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计实务:-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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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的最新口径2021 年 5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34 号,” 34 号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终止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转变了之前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规章.特殊, 34 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的扣除新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本期资讯概述了34 号公告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一,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支出,符合条件的可

2、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并作为运算三项经费的基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运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但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职工公会经费,职工训练费)却只能在规定的比例内限额扣除,如职工福利支出只能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作为运算三项经费扣除限额基础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三项经费的扣除限额.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34 号公告之前,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执法尺度较为严格,要求纳税人将与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并作为福利支出限额扣除.这可能缩减纳税人税前可扣除的

3、福利费,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1 页,共 4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34 号公告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213 号)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运算限额税前扣除.34 号公告并没有对何谓”固定”做进一步的说明.我们懂得,既然这种福利性补贴,要求中意国税函 20213 号有

4、关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是指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支出.换句话而言,这种福利性支出应与工资薪金一样中意每月固定,没人固定,标准固定.如,公司按确定级别给每人每月1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通讯补助应属于 34 号公告所指的可按工资薪金扣除的福利性支出.二,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已预提的”工资和年终奖”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实际经营中, 很多企业每年 12 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 次年 1 月份发放. 34 号公告之前,各地对于 1 月份发放的上年度12 月份工资如何扣除执行不一:如福建地税坚持只有在当月发放才能在当月扣除,天津地税就认为只要在次年 2 月 1 日之前发放,就可以在汇

5、算清缴年度扣除,仍有的将其放宽到其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即 5 月 31 日)扣除.假如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止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就企业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34 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终止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2 页,共 4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度按规定扣除. 这意味着, 不仅每年 1 月份发放的上年 12 月份的工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而且汇算清

6、缴前发放的上年度的奖金假如在当年已经预提,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劳务派遣费扣除新规的影响与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15 号公告,” 15 号公告”)曾规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由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按规定扣除. 这与企业会计准就的规定一样. 依据 15 号公告的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部分,可以计入接受方的”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运算三项经费的基数. 34 号公告废止了 15 号公告有关劳务派遣费用由接受方

7、确认相应的”工资薪金” 支出并作为运算三项经费的基数(职工工资”工资总额”)的规定,改为由实际支付方(劳务派遣方)作为其”工资薪金总额”的一部分,并据此运算其福利费支出.这引发了广发的争议,并带来如下两方面的影响:( 1)会计准就要求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对接受劳务派遣的一方而言,汇算清缴时 可能涉及相应的纳税调整. 依据 2021 年财政部新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就第 9 号- 职工薪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工视同接受派遣方企业的职工,劳务派遣工的薪酬属于接受派遣方的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可能导致会计口径运算的三项经费限额-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3 页,共 4 页可编辑资料

8、- - - 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 - -与税务口径运算的三项经费限额不一样,可能需要做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 21 条规定:在运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样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算.( 2) 34 号公告未规定如何和谐 34 号公告本身与某些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中对于职工人数或资质的限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中,要求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而在高新认定实务中,对职工总数的定义一般懂得

9、为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及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总和.但 34 号公告从费用扣除的角度对劳务派遣人员又进行了确定的区分,如其中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视为劳务费 用支出,这可能会对优惠资质认定造成确定的影响.鉴于相关规定的不明确或冲突,建议企业亲热关注后续政策的最新变化,并积极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明白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实际执行口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 -细心整理 - - - 欢迎下载 - - -第 4 页,共 4 页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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