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章程 2021-01-22 序 言 辽宁大学前身是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商业专门学校,初创于1948年1958年,以沈阳师范学院、东北财经学院、沈阳俄文专科学校为基础,合并成立辽宁大学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目前,辽宁大学已经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学校以“明德精学、笃行致强”为校训,致力于建设实力、特色、祥和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为保障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辽宁大学,中文简称为辽大英文全称为liaoning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n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学校设有崇山校区、蒲河校区和武圣校区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 第三条学校是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师生为本,坚持教授治学,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 第五条学校发挥综合性大学优势,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要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辽宁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师职务拟聘人选等事项,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推荐、差额选举等程序确立,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设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等方面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三)审核、批准、撤销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学校设基层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依法依规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教学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学院是学校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三)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平台建设 (四)建设师资队伍,组织实施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实施教学改革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等组成,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事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十五条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研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管理机构与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