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完善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管理,主要回答哪些人可以获得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格的问题"环顾现行立法,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制度在申请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所需满足的资质条件、准人考核和专业技能评价三个层面都存在不少问题"作为上位法的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6(下简称5决定6)与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6、5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6,除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要求不同外(主要是对享有侦查权的机构内从事鉴定活动人员的身份限制),其他方面基本一致"只要申请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严重行政处罚(开除公职处分、或被撤销登记),具备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鉴定业务工作经历十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只要三个条件满足其一,申请从业人员通常就可获得进人司法鉴定行业从业的资质"25年5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6的出台,首次明确了在公安机关内申请从事电子数据鉴定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其11条规定:在公安机关内申请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应满足四个要件:(l)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从事电子数据鉴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经验;(3)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经公安部电子数据鉴定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其进步之处在于,其首次将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准人方式,以及专门知识和经验要求写人了电子数据鉴定人的准人管理规定中,但对于申请电子数据鉴定的人员如何进行培训、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申请从业人员应掌握哪些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一系列问题,答案尚不确切"实践中,对于申请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活动人员的准入培训和考试,因缺少与之配套的细则规定,通常也只在于形式抑或是各行其是"除上述规定外,我国现行法规中尚未见有其他涉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资质审查的具体规定"在当前上位法规定要求较为宽松、申请从业人员知识和经验要求内容不明、准人考核规定要求过于笼统、配套细则不明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资质条件要求下,如何对申请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能力加以考评?能否保障获准进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行业从业的人员能力的适格性?其结果不免令人担忧"。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考核范围,主要涉及人员准人考核的责任主体、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类是在享有侦查权的机构中从业的司法鉴定人,另一类则主要集中于社会鉴定机构中"对这两大类人员的准人考核,根据5决定6和两高三部5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6的规定,对申请在享有侦查权的机构内从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由其主管机关自行审核,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如是申请在社会鉴定机构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则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准入考核;问及对申请从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的准人考核方式,除如前所述的5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6中给出的考试准人的原则性规定外,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和司法鉴定人从业管理规范并未在条文中加以明确"这就造成了对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准人考核的过程中,鉴定人准人考核方式的无据可依,方式各异的混乱现状;至于对申请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人员,应考核哪些具体内容,答案仍无从获取"在这种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主体权限分立、各自为政,考核方式不一、考核内容不明的准人管理制度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要求能否保证规范一致?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应具备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诉求何以满足?答案不得而知"由此所得出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能否达到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之确定性、客观性和可靠性需求,也有待商榷"。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的知识技能评价,主要对申请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考核和专业技能认证,是在资格要件审查基础上对申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实质审查,是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亦是司法鉴定意见科学可靠性的内在要求"既如此,理应将其纳人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考核的范围之中加以明确"但实际状况是,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将其纳人人员准人考核的范畴"综上可见,当前我国电子数据鉴定人准人管理制度实质上系形式审查制度"对于申请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在准人时通常不加或难以实施考核(受现行规定所限,实践中很多时候也难以触及能力层面)"只要其工作时限、技术职称、学历三者之其中一项达标,一般就可获得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准人资格"这种形式审查制度不仅在法理上有违专业活动之内涵,且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之所以对其准人进行限制,本意在于提高鉴定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保障司法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如不对其专业技能加以考核,鉴定质量控制之目标就是纸上空谈,电子数据鉴定活动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一旦鉴定意见错误,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诉讼裁决,且可能酿成冤假错案、损害司法权威"在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作为强势证据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能否契合现代诉讼所秉持的科学证据理念,将知识技能评价纳入对申请从业人员的准入考核之中,无疑必要也必须"既如此,在对电子数据鉴定人准人审查时,除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外,还应对申请人的专业技能进行评价"此外,鉴于我国电子数据鉴定人准入管理主体和考核方式不统一,考核内容不明的情况,也应将其一并纳人制度建设层面考虑"这些问题,国外学者和研究机构已给出了具体建议"。
国外有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的具体要求 因司法制度、诉讼模式和裁判方式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存有明显区别"英美法系所奉行的是鉴定人主义原则,鉴定人只要通过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认可,便可获得从事鉴定的资格"而大陆法系所遵循的则是鉴定权主义原则,即通过职权管理来授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ll]"我国所采用的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模式虽具有和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准人管理相像的鉴定权主义色彩,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将其作为范本使用"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的准入管理上,尤其在知识技能要求层面,当前英美法系国家明显走在大陆法系国家前面,这从相应的文献中就可得到验证"故而,我们不妨暂且抛开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在模式上的差异,从务实角度,将英美法系国家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知识技能要求上的一些先进经验加以吸收转化"英国学者克利夫#梅指出,在遴选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专家时需审查的事项包括:(l)技术专家是否拥有计算机法庭科学领域的广泛经历与背景;(2)是否从事计算机法庭科学的全职工作(这关系到他们能否跟进该领域和法庭技术领域的最新发展);(3)他们是否进行过相关的成功尝试;(4)他们是否熟悉如何处理电子数据与保持证据链的公认标准;(5)是否拥有与需要鉴定的计算机系统有关的软件工具和使用经历;(6)审查他们拥有什么样的备用措施;(7)能否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开展工作;(8)能否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技术争议lz]"。
roCE(计算机证据国际组织)¹于22年5月发布的5培训、知识、技术和能力(要求)6中明确要求:计算机法庭科学专家须具备与其工作和职责需求相匹配的技术能力"据其规定,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专家须具备的技术能力主要包括:(l)掌握法庭科学的一般原则和程序;(2)确保电子证据捕获和处理不导致证据发生改变的技能的掌握;(3)与电子证据捕获、介人、存储或者转换等有关行为的记录技能;(4)出庭作证技巧;(5)对于用英语记载的技术手册的解读能力;(6)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l3]此外,IoCE依据专业人员工作需求的不同,将经过技术培训(或通过其他方式掌握计算机取证与鉴定知识、技能)的技术专家所应满足的技术和能力要求细化为一般要求、核心要求和特殊技能要求三类:(l)应了解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背景信息,如硬件信息、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文件身份、相关媒介(含数字模拟的)、文件系统;(2)用于检验电子证据和相关材料的技术、方法和设备的掌握;(3)质量控制要求"应熟知法庭科学领域中的质量控制知识,由其所出具的技术报告应简洁明了"其应掌握相应的电子证据呈堂技能"此外,还要对计算机法庭科学的原则和实践要有一般的知晓;(4)作为专家证人的法律需求"包括在公开场合发言的能力、熟知证人作证的相关技能、知晓与证据可采性相关的证据规则、对于刑事审判的一般了解、基本的犯罪现场管控能力五方面要求;(5)应知晓其所在机构的政策和程序(如证据处理、记录归档、安全管理、鉴定活动监督等),以便于电子证据相关检验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它还规定,如要证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专家具备以上技能,可采用现场演示、解释和记录等方式从下述几个方面加以证明:¹对计算机硬件的固有且熟练地知晓;º计算机系统的维护及处理;»熟知计算机系统指令并能进行熟练操作;¼知晓并能对鉴定过程中建立的证据监督链进行维护和解释;½掌握鉴定所用工具的术语表示和操作;¾鉴定过程中应制作的程序记录;¿确保鉴定所获数据的完整性,并确保整个鉴定活动中数据完整性未发生改变"。
roCE从资质、能力和经验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技术专家的核心要求"其规定:作为技术专家,至少应取得自然或应用学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在电子证据技术领域通过其经历或公开出版物能够被接受为专家;掌握能够应用于数字技术(含硬件和软件)检验领域的相关技术和程序的更高层级的知识;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至少在电子证据领域从业两年以上,且在从业期间,其在涉及与电子证据(检验)结果和结论评价方面的能力被证明是足以胜任的"IOCE指出,特殊技能要求是根据待检对象的发展变化,对技术专家能力要求的进一步强化"随着待鉴对象的发展或变化,技术专家的能力也应随之更新"IOCE根据当前鉴定技术和待鉴对象的发展变化情况,要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技术专家应对多类型的电磁媒介(声音、视频、图像)、PDA技术、通讯技术、密码学、数据隐藏技术(如隐写术)、生物统计学技术、多类型操作系统知识等有所知晓和了解"国外学者和研究机构给出的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有关的知识技能要求的具体建议,为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的知识技能考核内容和要求提供了可鉴参考"但需注意,正如前文所讲,我国和其他国家在司法鉴定人准人管理模式存有不少差异"故而,在借鉴其先进做法的同时,要保持其效用和价值的最优化,还需从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管理制度存在问题之实际考虑,有针对性地加以合理吸收和转化"。
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入管理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存在的重形式化审查、技能要求不明、准人考核机制巫待完善之缺陷,借鉴国外学者和机构给出的建议,可从以下两方面对当前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准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按要求内容侧重的不同,可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准人所应满足的知识技能要求分为技术知识掌握要求、技术能力要求、法律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四类"基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专业技术需求的考量,鉴定人首先应从理论层面对该项专门活动有全面的认知"参照IOCE所给定的标准,可将鉴定人所应掌握的技术知识内容细化为:(l)应具备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适应的外语水平,尤其是英语水平"原因在于操作系统、应用程序、计算机语言的源代码系由英文字符和数字符号组成,若缺少相应的英文知识储备,很难对电子数据加以有效识别"(2)熟知与电子证据有关的硬件知识(术语、原理、结构、功能等)"具体包括:¹对常见的各类电磁存储介质类型、存储原理、结构组成的知晓与了解;º熟悉各类常见网络通讯设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设备操作所需的理论知识的掌握;¼对计算机外围设备,如打印输出设备、通讯设备、服务器等的知晓与了解"(3)基于电子数据鉴定需要的软件知识的熟知与掌握"具体涉及:¹各类型操作系统的知晓了解"对于常见的Windows、MaeoS、UnixLinux操作系统应重点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