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上海市“劳动就业”民生民意调查报告 xx年上海市“劳动就业”民生民意调查报告 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担纲调查的xx年本市“劳动就业”民生民意调查日前,调查显示,57.6%的从业人员周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三资企业”加班现象最为普遍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但调查显示,仅有42.40%的从业人员的每周劳动时间在“40小时以内”,45.40%的从业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为“41-50小时”,每周工作达“51-60小时”的占10.20%,另有极少数从业人员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占1.90%)由此可见,过半从业人员的周均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说明不同程度的“加班劳动”已成为现代职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研究发现:加班劳动在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体制外单位(尤其是“三资企业”)的加班劳动明显多于体制内单位具体而言,“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的仅占8.90%,“国有企业单位”的比例为6.70%;而“私营/民营企业”的对应比例为14.60%,“三资企业”的相应比例更是到达15.90%。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为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劳动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本次调查显示,xx年有近七成劳动者能获得“全额支付”加班费(68.90%),获得“局部支付”加班费的比例为两成(19.10%),而表示“极少支付”(3.90%)和“完全没有支付”加班费(8.1%)的.比例较少这说明,共计88%的劳动者在加班劳动后都能收到不同数额的加班补贴纵向与xx年比照,“全额支付”加班费的比例上升了17.7%,“完全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比例那么下降了20%这说明,本市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加班劳动报酬方面正在逐年好转 进一步分析说明,在不同单位类型之间,“国有企业”全额支付加班费的比例最高(75.80%),其次为“三资企业”(71.40%)和“机关事业单位”(71.00%),三者均在七成以上,且差异不大但是,“私营/民营企业”的这一比例仅为63.30%,明显低于其他单位员工由此可见,“私营/民营企业”在支付加班劳动报酬方面存在更多不标准之处 一般来说,造成职业歧视的原因主要包括年龄、学历、性别、户籍、民族、信仰、背景、疾病、专业、残疾、外貌等调查结果显示,68.20%的从业人员表示在工作中并没受到过职业歧视,但也有相当比例的人表示曾经受到各种类型的歧视。
从具体原因来看,“学历歧视”(占18.30%)的占比最多,其次为“年龄歧视”(11.20%),再次分别是“性别歧视”(5.00%)、“户籍歧视”(4.90)和“专业歧视”(2.90%),而其他选项的选中率那么相对较低 从不同性别的从业人员来看,表示没有遭受过职业歧视经历的女性占70.50%,而男性的对应比例那么只有65.40%不过,男性与女性受到职业歧视的原因有所不同统计显示:男性员工更容易因“学历”(19.30%)、“年龄”(12.20%)、“户籍”(5.80%)、“背景”(2.60%)等原因而被歧视,而职场女性受歧视的原因那么主要是“性别”(5.10%)和“外貌”(1.60%)等这说明,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的是,男性劳动力比女性更易受到职场歧视,且其受歧视原因更为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