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制度的运行实践与完善路径-以构建破产案件快审机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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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破产制度的运行实践与完善路径以构建破产案件快审机制为视角()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已经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在2016年杭州G20峰会上,中美达成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共识。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改进企业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破产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案

2、件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理念的桎梏、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审理耗时长均是导致大量企业家宁肯跑路令企业“僵尸化”也不愿申请破产的重要原因,更是大部分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资不抵债,仍不愿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的重要理由。据统计,目前我国商事主体有9300万户1,其中小微企业数量约为7300万户2,占商事主体的78%,但企业存活期仅为3.7年3。2016年以来,全国有近30%的小微企业倒闭,也就是说每年有百万数量级的小微企业倒闭。虽然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的数量及增量与该数字不能匹配,但是从目前全国法院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和执转破工作的趋势来看,未来将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此外,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4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20152017年统计的数字来看,在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小微企业的破产案件已占据了70%以上。根据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即使对于这类无产可破或者破产企业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并无对应的快速退出机制,导致大量的破产企业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破产企业资产为零或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案件,仍然挤占了大量司法资源和破产行业资源。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规模、债权债务关系、持续经营的状况、资不抵债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有必要对破产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形式单一的中小微企业能够通过简易程序快速退出市场;相对复

4、杂的案件则有较多的司法资源可用,通过普通程序完成破产清算。本文拟结合破产审判实践,参考域外相关立法模式,对构建以破产案件简易程序为主要形式的破产快审机制进行分析和论证。一 破产案件快审机制是建立法治化市场退出机制的现实需求(一)破产清算机制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制度健康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应当是双向开放、有进有退的,通过市场的调整确保主体的法治化退出,是市场永葆活力的必然要求。正如诺斯与其合作者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提出的观点:“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及时淘汰不适应市场的主体并令其尽快退出,是保证市场效率、提升市场质量的关键。我国商事制度一直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出台的约束

5、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都是针对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的,而市场退出只散见于一些法规、规章及解释当中,且相互冲突,规定不全。实践中,企业的主动退出程序非常繁杂,一般要经过清算、公告、完税、注销账户等,使企业大多已没有申请准入时的激情,往往不辞而别,等待吊销6。但是吊销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市场退出,而仅仅是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并未丧失。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吊销企业41.1万户7,这部分被吊销的商事主体,是健康市场经济的“腐肉”,不及时清除,直接影响市场经济各项指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这部分不愿主动提起注销程序的商事主体,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根据其性质通过行政监管的手

6、段强制其退出市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应通过充分利用破产清算这一法定手段,及时退出市场。(二)破产清算制度应提供与市场主体复杂性相适应的程序制度在当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法人因其股权性质、所属行业、地域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企业法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经营规模等方面存在多种差异,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破产审判资源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同为对生产型企业启动的破产清算,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的工作量就比营业地仅在某个城市的地方性企业的工作量大很多。再如,同样为对全国范围的企业法人启动破产清算的案件,物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比投资咨询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很多。从经济效益上讲,对于规模较大、财

7、产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企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是为了尽快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并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从而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无产可破或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对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则更多是为了将这类企业快速清退出市场,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公司责任。因此,从法律价值取向和制度的完整性来看,完善的破产清算制度应当提供繁简不同的程序供不同情况的企业退出市场。(三)破产快审机制是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的现实选择2016年,为使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能够顺畅进入司法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着力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案件启动的障碍。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

8、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2016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大力推进执转破工作,打通执行不能与破产立案的“最后一公里”。同时,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取消了对企业法人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新规定逐渐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越来越多的轮候查封执行案件的债权人选择申请破产来实现债权。上述多个因素已经成为破产案件量逐步增加的主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

9、。如上文所述,这些破产案件中大部分是小微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在破产案件量激增的情况下,如继续沿用一般的破产程序办理所有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则势必使本已长期存在的人案矛盾更加激化,降低破产审判效率。在破产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量适用简便、快捷的程序实现大量无产可破或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企业退出市场,是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破产审判资源的当务之急。二 破产案件快审机制之破产简易程序的域内外实践(一)域外破产简易程序的立法及具体适用由于破产案件具有繁简两面属性,以及简易程序的制度价值使然,破产简易程序早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国家所接受,并且被广泛运用于破产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德

10、国1994年破产法的第九部分即消费者破产程序及其他小额程序的第三章专门规定破产简易程序8。瑞士的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1994年12月16日修订)第七章破产程序规定了破产简易程序9。日本破产法第二编程序规定的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小破产,即破产简易程序10。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破产法、美国破产法,亦均有小额破产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规定。经对比发现,各国破产立法对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以破产财产数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日本破产法规定,“认定属于破产财团的财产额不满100万日元时”,法院应作出小额破产裁定,即适用简易程序11。以无担保的债务总额为标准来确

11、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无担保责任总额低于两万英镑的适用比较简单的费用低的破产简易程序。以混合标准为依据来确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德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状况简单明了,债权人不多或者债务金额微小的,可适用破产简易程序”12。综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设立了破产简易程序,各有优劣,但均对破产制度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域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必将推动我国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立法者应从具体国情出发加以选择借鉴,从而完善本国破产审判制度。(二)国内法院破产简易程序综述:以深圳中院及温州中院实践为例1.深圳中院实践(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2

12、015年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规程)第七章简易程序第77条之规定,深圳中院审理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2)简易程序的流程深圳中院设计了简易程序流程(见图1)。图1 深圳中院破产案件简易程序流程深圳中院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对

13、比企业破产法第45条,深圳中院规程第79条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自本院发布受理破产公告之日起计算”,极大地缩短了债权申报时限;在送达相关文书方面,深圳中院规程第80条允许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既节约成本又节省时间。在审理期限要求上,深圳中院规程作出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的规定。深圳中院破产简易程序与破产一般程序的主要差异见表1。表1 深圳中院破产简易程序与破产一般程序的差异事项破产一般程序破产简易程序通知已知债权人受理日起二十五日内受理日起十日内债权申报期限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日起三十日内第一次债权人

14、会议召开时限债权申报届满日起十五日内债权申报届满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以书面表决为原则;条件允许,可采取网络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次数未规定不超过两次宣告破产审查时限未规定经过“五查”三日内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但民事裁定书除外终结裁定期限申请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日起十五日内破产案件审限未规定六个月表1 深圳中院破产简易程序与破产一般程序的差异自简易程序适用以来,一批僵尸企业得以快速进入破产程序,并在降低破产成本、提升破产效率等方面颇有成效。2014年至2016年,深圳中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157件,审结84件,平均结案周期约200天。2017

15、年1月至9月,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86件,审结31件,平均结案周期为101天。2.温州中院实践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搭建了温州中院的破产简易程序框架。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简易破产程序适用范围采用混合标准,规定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a.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b.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c.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采用简化审理程序的;d.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e.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同时,还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排除适用的标准,将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企业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排除在试行简化程序范围之外,以保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平衡。(2)简化程序中的公告由于公告耗时、耗费的特点,温州中院对破产程序中的公告事项进行了削减,即除破产受理、指定管理人、宣告破产等对当事人实体权利较大影响的事项之外,可不予进行公告;对于可以合并公告的事项,应当合并公告。(3)限制债权人会议的规模和召开次数合并债权调查日期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并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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