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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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湖流域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 工业园区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工业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工业园区还缺少一个得到各方公认的内涵和统一的名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认为,工业园区(Industrial Estate)是一片面积较大的土地,其中聚集了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一般而言,工业园区具有一些普遍性的特征,具体包括以下特征:较大面积的土地上集聚了多家工厂;有各种环境公共设施(特别是集中供水及集中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有相对统一的管理部门;有区域环境执行标准和限制条件。根据UNEP的定义,我国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基地、工业地块等规划

2、概念都属于工业园区的范畴。一 工业园区对流域水环境的影响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已经成为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的重要标志,各类工业园区已经成为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引擎。截至2015年10月,我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数量达214个1,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45个2。太湖流域已经基本实现了“工业向园区集中”的目标,各类工业园区及开发区星罗棋布。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共分布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7家,各类省级开发区178家。此外,分布于各个乡镇的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数以千计,由于工业园区的各类经济、环境数据的统计和发布滞后,本报告难以获得确切的开发区数量。假

3、定除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两省一市每个建制镇平均分布一个市、一个县及一个乡镇级工业园区,则太湖流域的工业园区数量将近2000个(详见表1)。这一估算方法从上海市工业园区的数量上基本可以得到佐证:上海市各类开发区共有104个城镇工业地块,而同时,上海市建制镇数量为108个,两个数据基本吻合。表1 太湖流域两省一市工业园区数量估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认为,工业园区产生的环境影响,在区域层次和全球层次上可能都是严重的。3工业园区的发展对流域水环境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环境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详见图1),这些问题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对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居民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也制

4、约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图1 工业园区对所在流域水环境的影响示意图从实践层面看,工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工业领域。尽管太湖流域二省一市工业园区的比重有一定的差异,但根据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经信委联合发布的上海市开发区发展报告(2014)显示,上海市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城镇工业地块的工业总产值将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98.07%。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到2015年,各类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将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0%。若根据这一比例同比推算,则2013年,两省一市工业园区废水排放量超过27亿吨(详见图2)。图2 20072013年太湖流域两省

5、一市工业园区废水排放量估算从图2可见,尽管近年来工业园区的废水排放总量开始下降,2013年比2007年减少11%,但废水排放量的削减速度相对较慢。同时在总量上仍然处于27亿吨的高位。与此同时,一些工业园区由于环保监管薄弱,产生了一些令人关注的环境污染事故或案件,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如在2015年18月环保部公布的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中,涉及太湖流域的环境案件18个,其中,处理园区内企业的环境案件16件,占比接近90%(详见表2)。从这些重点处理的环境案件中可以发现,大部分企业都是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基本环境管理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等的要求而受到处理,这

6、从侧面反映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的不足。表2 2015年18月环保部通报的太湖流域重点环境案件续表由于上述工业园区对流域环境产生的深远影响,工业园区应是流域环境保护中的关键行为主体。同时,随着流域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以园区为单位共同推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保护,将是低成本及有效率的。因此,流域工业园区应该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在园区层次上实施环境管理体系(EMS),从而逐步提高环境管理能力,探索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4而工业园区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的基础在于科学评估、真实反映工业园区水资源利用与水污染排放的绩效。二 我国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的现状及制约因素我国尚无官方层面的工业

7、园区水环境绩效的评价指南及实践准则,工业园区的环境指标主要是以环保部出台的相关园区类环境标准为主。这些环境标准出台时间较早,部分指标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要求。同时,我国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及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也对工业园区的水环境绩效评价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一)现有工业园区环境标准的梳理我国现行的工业园区环境标准主要包括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4-2006)、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HJ/T273-2006)、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等。各类标准的二级指标基本相同,三级指标在指标设置思想上是相同的,在具体指标选择上略有差异,各标准的各项指标控制值也略有

8、不同(详见表3)。表3 我国主要工业园区环境标准汇总续表观察上述工业园区的环境标准设置,现有环境标准作为工业园区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现有环境标准着重污染物减排评价而忽视环境质量评价。即使是在污染物减排评价中,指标设置也不够完整。如在“十二五”规划中已上升为约束性指标的氨氮和氮氧化物指标,表征我国水环境富营养化状况的污染物指标如总磷、总氮等关键的水环境指标未涉及,有关水、土壤环境质量的指标也未涉及。第二,忽略了工业园区对所在流域的环境影响。上文所述工业园区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水环境领域,水资源集中开发与水污染物集中排放对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的影响不可低估。因

9、此,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绩效考察(尤其是流域工业园区)不能仅限于园区本身的节能减排,而必须关注园区对所在流域水资源总量和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第三,园区管理类的评价指标设计太过抽象。如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生态工业信息平台的完善度等指标缺少数据量化指导,指标赋值需要主观判断。再如公众对环境的满意度、公众对生态工业的认知率等指标,虽是客观指标,但其取值、赋值过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需要组织专项的调查才能获得。本报告作者在对太湖流域部分典型低级别工业园区的调研中发现,上述环境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如果单独依靠园区则无法获得相关数据,或无法开展调查。(二)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的制约因素除了上文所述现有园

10、区环境标准对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的不适用因素外,我国工业园区的管理体制以及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对工业园区环境主体的相关规定不明确等深层次的问题也制约着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1.工业园区管理体制混乱,对园区水环境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的难度大我国工业园区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合作区等),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及其他级别开发区(含中小工业集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另一类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及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在国家层面上,由商务部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科技部指导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

11、开发区建设。从字面上两部委仅用了“指导工作”的措辞,并没有详细规定对开发区的主管职能。在太湖流域两省一市的层面上,江浙两省对开发区的管理较为一致,上海市与两省有较大不同。江浙两省基本上由省商务厅下设的开发区处主管经开区的法律法规规划制定、管理、综合协调、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和服务等工作,由省科技厅对各级高新区的建设进行指导。所不同的是,江苏省商务厅还具体承办国家级高新区的协调、政策研究和指导服务,浙江省则无相关规定。此外,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发展规划与综合平衡,省经信委主要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各级高新区的建设指导。与国家各部门出台的各类与园区相关的政策相比,在园区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建设

12、领域,则没有具体部门与之衔接。上海市的开发区基本由市经信委主管,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园区中长期规划、合理调整园区布局、协调园区节能减排及循环化改造、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提出各类开发区设立、调整和产业导向的意见,而不像江浙那样还负责园区规划的制定;市商务委负责指导全市开发区外资引进和国家级开发区有关工作;市科委仅指导张江高新区的业务工作,拟定张江高新区的发展规划,而上海其他的高新区则未提及。与江浙相比,上海市对各类开发区的管理职能相对简略,江浙明确规定的开发区统计分析、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等职能都未体现。由于工业园区的管理机制较为混乱,各地区园区主管部门和管理职能有较大不同,环境保护主管部

13、门对园区没有直接主管职能导致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的难度很大。2.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主体地位未确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专项法水污染防治法中都没有涉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中提到工业园区相关内容的是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并未明确地规定工业园区的责任和义务。工业园区作为介于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排污单位之间的主体,其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责任尚未得到法律确定。目前,国家层面唯一一个直接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的政策条文仍在征求意见中,尚未公开发布。太湖流域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中,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或省政府令与国家法规基本相同,未涉及工业园区的相

14、关规定。笔者梳理市级法规时发现部分城市的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当工业园区若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时的惩罚措施。如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提出“开发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及其他三项情形”,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区域限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指出“工业园区未做规划环评或者环境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实施区域限批”。但是应该看到,除了污染治理项目外,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工业园区实施区域限批这一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原因有两点:第一,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流程是由国务院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至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然后由省级政府再分解至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

15、直接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园区,尤其是广泛的低级别园区未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也就无所谓是否完成目标。第二,工业园区目前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市或区政府派出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另一种是由冠名为发展有限公司或开发总公司的企业进行管理,这两种管理体制并存的情况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同时,我国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能也并不统一,既有上级环保部门设立的工业园区派出机构,也有工业园区管委会直设的环保职能部门。但即使是设有专职环境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园区,其主要职责也主要是参与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工作,尚不具备完整的环境管理职能(部分国家级工业园区除外)。综合来看,我国各级法律法规对工业园区的事

16、务性工作规定较多(如实施污染治理项目、推行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等),而基本未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的性质、作用和职责、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工业园区环境绩效考核和惩罚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就目前已有的针对工业园区的地方立法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8年通过)、昆明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通过)、芜湖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来看,法律位阶较低,并且难以对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体制、环境管理机构的性质与职责等问题进行清晰界定。由于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主体地位未获认定,因此对工业园区进行水环境绩效评估相对地也缺乏主体,这也是我国工业园区水环境绩效工作未实质开展的重要原因。3.缺乏流域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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