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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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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人口与计划生育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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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徐州人口与计划生育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第105号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已经XX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本市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导致六级以上伤残、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由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5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为止:?  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  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人每年各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由镇级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符合规定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XX元,并为夫妻双方各办理一份保费为XX元的农村养老保险  第八条独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导致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九条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由县、区人民政府补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为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办理一份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为1万元  第十一条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每年领取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补助经费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统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检查费、住院费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医药费用总额在年内达到1000元以上的,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按医药费总额的5%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不影响该家庭应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的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费优惠10%  第十五条县、区及镇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收检查费  第十六条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标准提高20%。

  第十七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免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所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区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时,中考成绩可以加10分投档第十八条同等条件下,人事、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免收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及有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减免就业培训费  第十九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家庭初装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  独生子女家庭安装,工料费优惠50%;初装宽带,宽带接入费优惠50%  第二十一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观游览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景点,门票优惠50%第二十二条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驾驶人证照以及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减收5%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独生子女家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医疗费用的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四条科技部门、农林部门应当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五条农机部门在抢种抢收期间,应当优先调配农机具,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信用社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终止享受待遇:?  又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户口迁到外市的;?  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条件的  第二十九条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  在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介绍信计生委:  兹有我单位,女,年月日出生,于XX年月日在婚姻  登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部  20年月25日介绍信喀什市计生委:  兹有我公司荣建宝,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于XX年12月8日在喀什市婚姻登  记处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09-0796,属初婚,未育,未抱养,现到你处办理《生育证》事  宜,请予接洽为盼新疆信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年月日篇二:介绍信(办理生育保险)介绍信济南市社保局医保办:  今有我单位同志前去办理生育保险保险业务。

报销人信息: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望接洽单位社保登记证编号:公司名称年月日篇三:生育医疗介绍信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存根  就诊医疗机构:年月日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加——骑——缝——章————————————许昌市职工生育医疗介绍信_________________医院: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____因到贵院就诊治疗,请于办理  相关手续单位  年月日篇四: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0号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贾汪区除外)的城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流(引)产的女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保险待遇第四条徐州市劳动局是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社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生育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征集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一)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缴纳;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由经营者缴纳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存入财政专户,实行  专款专用第八条  生育基金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支付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顺产定额支付、难产限额支付顺产为1000元,难产为:助娩  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怀孕3个月以下(含3个月)流产的,支付120元;怀孕3个月  以上6个月以下引产的,支付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含6个月)引产的,按照正常顺产标  准支付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劳动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亲属持单位介绍信、《准生证》、  《独生子女证》、《婴儿出生证》、医疗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险待遇女职工所在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标准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超过在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  从原列支渠道中补齐差额第十条经办机构管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生育基金中核拨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  可以按日加收应缴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基金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生育基金  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贾汪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篇五:生育保险单位介绍信模板介绍信  ****劳动局社保中心:兹有我单位***通知前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报销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  *************,个人社保编号:****,生育医院:*********,预产期:**年*月*日。

望接洽  XX年徐州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试题  判断题(所属课程:财务管理基础)页首  1.如果销售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则企业在筹集资金时不适宜过多采取负债筹资  对  A、  错  B、  正确答案:A  判断题(所属课程: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页首  2.行政单位可以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  对  A、  错  B、  正确答案:B  判断题(所属课程:《医院财务制度》解读)页首  3.医疗收入依据内部成本加成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对  A、  错  B、  正确答案:B  判断题(所属课程:《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解读)页首  4.文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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