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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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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建筑设计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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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建筑设计规范商铺建筑设计规范篇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表 第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 第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第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 10m; 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 5m 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第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 500m 并在每间距不大于 160m 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第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第条 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条 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条 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 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第条 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的规定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表 注:①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②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③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第条 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第条 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二、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三、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第条 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二、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第条 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踏步高度不应大于,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二、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三、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两侧应设高度为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

第条 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第条 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 30°; 二、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 3m 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三、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第条 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第条 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第条 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二、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三、通风道、口应设消音、防火装置; 四、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第二节 营业部分 第条 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

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第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 15m2 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也可按每位顾客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第条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注:①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②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 20% ③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 20% 第条 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营业厅的净高表注:①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m ②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 6m2 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 2m2 第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 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 100人设收款包装台 1 个(含宽顾客通过口) ; 四、每个面积超过 1000m2 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计(如用小车选购按计) 第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篇二:04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XX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XX 7.3 电 气 7.3.1 商店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等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商店建筑的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营业厅的备用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营业厅的照明、自动扶梯、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2 中型商店建筑营业厅的照明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3 小型商店建筑的用电应为三级负荷;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与建筑物最高用电负荷等级相同,并应设置不间断供电电源; 5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7.3.2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同步进行; 2 平面和空间的照度、亮度宜配制恰当,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应有机组合; 3 营业厅应合理选择光色比例、色温和照度。

7.3.3 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无天然采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设计照度提高一级 7.3.4 大型和中型百货商场宜设重点照明,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 2 倍~4 倍,商品展示区域的一般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150lx 7.3.5 营业厅照明应满足垂直照度的要求,且一般区域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 50lx,柜台区的垂直照度宜为100lx~150lx 7.3.6 营业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 0.6; 2 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 倍~0.9 倍; 3 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4 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之比宜为 3:1; 5 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部位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7.3.7 商店建筑的照明应按商品类别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指数(R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主要光源,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在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2 主要光源的显色指数应满足反映商品颜色真实性的要求,一般区域,Ra 可取 80,需反映商品本色的区域,Ra 宜大于 85: 3 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的混光复合色。

7.3.8 对变、褪色控制要求较高的商品,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7.3.9 对于无具体工艺设计且有使用灵活性要求的营业厅,除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其余照明宜预留插座,且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货架为 200W/m~300W/m及橱窗为 300W/m~500W/m 计算 7.3.10 大型商店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营业厅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中型商店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智能疏散照明系统 7.3.1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7.3.12 商店建筑应急照明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 1/10; 2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 30lx; 3 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 1.5s; 4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 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5 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

7.3.13 商店建筑除消防负荷外的配电干线,可采用铜芯或电工级铝合金电缆和母线槽,营业区配电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 7.3.14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 7.3.15 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 7.3.16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7.3.17 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 7.3.18 商店建筑的电子信息系统应根据其经营性质、规模、管理方式及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大厅、休息厅、总服务台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直线和内线,并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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