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规定,按照集团公司党组关于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各种重大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接收、分析、研判所属单位报送的重大事项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党组、集团公司领导;向总部部门和二级单位传达集团公司党组工作要求,联络、跟踪、催办相关工作;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向上级单位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第四条 总部各部门负责核实、分析、研判接收到的本部门、本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并应在知悉后30分钟内报总值班室、分管领导,其中:安全生产类、环保类、突发应急事件等,应在知悉后立即告知总值班室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体系,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第三章 重大事项范围第六条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相关事故主要包括重伤1人以上或初步估算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业(含矿山、冶金、化工、铁路、港口等)事故。
二)环境相关事件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中毒受伤;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500万元以上;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或文物保护遗址受到破坏;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严重污染;放射源或放射性材料丢失、被盗或失控;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等三)突发应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涉及国防、外交及涉港澳台等敏感事件;II级及以上舆情(即I级重大,II级较大,参见《集团公司舆情工作管理办法》的舆情分级);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参照《集团公司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与应急管理办法》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失泄密案件;间谍行为线索;策划或实施20人以上群体性进京上访,在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发生50人及以上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性、预警性、行动性动向;其他有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事件四)重大经济事件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对实现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影响超过5%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风险的事件;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件;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事件;被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企业面临行政处罚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事项等。
五)重大法律事件包括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诉讼案件及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诉讼案件等六)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以及100万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企业员工(正处级及以上、技术序列T8级及以上)因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被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事件等七)重大影响事件主要指对集团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被省级及以上政府发文或通报批评、处罚;国际组织或研究机构等发表针对集团公司或境外项目的不实报告;受到境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出口管制、贸易制裁等对企业国际化战略或国际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的事件八)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含副部级单位班子成员),国家业务主管部委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视察、考察、检查、调研、慰问及对集团公司的指示批示等;境外项目所在国有关省部长级及以上要员(包括有重要影响力的前政要或政党负责人)及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人来访或到项目现场参观、考察等九)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含副部级单位班子成员)在涉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改革稳定等方面工作的文件(材料)上的批示情况十)中央国家机关等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改革稳定等方面工作的调研,起草的报告材料、政策导向等重要情况。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主办、承办有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含副部级单位班子成员)出席的或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会议及活动十二)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国家层面或省级政府出台的对企业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情况十三)企业员工(正处级及以上、技术序列T8级及以上)非正常身故十四)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报告或领导指定报告的重要事项十五)涉及二级单位改革、发展、经营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工作要求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通过集团公司综合办公系统报送,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等方式报送,如内容有保密要求,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报告,再及时补报书面信息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原则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要素应包括:时间、地点、人员、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对外影响、损害情况(如有)、结果(未处理完毕的事项需说明当前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建议)、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等,要做到内容准确、文字简练,要明确联系人并保持联系畅通第九条 重大事项在上报时仍在发展的,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必要时企业负责人应当亲自前往现场核实、分析、研判事态,保障重大事项报告的真实性、时效性。
事项完结或转入下一阶段的及时终报第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相关事故、环境相关事件和突发应急事件,必须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以形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应不晚于2小时业务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总值班室会同业务部门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主要领导第十一条 对于集团公司已经建立专项报告体系,发布专项管理制度或应急预案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如涉及经济事项、海外项目、纪检监察、人事、重大案件、政府机关(税务、审计、物价、环保等)检查等,须在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总值班室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渠道报告第十二条 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含副部级单位班子成员)、国家业务主管部委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视察、考察、检查、调研、慰问,境外项目所在国有关省部长级及以上要员(包括有重要影响力的前政要或政党负责人)及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负责人来访或到项目现场参观、考察,必须在事前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报告,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调研情况临时接到通知的,应在调研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调研情况第十三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知悉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以形式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应不晚于4小时。
第五章 检查考核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作为办公室系统业务对标评价的依据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涉及核安全、核应急的重大事项,按照国家核安全、核应急及集团公司核安全、核应急相关制度办理同时抄报集团公司总值班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