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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