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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检察官职业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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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 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 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 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 ,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 ,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 ,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其基本特点有三: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构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 法国在13世纪时路易九世实行司法改革,把大领主的司法权置于国王法院的管辖之下,凡涉及作为王室收入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诉讼,都不准采取私人起诉的方式提起,而转由国王代理人提起,并赋予其监督地方官吏的权力。

13世纪开始,法国的领主就使用“检察官”控诉犯罪人,以维护他们的税收利益1355年12月28日国王颁发敕令,将公诉的职责赋予检察官,以独立于任何私人控诉这种专门的控诉人机关在14世纪初就被称为检察院1808年的《重罪审理法典》赋予检察院主动提起公诉的权力,由此确立了国家追诉制度18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重罪审理法典》继承了1808年法典的规定,形成刑事诉讼中预审(侦查) 、追诉、审判三大职能的格局受法国影响,德国、芬兰、意大利、俄罗斯及前法国殖民地的一些国家,在继受大陆法传统的同时,也相继采用或选择了法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为了创设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以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其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其基本特点是:第一,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正如西方学者指出的:“努力将客观公正地进行活动的检察官发展成为诉讼活动的核心” ,是欧洲近一个半世纪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向更为正义和人道的方向发展的主要成果之一 ■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特殊性 十月革命创造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新型的检察制度苏联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一是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公民,就其所发布的文件或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统统实行监督;二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外自成体系,对内实行高度统一的垂直领导,整个检察机关直接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中国在古代,从商周奴隶制时代起就有专司监察之职的御史制度特别是秦代以后,御史制度在监察考核、监督选任和纠举弹劾官吏方面,始终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则是清末从日本引进的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按照大陆法系的做法首次规定了检察制度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与原苏联的检察制度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是中国检察制度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是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法律监督性质的活动这种性质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张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具有一致性 ■检察制度仍在不断发展 在现代,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都有了新的发展英国及其英联邦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改变了其长期流行的传统,成立了全国统一的检察机关,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法国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则在其司法改革中吸收了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某些做法,增加了检察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两大法系的检察制度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 我国的检察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和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来解决在检察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检察制度中渗透的基本精神的一致性,也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这种特殊性存在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坚持我国检察制度中合理的价值取向,保证检察制度发展的正确方向。

责任编辑:佟海晴 【相关专题】 检察基本理论专论我国检察机关是如何设置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实行根据国家行政区划与人民法院设置相一致,同时适应检察工作需要的原则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派出检察院在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所辖区域内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大多数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具有跨行政区域和与所在地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特点,为更有效地开展检察工作,实践中,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对在地区或省辖市内跨行政区域或不便由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由市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除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外,在地处偏僻的大型监狱和监狱集中地,也设置了派出人民检察院,专职对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专门人民检察院是根据检察工作的需要,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置的、具有专属管辖性质的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与地方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区别是:专门人民检察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形成完整体系,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对特定范围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目前我国设置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设置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的军事检察院和铁路系统中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二)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军事检察院;(三)地区军事检察院、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武警部队地区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曾经设置三级:(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二)铁路运输检察院;(三)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1987年经中央批准,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在铁路运输检察院仅设置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两级,作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上述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为有效地实现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构成了严密完整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处长)二、什么是检察官?——请同学们回答:下列属于检察官范畴的有:A.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B.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答案:C《检察官法》第 2 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法》第 2 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 三、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期限1.2001 年 6 月 30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对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 ,从 2001 年开始,我国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 10 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两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 11 条》)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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