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论文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创新发展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法院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20xx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全国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近年来宁波市 xxxx 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实践为研究样本,扎实稳妥地开展关于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调研,希望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开创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 1.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 2014 年 3 月,xxxx 区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 153 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6 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86 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 55 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 6 个,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了落实开展“大调解”工作,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职党员、楼长、退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列入“社区能人库” ,鼓励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调成有奖”的氛围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机制,主要解决跨辖区或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 2.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业局限,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xxxx 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于 20xx 年 3 月挂牌成立该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信访局、安监局、劳动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影响全区稳定的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定期对全区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
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业调解工作室作为常设机构,分别是:驻法院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 ,拥有专职调解员 3 名;驻劳动局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室” ,拥有专职调解员3 名;驻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 ,拥有专职调解员 9 名;驻卫生局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 ”,拥有专职调解员 2 名;驻国土局的“国土纠纷调解工作室” ,拥有专职调解员 2 名 (二)基层人民调解面对的社会纠纷情况 1.社会纠纷数量与构成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社会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纠纷种类更加复杂的挑战以 xxxx 区人民调解组织收案为例,20xx 年至20xx 年纠纷数量进入一个较快的上行通道,由 6762 件上升到 12553件,增长了 85.64%2013 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 11247件,在 10000 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在纠纷总数中比重有所上升,由 20xx 年的 43.43%上升到 20xx 年的 50.6%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可以划入专业性纠纷的范畴,曾占据纠纷总数的大半江山,近年来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种类进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样化和尖锐化大大增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2.社会纠纷出现新趋势 社会纠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传统性纠纷重新占据多数,做好婚姻家庭和邻里等传统类别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是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不断涌现而忽视传统矛盾纠纷或降低对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纠纷种类不断多样化,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立法不断完善, 《物权法》 、 《道路交通法》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图表 2)相信未来几年,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新型的矛盾纠纷还将不断涌现,对此,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面对的民间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担着过滤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间的交流和联系呈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应的是民间纠纷也不断引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纠纷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调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纠纷种类丰富,涉及主体类型不断增多,矛盾内容趋于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加大。
问卷调查也显示,92%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 ;69%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缺乏如拆迁、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 数量与种类的双重压力不断上升,而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则相对落后,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人民调解在传统领域出现功能萎缩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是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传统领域,人民调解在该领域一直发挥着弥合裂缝、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众之间发生了这类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的纠纷,也愿意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找人民调解员诉诉苦,评评理这些纠纷一般存在矛盾不深,争议标的不大的特点,但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倾诉意愿,容易反复应该说,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传统领域纠纷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一般先让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倾诉得到了一定宣泄,再进行劝解和教育,往往能够使纠纷顺利化解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往往一件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更多的纠纷就纷至沓来,使人民调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双方的倾诉,应付时常的反复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论事的机械性调解多了,对双方内心潜在需要的挖掘和关心少了,于是传统领域纠纷的调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缺乏相关指导 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纷纷涌向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纠纷与传统领域的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多层次、高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这些纠纷的主体更复杂,标的更大,群体性纠纷比重上升,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大、易激化,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如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当地的政策不了解,对各类纠纷的调解难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相应的调解技巧,就容易感觉无从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的指导非常缺乏,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以书面形式下发,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讲解和学习,想要掌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缺乏具体的指导,无法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认识到争议的焦点,失去学习掌握相关调解技巧,促使纠纷解决的机会 二、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 人民调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理论上,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好,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多,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就相对较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 xxxx 区的统计数据为例,20xx 年至 2013 年,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纠纷数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并未减少,每年反而呈递增趋势人民调解案件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运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使得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不受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缺位” ,造成非诉讼调解不能减少诉讼,基层法院长期经受“诉讼爆炸 ”的考验,又不能抽调力量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们认为,只有准确把握现阶段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摆脱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当前,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要面临内外两方面困境 (一)内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基层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一方面,相关法律对如何开展专业指导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过于概念化,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对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何进行分工,如何协调配合也未作规定,影响指导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内部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指导机构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由各民事庭负责开展,缺少统一负责、统筹协调的部门这种缺少领导、没有分工的运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在指导工作已经成熟的领域,往往一拥而上,重复开展工作;而在指导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的领域,往往互相推诿,不能迎难而上二是缺少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事务繁重,见效慢由于没有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计入绩效考评,指导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导致基层法院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将精力投入指导工作三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如果要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在办案同时平衡指导工作,先要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方式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老娘舅” 式的调解技巧在处理新问题,特别是专向性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停留于书面文件指导、定期培训等传统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体系化不足,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因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性指导工作,还必须推陈出新,创新工作方式,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调解工作侧重于组织建设,指导工作呈弱势化 多年来,基层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 xxxx 区为例,2013 年,xxxx 区设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 153 个,形成了区财政拨款,区司法局管理协调,组织培训,区法院协助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负责人员招录、提供办公设施的格局在组织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法院在指导调解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局统一管理培训,其他机构提供硬件设施的前提下,人民调解组织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设施的机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也无法收集到调解组织的反馈信息,指导工作缺乏充分发挥的土壤 2.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好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要件,也会影响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据统计,xxxx 区共有人民调解员 969 人,其中,157 人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812 人为聘用制人员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