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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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王春胜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 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H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 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其中“给付义务包括 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 型的基木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 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 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 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2、实践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一、附随义务的特征: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 价值丄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 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 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 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汕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 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3)附随义务具 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 当爭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

3、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口由原则的框架内口主 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申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 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二、附随义务的意义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 足。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 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 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 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加上附随

4、义务具有 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小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 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 务捉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止当 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 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人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人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 力度。法律耍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 大,反映了法律对当申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述 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尺事立法思想

5、。因为只有在债权人 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 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 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尺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传统债法理论不 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爭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 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 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 以修止已势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 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 随义务等问题。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 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 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 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 及财产为日的附随义务”。北安市人民法院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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