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集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五)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控股或参股; (六)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外部资产并购、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业务板块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层级的设置;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人员编制及机构的调整; (八)集团公司职工收入分配; (九)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财务合并报表; (十)集团公司重大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银行借贷等); (十一)对外担保

4、和互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十二)聘用或解聘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其报酬; (十三)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十四)集团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十五)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 (一)国资委授权条件下,依照程序提名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二)国资委授权条件下,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三)集团公司总部部门副职以上中层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四)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5、管人员;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增资扩股; (三)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四)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非上市公司:境内投资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审计净资产 5%(含)的项目;境外投资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审计净资产3%(含)的项目; 2.上市公司:境内投资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审计净资产8%(含)的项目;境外投资额超过上年末审计净资产5%(含)的项目; 3.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境内投资项目及额度、决策程序,按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执行。 (五)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非上市公司:境内投资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审计净资产 3%(含)的项目;

6、 2.上市公司:境内投资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审计净资产5%(含)的项目; 3.凡境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由集团批准。 (六)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 1.对外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 2.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项目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按“(四)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权限决策。 (七)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八)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资金 (一)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对外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资金运作。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基本程序为确定议题、会前准备

7、、民主讨论、会议决定、归档备查。 第九条 确定议题。凡“三重一大”事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通常来自三个方面: (一)董事会或上级部门要求讨论的问题; (二)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级企业提出的需要集团决策的问题; (三)集团公司党政班子多数成员认为必须讨论或少数成员提议并经主要负责人同意讨论的问题; 第十条 会前准备。“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重大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的意见;涉及需要专项风险评估的重大项目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规定要求,在决策要件中应

8、有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任免对象廉洁从业情况,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出任免意见和建议,并存档备查;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法律事项的必须有法律与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 (五)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并提前一周将决策要件和相关决策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六)会议形式及通知与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党委会(

9、或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集体决策的议题,经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或被授权人同意后,由承办会议部门发布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民主讨论。参加议事决策的成员,会前应认真研究会议材料,有必要进行调研的应事先充分调研,提高决策质量。如有不同意见未被采纳,应保留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党委会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党委会决策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集体做出决定后,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决定,坚决贯彻执行。 需经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议题,依照公司章程

10、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按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负责制规定进行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并承担领导责任;无特殊情况,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者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推迟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归档备查。“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及意见、记录人、表决结果等应逐项详细记录,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或

11、决议,参与决策者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会后,承办部门必须将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做出后,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党、政班子要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办法列入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述

12、职述廉。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对所管辖的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按10%-20%的权重作出评估,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国资委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承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职能部门,从决策事项提出到决议的形成,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流程步骤办理,不得减化。在保证决策程序完整的

13、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急企业所急,不得因为承办效率低而错过决策最佳时间,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按规定的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和决策流程进行决策,给国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权限和决策流程,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或因决策要件不齐备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但不采取或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14、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和流程,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分为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执行“三重一大”规定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执行“三重一大”规定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承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决策程序、决策流程的完整性;决策要件资料的真实性;决策标准的合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并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违规决策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追究责任人责任,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根据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办理,或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全集团公司,二级全资公司及控股、参股(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参照此规定制定本企业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未设董事会的全资二级公司,党政联席会参照董事会职能决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颁发的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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