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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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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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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工作,明确总部及二、三级单位相关工作界面、管理职责和主要业务管理流程,提升火电燃料安全保供和创造价值能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境内火电企业境外火电企业和受托管理火电企业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料指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天然气第四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保供控价、创造价值”第五条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采用“统一协调、两级采购、三级管理”模式,实施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管理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山西燃料业务办公室、陕西燃料业务办公室、蒙西燃料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西”业务办),作为集团公司燃料专业管理分支机构;设立进口煤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作为集团公司进口煤集约化采购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制订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联系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重点煤炭和天然气供应商、国铁集团、全国及区域煤炭交易中心等,开展燃料相关业务三)牵头能源保供工作,负责燃料应急供应管理,保障燃料供应安全四)负责火电燃料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制订燃料中长期供应规划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燃料采购计划、订货方案,组织开展燃料中长期订货工作组织开展燃煤、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统谈分签,对燃煤、天然气中长期合同履约实施监管六)负责进口煤采购管理,指导协调进口煤集采中心开展进口煤采购操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国内长协煤和进口煤供应商管理八)审核动力煤衍生业务企业资质及年度业务计划,开展动力煤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九)负责燃料市场分析与采购策略研究,组织开展燃料经济运行分析和对标管理十)负责火电燃料采购、验收、储存、结算规范管理,建立集团公司燃煤质量检验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燃料管理监督评价十一)负责指导“三西”业务办、集采中心燃料业务工作,参与“三西”业务办、集采中心的年度业绩考核十二)负责智慧燃料顶层设计,开展燃料管理信息系统需求及应用管理,组织厂侧智慧燃料建设与应用十三)负责自有煤销售计划管理,协调内部自有煤供应十四)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储煤基地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运营管理。

十五)负责审查新(扩)建煤电项目煤电联营及燃料专题报告十六)负责指导燃料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与交流十七)负责对二、三级单位的燃料管理工作开展指导、督查、考核第八条 集团公司总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与燃料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责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燃料保供控价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行业规范和标准及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制订、完善本单位燃料管理相关制度二)负责联系本单位燃料管理相关的政府、煤炭和天然气供应商、运输商,协调产运储销各方关系三)负责本单位能源保供和燃料应急供应管理工作四)负责制订本单位燃料中长期供应规划,编制本单位年度燃料采购计划建议、订货方案建议,组织开展本单位燃料中长期订货工作,对本单位燃料中长期合同履约实施监管五)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燃料采购计划,结合长协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和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本单位月度燃料采购计划并督导执行六)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国内现货(市场煤)采购,并监督合同执行七)组织制订本单位进口煤采购计划建议方案,参加由集采中心统一组织的进口煤采购工作,监督本单位进口煤合同执行八)负责本单位国内现货(市场煤)供应商管理,参与本单位国内长协煤及进口煤供应商评价。

九)负责本单位动力煤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制订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动力煤衍生业务资质审核和前置审查,组织制订本单位动力煤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建议十)负责区域燃料市场分析与采购策略研究,开展燃料经济运行分析和对标管理十一)负责监督本单位燃料采购、验收、储存、结算、耗用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燃料管理监督评价十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智慧燃料系统建设与应用十三)负责指导国家储煤基地项目前期、建设、运营等管理十四)负责审核本单位新(扩)建火电项目燃料供应保障方案十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燃料管理培训工作十六)负责本单位燃料成本控制,对相关三级单位燃料全过程管理指导、督查、考核十七)“三西”业务办、集采中心依托二级单位负责对三个业务办和集采中心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对其业绩进行考核第十条 三级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燃料管理制度和要求,制订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二)负责对接本单位燃料管理相关的政府、煤炭(天然气)供应商、运输商,协调产运储销各方关系三)负责本单位能源保供和燃料应急供应工作,确保燃料供应安全四)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月度燃料需求和采购计划建议方案,执行上级单位下发的燃料采购计划。

五)自主采购的相关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燃料采购、合同、调运、结算管理等工作,非自主采购的相关三级单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六)参与本单位国内长协煤、国内现货(市场煤)及进口煤供应商评价七)负责建立本单位动力煤衍生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及组织机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开展本单位动力煤衍生业务操作八)自主采购的相关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燃料成本管控,开展燃料经济运行分析和对标,非自主采购的相关三级单位配合开展有关工作九)负责本单位燃料采购、验收、储存、结算管理,配合开展燃料管理监督评价十)负责本单位厂侧智慧燃料系统建设和运维十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燃料采制化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十二)承担国家储备煤基地建设任务的三级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运营等工作第十一条 “三西”业务办是集团公司在山西、陕西、蒙西区域燃料采购统筹协调和应急服务保障平台,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对接“三西”区域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煤企、区域煤炭交易中心、铁路部门,落实并积极开拓重点保供煤矿资源,协调争取铁路运力配置二)负责开展区域煤炭产能产量、市场供需形势变化的调研分析,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市场分析和辅助决策三)参与年度燃煤采购计划审核,协助开展年度订货和统谈分签工作。

四)协助相关二级单位落实燃煤长协发运计划,协调区域长协履约进度,提升长协合同兑现率五)协助煤电企业开展燃煤应急采购,提供应急保供支持第十二条 集采中心是集团公司进口煤集约化采购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集采中心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制订进口煤年度、月度采购计划,提出建议方案三)负责具体组织开展进口煤中长期合同的统一谈判、FOB中长期合同统谈统签四)组织进口煤集中竞价采购五)向集团公司进口煤集约化采购管理议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小组”)提出进口煤直接采购建议方案六)负责开展国际煤炭市场及进口煤经济运行分析,研究进口煤采购策略,配合开展进口煤对标管理七)负责议事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及风险防控机制八)受托具体负责集团公司进口煤供应商管理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研究院受托负责国内外煤炭(天然气)市场商情信息收集及形势分析,跟踪国内煤炭(天然气)市场政策,提出采购策略建议第十四条 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受托负责燃煤质量检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智慧燃料建设与应用管理、燃料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燃料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支持中心负责能源保供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部门要求,受托配合开展燃料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电投集团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数科”)是集团公司数字化专业支撑机构,按照集团公司赋予的职责,对燃料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专业支撑服务 第三章 燃煤计划管理第十七条 为实现燃煤安全、经济和稳定供应,每年10月,集团公司通过对电力、煤炭市场科学分析,结合次年度综合计划编制要求,启动集团公司年度燃煤采购计划编制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年度燃煤采购计划编制,遵循满足电力生产需要、库存经济合理、燃煤综合成本最低、符合资源和运力平衡的原则第十九条 年度燃煤采购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本企业所在区域电力和燃料市场供需分析、发电与供热生产计划和燃料年度需求测算,以及燃料年度总采购量计划安排等内容第二十条 根据燃煤采购渠道和合同周期的不同,年度燃煤采购计划细分为国内长协煤采购计划、国内现货(市场煤)采购计划和进口煤采购计划第二十一条 每年10月初,三级单位根据次年度电力和热力生产计划,编制本企业年度燃煤采购计划建议方案,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10月底前,集团公司经与相关二级单位沟通协商,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订集团公司年度燃煤采购计划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年度燃煤采购计划是集团公司年度订货方案和进口煤长协采购方案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二级单位应将年度燃料采购计划分解到月,并根据年度合同签订、履约兑现情况和本单位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组织编制本单位月度采购实施计划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结合燃料经济运行分析对二级单位燃料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评价,并对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国内煤采购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内燃煤采购分为长协和现货(市场煤)采购两种类型长协采购指执行期为一年及以上,有明确数量、价格或定价机制的采购行为现货(市场煤)采购指合同期在一年以内按月、季或批次开展的采购行为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依据年度燃煤采购计划制订长协订货方案,指导燃煤长协订货工作第二十七条 对于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与集团公司系统外同一煤炭企业洽谈的国内长协,由集团公司采取“统谈分签”方式订货,其他长协订货由二级单位自主洽谈第二十八条 国内现货(市场煤)由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公司煤炭现货采购平台竞价采购第二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经二级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市场价格与合格供应商议价采购,议价结果报二级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进口煤采购管理第三十条 进口煤采购原则上由集采中心统一组织开展。

第三十一条 进口煤采购根据订货周期不同,分为进口煤中长期采购和进口煤现货采购进口煤中长期采购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分为FOB(离岸价)中长期采购、CIF(到岸价)等中长期采购进口煤现货采购分为竞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部门和相关二级单位范围内成立进口煤集约化采购管理议事协调小组议事协调小组由集团公司火电燃料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燃料采购板块处长、有关二级单位燃料分管领导和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定集采中心进口煤业务操作管理相关规范,审议进口煤中长期采购及现货直接采购有关事宜第三十三条 根据进口煤采购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集采中心在集团公司指导下,制订并不断完善进口煤业务操作管理相关规范,经议事协调小组审定后,在集采中心与开展进口煤采购的二级单位范围内执行第三十四条 集采中心依据年度燃煤采购计划制订进口煤中长期订货建议方案,履行审议程序后组织相关二级单位开展进口煤中长期采购第三十五条 实行FOB(离岸价)结算方式的进口煤中长期采购,采用“统谈统签”方式实行CIF(到岸价)等结算方式的进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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