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比较分析 摘 要:本文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西方语言版本依据,将它们与晚近的两个西方语言的版本进行了逐表的比较,指出了诸中译本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介绍了西方国家研究十二表法的新进展,在此基础了提出了重译十二表法的建议 关键词:十二表法;中译本;比较 公元前450 年的十二表法被誉为“所有的公私法的源头”①,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文献,正因如此,它在我国法史学界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到目前为止,已出版了5 个译本它们是周先生的新旧两个译本②、张生的译本③,陈筠、防微的译本④,以及最老的厦门大学教授李景禧在1949年之前从日文本翻译的版本⑤可惜最后一个发表在30 年代的朝阳学院的《法律评论》(连载两期) 上的这个译本如今已难以寻觅⑥,可以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前4 个版本它们由于年代不同,依据的研究成果有异,因此在条文数目、条文编排和条文内容上都有所不同,为求直观,将这4 个版本的差异列表说明如下,并与我手头有的十二表法由拉菲尔多明戈(Rafael Domingo) 主持的西班牙文译本(Aranzadi 出版社1998 年版) ,以及波兰学者让。
扎布洛斯基(Jan Zablocki) 的波兰文译本(Liber 出版社华沙2000 年版,附拉丁文本) 相对照: (见文后表) 一、 各种译本的基本差异 对以下表格,可以作出如下分析:周的两个译本彼此差别很小,例如,旧译用“法律行为”的术语;新译(1990 年修订) 改用“要式行为”,以去掉前者过分现代的色彩另外,在旧译中,第2 表第2 条被译作“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是审判叛徒(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在新译中,这一条— 8 7 —①②③④⑤⑥ 2001 年11 月20 日,我来到北京图书馆查找李景禧先生的这个译本经过法律政策咨询室的指点,找到朝阳学院的周刊《法律评论》,它从1923 年创刊,到1937 年停刊,总共出了780 期,找李景禧的十二表法译文是大海捞针,我考虑李的回国时间,从30 年代的开始找,头晕眼花最后在37 年的合订本上找到4 篇李景禧的文章,但未找到十二表法的译文看来,李景禧先生的译文只可能发表在1937 年,可能这年的该杂志北图收集得不全读到本文的同行有知道这一译本的信息的,望提供于我,将不胜感激Cfr.Mijian , Diritto cinese e diritto romano , In Index , 1991 ,19 ,p. 351. 李教授1934 年入日本帝国大学法学专业学习,历任朝阳法学院、厦门大学教授。
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载《法学研究》1997 年第6 期他的译本的发表情况,根据2001 年11 月10 日米健教授给我的谢谢他的帮助刊载于《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144 - 157 页所依据的版本是罗伯古典丛书中的《古拉丁佚文辑》(无年代) 英文译本刊载于《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之《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无原文出处说明旧译刊载于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的附录,第364 - 371 页;新译刊载于周:《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931 - 942 页这两个译本依据的西文本相同,都是P. E. Girard 的Textes de Droit Romain 增订第5 版(1923年) 以及J . Ortolan 的Histoire de Legislation Romain (1875 年) 增订第9 版Cfr.Livio ,Storia di Roma ( I - III) ,3 ,34 ,6 - 7.Oscar Mondadori ,1994 ,p. 447.就被改译作“审理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了。
改变的重点在于对Hoste 一词的译法,后一种译法是正确的①可惜的是,同样含有Hoste 字样的第3 表第8 条,在两个译本中都仍然被译作“叛徒”(“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未作相应的改正此外,两个译本条文数目的惟一差异是第8 表新译的条文比旧译多了两条,前者多出了“土地出卖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处以虚报额加倍的罚金”和“出卖人所出卖的物件被他人追夺的,处以价金加倍的罚金”两条与周译本将原始素材归纳为法律条文不同,陈筠、防微的译本的特点为标注了恢复十二表法的文本所依据的古典文献的来源例如对第4表第4 条的翻译,陈筠、防微的译文为:“(奥鲁斯格里乌斯, 《阿提卡之夜》, Ⅲ 16. 12 :我知道,妇人如在丈夫死后第十一个月生孩子??,则〔因此〕发生案件,可能她是在丈夫死后才怀孕的,因为十人团写道, 人只经十个月诞生, 而不是十一个月) ”[1 ] (P147) .对这一毫无法律条文气息的原始文献,周先生将之译作一个典型的法律条文并转化为一个法律推定:“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2 ] (P365) ,并且未注明资料来源当然,如果把十二表法理解为一个需要通过芜杂的原始文献还原的立法文件,周先生的译法确实地道,但也存在误解甚至篡改原始资料的风险。
张生的译本完全照抄陈筠、防微的译本可能由于抄袭太多,“译者”没有以很明确的方式署名张生”,疑为化名西班牙文译本基本依据的是19 世纪末的德国潘得克吞学者布农斯(C. G. Bruns) 整理的拉丁文版本②,只有3 处如下将标出的不同波兰文译本依据的是萨尔瓦多勒里科波诺( SalvatoreRiccobono) 于1941 年在佛罗伦萨出版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 FIRA) 一书,这可以说是离我们最近的版本尽管如此,这两个版本彼此的差别很小前者的第2 表有ab 两条;后者无;另外,两者的第5 表、第6 表和第7 表都有些许不同此外,在最后的“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条文”中,波兰文本比西班牙文本多1 条读者可注意到上表中普遍存在ab 条的现象,它产生于两种情况:其一,两条基本同义,但来源不同,故分别保留;其二,两条可能各保留了原来规范的一个部件,合并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规范意思,为求忠实于史料,仍然把两部分分开对于这种在其他版本中都设ab 条的情况,周先生都把它们归纳为一条 二、 条文内容逐表比较 下面对各译本条文数目差异的原因逐表进行说明第1 表西班牙文和波兰文两个译本的第1表比4 个中译本多了一条(插入在第4 条和第5条中) :“福尔特斯人(Fortes) 、萨那特斯人③,同样享有要式现金借贷(Nexum) 权或要式买卖权”。
另外,周译的第9 条与西班牙文本的第10 条内容不一样:周译为:“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西班牙文本作:“‘无产者’、‘有产者’、‘萨那特斯人’、‘保证人’、‘副保证人’、‘25 阿斯’、‘同态复仇’的术语、双手举着一个盘子、腰围遮羞布的搜赃程序,所有这些十二表法中的古代规范都过时了, 阿布齐亚法废除了它们④ 这新发现的一个条文和补正的一个条文有多方面的意义,这里只说明其中的一点:萨那特斯人的范畴表明,罗马人并非以不加区别的眼光看待一切外邦人,二是按与他们关系的远近亲疏分为福尔特斯人、萨那特斯人和未在这里出现的野蛮人,如同我族中心主义的王朝时期的 中国人把外国人区分为生番和熟番不论是“生番”还是“熟番”,他们在十二表法时期罗马的地位都不怎么样,与债奴和他权人相等这样的分析难以得出当时的罗马法不歧视外邦人的结论第2 表周译的第2 表比其他译本多了一条其第4 条:“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进行和解”为西班牙文本所无但该译本的第1 条有两条a 条同于周译;根据盖尤斯《法学阶梯》4 ,17 还原的b 条的内容为:“如果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⑤,则提起要求承审员之— 9 7 —①②③④⑤ 是法定诉讼的5 种方式之一。
其一,誓金之诉;其二,为了人身拘禁的法律诉讼;其三,要求承审员或仲裁人的法律诉讼;其四,请求给付的法律诉讼;其五,为了扣押的法律诉讼它是誓金之诉的简化用于确定因誓约发生的债权,也用于分割遗产和共有财产以及调整地界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来到法院后,原告提出自己的请求,如果被告反驳,双方就来到裁判官面前要求指定裁判争议的承审员,这样就消除了宣誓的挑战Cfr. Aulo Gellio , Notti Attiche ,Traduzione e note di Luigi Rus2ca , BUR ,Milano ,1997 ,p. 1111.阿布齐亚法是公元前120 年左右颁布的法律,废除法律诉讼,为程式诉讼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萨那特斯人是住在罗马以北和以南的一个民族,被罗马人征服后为罗马地主耕种土地,他们曾反叛罗马人,但很快又归顺,如同精神病人一时失常,但又恢复理智,因此被蔑称为”萨那特斯“人在拉丁文中,”萨那特斯“(Sanates) 是”被治愈“的意思Cfr. Rafael Domingo (a cura di) , XII Tabulus Leges , Aranza2di ,Mexico ,1998. 布农斯整理的版本系Fontes Iuris Romani Antiqui ,Tbingen ,1909.参见门德斯。
张:”罗马法中外邦人的概念“,肖崇明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 卷,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393 页及以次例如根据十二表法规定依要式口约为请求的情况??同法规定,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也可提起要求承审员之诉”[3 ] (P295 - 296) .此条所载的文本是1933 年在埃及找到的一个羊皮纸法典中所包含的,这是当时布农斯所不能利用的资料,故补充之[4 ] .第3 表此表的4 个中译本比两个外文本多了两条或一条,让我们看到底多了些什么周译多两条:其一,第7 条,为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在西班牙文本中它与第6 条是一条;第8 条,为所谓的“对叛徒的起诉,永远有效的规定”此条在布农斯的版本中为第7 条,西班牙文本的译者为了运用更清晰的体系标准将其移为第7 表第3b条张译和陈译多1 条:即第7 条关于分割债务人尸体的规定意大利的十二表法专家迪里贝尔多(Diliber2to) 教授认为,也许在前3 表还有关于侵辱和盗窃的规定,具体位置不详[5 ] (P403) .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在第3 表中第4 表周译比其他译本多一条,即第2 条关于家父权效力的一般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
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此条来自《摩西法与罗马法合论》4 ,8 ,1 中帕比尼安在《论通奸》单卷本中留传下来的一个片断[6 ] (P557) ,他说,王法和「十二表法都规定了家父对家子有生杀权这一片断的上下文是处罚儿子的通奸行为1941 年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FIRA) 版和1994 年的德文的《罗马共和国的早期法律》版都把这一条删掉了,因为这种生杀权是法外的内容第5 表的情况比较复杂两个周译比其他4个译本多1 条且让我们看多的是哪一条多第11 条关于奴隶支付代价取得解放的规定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在付足金额后,该奴隶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受让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它被转化为西班牙文本的第7 表第12 条另外,周译的第7 条是西班牙文本的第7a条第7b 条为周译所无:“ ??但如果没有照管??「家父或监护人”张译、陈译多第8b 条:“「十二表法说到「保护人与被释放的奴隶之间的关系时指出:被释放奴隶的财产由那个家庭转到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