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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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法 律 意 见 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正正 本本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1 目目 录录 导言导言3 3 一、 律师声明事项 3 二、术语与定义 4 三、基本方法与限制 5 正文正文6 6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6 1、 发行人6 2、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7 3、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7 4、 发行人历史沿革7 5、发行人合法存续, 不存在应当终止情形 10 二、 发行程序合法合规10 1、董事会决议和申请10 2、

2、管委会批复11 三、 发行文件和发行有关机构11 1、募集说明书11 2、信用评级报告12 3、法律意见书13 4、审计报告13 5、主承销商1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2 四、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5 1、 注册或备案金额 15 2、 募集资金用途 15 3、 公司治理情况 15 4、 业务运营情况 16 5、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18 6、 发行人或有事项 18 7、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8 结论结论 2020 签章和署名 2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3、 (TIANJIN) 3 关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2017 年度年度 第二期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之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致: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指派常国强律师、牛大仪律师担任发行人 拟发行的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 “超短期融资券” )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 人民银行令 2008 第 1 号)及短期融资券管

4、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令 2005 第 2 号) (以下合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 绍本所律师声明事项、术语定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方法及条件 限制。正文部分,本所律师将就题述问题进行评论与分析。结论部分 是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法律 意见。 导言导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5、GRANDALL LEGAL (TIANJIN) 4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 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 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书面材料,其提交材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提交给本所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名、 印章真实和有效,所有书面材料的复印件与原

6、件一致。 5、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相关中介机构的专 业报告发表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术语与二、术语与定义定义 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5 “法律意

7、见书”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于 2017 年 9 月 8 日 出具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受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指派在法律意见书上 署名的律师; “发行人”指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天津市滨 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三、基本三、基本方法与限制方法与限制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采用如下基本方法和遵循如下基本原 则: 1、由发行人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文件; 2、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介绍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3、发行人就相关重要事项向本所律师做出书面承诺;

8、4、本所律师根据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依照通常业务操作程序,基于下 述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出具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与发行相关文件的内容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 的; 2、 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6 签署和递交; 3、发行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 和有效的; 4、发行人对本所律师做出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5、本法律意见书描述或引用的事实、信息和

9、数据以发行人提交 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 说明书等文件为依据。法律意见书受限于前述时间内有效的事实和 数据。 正文正文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一、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 发行人全称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天津滨海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合 法持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1200007004350800 的营业执照 。 发行人住所地为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 6 号海泰大厦 11-12 层, 法定代表人为刘津元,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5.6153 亿元,实收资本

10、为人民币 55.6153 亿元。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为技术开发、 咨询、 转让及服务 (电子与信息、 机电一体化、 新材料、 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等技术及产 品) ;商业、物资供销的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基础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7 配套设施建设、土地转让与房屋租赁;产权交易代理中介服务(以上 经营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 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

11、经费, 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企业法人。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 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依据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的业务未 涉及金融监管领域,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本所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经与发行人核实和登录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证实,发行人为企业类第 523 号会员。 4、发行人历史沿革 1996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6107号文关于 组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成立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

12、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6月14日天津市 人民政府津政函200063号 关于同意组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的批复,同意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改组 为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8 1997年1月20日, 经天津协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验内 (1997) 第044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2001年7月10日,经天津中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联 验字(2001)第195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5 亿元。 2007年11月29日

13、, 经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 内验字(2007)第228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1.2亿元。 2007年12月24日, 经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津北 内验字(2007)第268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14.0023亿元。 2008年12月24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08)第004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6.7023 亿元。 2009年3月10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09)第020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8.7023 亿元。 2010年12月

14、21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0)第156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18.8353 亿元。 2011年1月27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TIANJIN) 9 内字(2011)第002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1.1353 亿元。 2011年8月10日,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1)第117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2.4153 亿元。 2011年10月10日, 经天津滨海火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滨海验 内字(2011)第153号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注册资本增至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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