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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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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理论和实践 十月革命胜利之后,俄国建立起无产阶级的苏维埃政权处在和平时期的俄共(布)党内逐渐滋生起官僚主义列宁对此高度重视,他慎重地指出,“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1]300为此,列宁积极探索一套有关加强党内监督的措施 一、列宁对为什么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 (一)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监督 列宁主张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的权力赋予者,因此作为党内权力受托者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的监督,执行全体党员的意志这种观点在证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的合法性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1905年,由于俄国革命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以及为克服社会民主工党内出现的官僚主义问题,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向党总委员会提出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对于这一提议,当时党内一半以上的党员是赞成的但是以普列汉诺夫为首的党总委员会不接受这一提议于是,列宁决定不顾及党总委的态度自主向全国各地党的委员会发出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的通知这一行为遭到了普列汉诺夫的强烈反对,他指责这是违背党章中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必须由党总委员会召开这一规定的。

根据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党章规定,“代表大会由党总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如果占代表大会总票数一半的党组织提出要求,党总委员会必须召开代表大会[2]44可以看出,列宁召开代表大会完全符合党章的规定对于普列汉诺夫的反对态度,列宁批驳道:“很明显,总委员会是党的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的受托者拒绝执行自己的委托者的意志如果受托者不执行党的意志,党就只好自己来实现这个意志[3]94列宁还指出:“总委员会是各委员会的受托者各委员会必须争取使这个受托者执行它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4]292在此次批驳中,列宁充分论证了作为党内权力受托者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应受全体党员监督的观点 (二)有助于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 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国内战争结束和和平建设时期到来,俄共(布)党内官僚主义有所抬头1922年2月,列宁在一封信中提出:“可恶的官僚主义积习使我们陷入滥发文件、讨论法令、乱下指示的境地,生动活泼的工作就淹没在这浩如烟海的公文之中了[5]387面对越来越严重的官僚主义现象,列宁强调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要加强发挥监督作用在俄共(布)十一大通过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委员会“在新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行,那些最不坚定的经不住考验的发生腐化变质的危险在日益增长”等[6]193。

他提出:“我们应该有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来杜绝毒害苏维埃政权的一切可能性,反复不倦地铲除官僚主义的莠草”[7]186因此,他十分注重发动和依靠群众,保障群众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来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现象他还提议将党的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察院结合起来,将原来党政平行的监督机关变成一个统一的强大的人民监督体系,从而加强党内监督,铲除官僚主义莠草 (三)有助于约束党内权力,实现党的正确决策 随着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列宁注重通过党内监督来约束党内的权力,以防止权力滥用或不作为的现象,实现党进行正确决策在列宁主持召开的党的八大至十一大中,都通过决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实现广大党员对其实行监督其中,党的十大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同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做斗争,防止滥用职权对党内权力的约束,是为了实现党的正确决策列宁也曾在《共产主义中的“”幼稚病》一文中,明确指出党内高层决策人数过少,会造成“寡头政治”[8]157并在《致代表大会的信》中,提议道:“把中央委员会的人数增加到几十人甚至100人”[8]157,并指出这是“为了防止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分大的影响,这样做是必要的”[8]743。

(四)维护党内团结,实现党的稳定与统一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建立之初是很松散的,因此,列宁重视和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曾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关于组织的问题出现了意见分歧,会议结束之后,以马尔托夫为代表的孟什维克大搞破坏和分裂,危及党的团结和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列宁主张让广大党员了解党内分歧的情况,提议让党员进行自由的批评和讨论1903年,他在《给编辑部的信》中说道:“开诚布公——这是避免可以避免的分裂、把已经不可避免的分裂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最妥善和唯一可靠的方法[9]88这里的开诚布公,是让党内展开不同意见的交流,通过党员的自由批评和讨论,达到党内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实现党的团结、稳定与统一 二、列宁对如何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 (一)党内实行公开的选举制和定期报告制 列宁主张实行公开的选举制度来加强党内监督1906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组织的基础》,规定:“(1)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予以贯彻;(2)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实行二级选举或者由选举机构遴选等”[10]139。

1921年,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党的建设问题》的决议再次强调,“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现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11]54列宁还主张实施定期报告制来加强党内监督他主持的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规定:“共产党员——苏维埃委员无论如何至少每两星期向自己的选民做一次工作报告”[10]564-567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中,提议经常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并且“在这些大会上也要讨论党和苏维埃建设中的问题(听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党和苏维埃各部门的领导人等等的报告)”[11]38-41俄共(布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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