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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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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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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xx]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廉洁谈话对象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二、廉政谈话内容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三、廉政谈话方式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四、廉政谈话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制度涧池乡中心小学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制度为了加强廉政建设,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教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稳定,推动学校发展,根据西教委发2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1.学校党政一把手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讲大局,讲党性,讲正气,讲纪律,率领党政一班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上级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2.校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大事要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认真抓好落实3.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团结和带领广大师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要带头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起好表率、楷模作用4.学校党政领导要坚持教育教学质量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以好的党风促进好的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5.严格执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6.自觉做到不该收的坚决不收,不该拿的坚决不拿,不该去的坚决不去坚决执行收费政策,收费手续齐全,财务制度公开严明在基建、装修、采购物品时,坚持公开招标,严格手续7.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审计的监督8.学校行政领导每学期要向教代会代表进行工作述职,接受群众民主评议涧池乡中心小学xx年9月第三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xx]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xx]15号)的要求,结合我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纪律检查机关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机关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委管局级党政领导干部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各厅局的厅局、处级和直属单位的局级党政领导干部;(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廉政谈话人一)与提拔任职的厅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国资委纪委副书记和直属机关纪委书记负责;与处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单位领导和直属机关纪委负责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分管委领导负责,人事局、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与单位其他厅局级领导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局长和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负责;与处级以下干部谈话由人事局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所在单位领导参加以上谈话如涉及到各离退休干部局、机关服务中心的局级干部,机关服务管理局领导参加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国资委纪委或直属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人事局(或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及时报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纪律检查机关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委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纪律检查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

第十一条各基层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国资委纪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人事局沟通情况,抓好落实第十二条国资委纪委和直属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篇:27-3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县直机关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和省、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廉政谈话包括干部任职前谈话、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五种形式第三条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岗位发生变动和新提拔的干部在政治、经济和生活中,就如何用好权力、管好队伍、廉政勤政、作风建设等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一)下列情况应进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1.干部转任;2.干部轮岗;3.干部提拔二)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1.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2.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应承担的领导责任;3.要勉励谈话对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第四条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是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等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的谈话一)下列情况党组(党委)领导应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1.为加强党组(党委)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党组(党委)领导要经常开展与下级组织负责人的廉政谈话;2.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更深入地了解情况,沟通感情,改进工作,党组织领导要与下级组织负责人普遍开展谈心活动二)党组(党委)领导与下级组织负责人谈话内容1.谈话人要和谈话对象深入开展谈心,更深入了解党员、干部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最大程度获取基层群众对单位和本人的意见和建议;2.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了解其所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3.谈话人要对谈话对象本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提醒谈话是对重点部门、重点工作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单位出现的热点问题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发生重大事件的相关人员进行的谈话一)下列情况应进行提醒谈话1.为加强涉及人、财、物、招投标等重要部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需要适时开展提醒谈话;2.为保证单位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进行提醒谈话;3.重大节日前和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进行提醒谈话二)提醒谈话内容1.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在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决策、决议、决定和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提出明确要求;2.谈话人要提醒谈话对象在重要工作和重大节日期间尤其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3.谈话对象报告个人、家庭近期重大事件,并按时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单第六条警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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