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燃管系统”)应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燃管系统在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燃料精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燃管系统是集团公司燃料(煤炭、天然气)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采用“集中部署、分级应用”构建方式,包括燃料业务操作平台、煤炭现货采购平台和燃料业务分析平台三大模块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境内拥有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火电厂”)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全资和控股火电厂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是燃管系统的专业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完善燃管系统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标准、业务数据标准、系统管理界面设计等;(二)收集汇总燃管系统功能需求,确定燃管系统功能设计方案;(三)提出业务方案,运营燃管系统,组织燃管系统应用培训;(四)指导、监督、检查、评价相关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和火电厂燃管系统的实施与应用第五条 集团公司数字化管理及服务机构是燃管系统的信息化和数据管理归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审定燃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二)审定燃管系统信息化投资计划和预算;(三)组织和协调燃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四)负责燃管系统数据的统一规范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投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数科”)是燃管系统的信息化支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集团公司数字化管理及服务机构和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承建燃管系统,并开展系统操作培训;(二)负责燃管系统运行维护,建立燃管系统运维管理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三)开展系统上线前的安全检测工作,加强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数据安全防护第七条 二级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燃管系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燃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二)建立本单位燃管系统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岗位及人员权限,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燃料公司和火电厂系统管理与维护;(三)组织本单位及所属燃料公司和火电厂规范使用燃管系统,在燃管系统中汇总、分析、报送本单位系统内燃料管理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审批本单位系统内的相关流程和结果,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四)指导、监督、检查、评价所属相关燃料公司和火电厂燃管系统的实施与应用第八条 火电厂和燃料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燃管系统管理办法和相应二级单位的燃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二)建立本单位燃管系统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岗位及人员权限,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系统管理与维护;(三)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在燃管系统中填报、汇总、分析本单位燃料管理的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确保业务开展和数据报送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章 系统管理第九条 集团公司委托电投数科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对燃管系统实施集中管理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各相关二三级单位指定系统管理联系人,通过燃管系统“运维工单”功能参与系统管理工作第十条 燃管系统以用户名和密码方式登录集团公司员工凭员工编号及统一身份认证密码登录系统其他人员需通过运维工单申请用户账号,经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审批后,获取用户账号及密码登录系统第十一条 各用户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泄露给他人,禁止将用户信息交与他人使用第十二条 燃管系统用户的查看、操作、审批等权限采用分级管理方式,用户权限根据用户实际工作单位、岗位和职责进行分配一)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拥有在燃料业务分析平台查看系统内所有业务数据及在燃料业务操作平台参与年度计划及长协供应商评价等操作权限;(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各业务办拥有在燃料业务分析平台查看系统内所有业务数据权限;(三)二级单位拥有本单位及其所属下级单位燃管系统业务数据查看及操作权限,并应在本单位燃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单位及其所属下级单位系统权限; (四)燃料公司和火电厂拥有本单位燃管系统业务数据查看及操作权限,并应在本单位燃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单位系统权限。
五)集团公司各单位拥有燃料业务分析平台中市场分析模块数据查看及下载权限第十三条 变更本单位人员、岗位及系统操作权限,由所在单位系统管理联系人在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申请,经本单位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变更第十四条 变更涉及跨单位人员、岗位及系统相关权限,由所在单位系统管理联系人在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申请,经上级单位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变更第十五条 燃管系统审批流程应严格依照各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设置制度(办法)修订后,应及时由本单位系统管理联系人在燃管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审批流程变更申请,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变更,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燃管系统出现不稳定或系统错误,导致系统数据错乱,由发现错误的系统操作人员在燃管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上报,电投数科按相关制度要求恢复数据、完善系统,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燃管系统用户(包括系统管理员)操作痕迹均需保存在日志中,不能删除各类用户操作日志,操作行为做到可追溯,责任可落实第十八条 燃管系统功能培训,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组织,各相关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参加,电投数科负责具体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并选派技术顾问进行示范教学。
第十九条 相关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岗位人员发生调整,应由原岗位人员所在部门负责新到岗人员系统操作培训第二十条 电投数科应制定并持续完善系统操作手册,录制系统操作视频,辅助相关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开展系统操作培训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一节 概述第二十一条 燃管系统业务管理包括: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煤炭现货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调运管理、燃料量质管理、结算管理、盘点报告管理、暂估与成本核算管理和燃料市场分析等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上述所有燃料业务管理均需在燃管系统上进行操作,按照“业务谁负责,系统谁操作”原则,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在燃管系统中完成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 更正业务数据,由系统操作人员在燃管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申请更正,依据相关业务制度(办法)审批后,系统管理员变更第二节 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 年度燃料计划应按照《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计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时间节点,在燃管系统中编制、汇总并完成上报及确认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底前,相关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应在燃管系统中将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燃料采购计划按月分解第二十六条 每月28日前,相关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应根据本单位编制的月度分解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燃管系统中编制次月预控计划,经二级单位审批后执行。
第三节 供应商管理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在燃管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燃料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名录,统一编码拟进行现货交易的供应商应在集团公司煤炭现货采购平台外网界面(以下简称“现货采购平台”)注册登记,申请加入集团公司燃料供应商名录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在注册登记时,根据相关制度(办法)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文件,选择拟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燃料公司和火电厂,提出入库申请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集团公司进口煤集采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应明确专人在燃管系统中对供应商提交的资质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十条 国内煤炭现货供应商经二级单位审批通过后,成为燃管系统注册供应商,获得向相关二级单位提供报价及服务的权限进口煤供应商经二级单位审查、集采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审批后,成为燃管系统注册供应商,获得向相关二级单位、集采中心提供报价及服务的权限第三十一条 长协、国有大矿、天然气等供应商入库,可由相关二级单位、集采中心在燃管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提交注册入库申请,经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审批,或直接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发起入库申请后,系统管理员完成供应商注册入库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月度评价,每月10日前,系统依据相关制度(办法)规定自动生成供应商客观指标得分,相关二级单位组织所属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在燃管系统中完成供应商评价客观指标得分确认及主观指标打分,系统自动加权汇总该供应商月度评价得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年度评价,系统自动将供应商月度客观指标得分加权平均为年度客观指标得分每年1月31日前,相关单位依据制度(办法)规定在燃管系统完成年度主观指标打分,系统将客观、主观指标得分加权生成供应商年度评价结果其中国内现货供应商年度评价结果系统自动采取全年月度评价结果得分加权计算第三十四条 符合《集团公司火电燃料供应商管理实施办法》中定义的“黑名单”供应商,应由相关燃料公司和火电厂在燃管系统中通过运维工单提交注销申请,经二级单位审核、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及服务机构审批后,系统管理员完成供应商注销第四节 煤炭现货采购管理第三十五条 竞价交易公告应由相关业务人员参照月度预控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煤炭现货采购平台内网完成编制,按照相关制度(办法)审批后,在煤炭现货采购平台外网发布第三十六条 竞价公告截止后1个工作日内,发起单位应通过燃管系统开标,开标后系统根据供应商报价高低自动排序并显示结果不符合开标条件的公告系统自动流标,并显示供应商报价结果第三十七条 竞价公告开标后1个工作日内,发起单位应在燃管系统中提报供应商竞价结果建议,未选中供应商应在燃管系统中发起流标申请并备注原因,二级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公布开标结果。
第三十八条 议价结果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实施议价采购单位应在煤炭现货采购平台中录入成交供应商和供煤价格、数量等信息,二级单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公布议价结果第三十九条 煤炭现货采购平台中的竞价、议价结果系统自动推送至燃料业务操作平台,作为合同编制依据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公告和结果的变更,应由发起单位在煤炭现货采购平台中通过运维工单进行变更申请,经二级单位(集采中心)审批后,系统管理员完成变更第五节 合同管理1.第四十一条 燃料采购合同应在燃管系统中起草编制,燃管系统自动通过数据接口将燃料采购合同推送至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在完成合同法律及合规等方面内容审批后,自动将审批结果推送回燃管系统,作为后续开展燃料调运、结算等业务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年度长协合同应在燃料进厂前,在燃管系统中起草完成,并在正式合同条款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及审批第四十三条 竞(议)价采购合同应在竞(议)价结果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燃管系统中完成录入及审批第四十四条 燃气合同中的燃气价格通知单应在合同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燃管系统中完成编制并审批第四十五条 合同执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评价,20个工作日内于燃管系统中实施关闭操作。
第六节 调运管理第四十六条 燃管系统通过调运指令或调运订单功能,实现将采购合同与到厂煤炭相关信息关联与管理调运订单适用于一个合同周期内单批次发运,调运指令适用于一个合同周期内多批次发运第四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在合同编制后、煤炭进厂前,在燃管系统中创建关联合同的调运指令或调运订单第四十八条 陆运煤发运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在燃管系统中创建调运指令,煤炭到厂8小时内,接卸单位应将入厂批次关联调运指令,系统自动生成调运订单第四十九条 水运、联运煤发运后1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在燃管系统中创建调运订单,煤炭到厂8小时内,接卸单位应将入厂批次关联调运订单第五十条 水运、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