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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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准据法篇一: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教学内容: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讲授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补救等基本要素。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并能运用国际贸易术语,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实践中的案例。授课时数:6学时第一节 概述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一)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一)1964年的两个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

2、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简称ULFIS),其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于1972年8月25日生效。(二)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公约适用的主体必须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对于当事

3、人有多个营业地的,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公约规定了如下内容: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的,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二,公约除了要求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之外,还要求: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或者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则需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第三,公约适用的对象是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合同: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或者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2、公约的适用内容公约只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并不涉及以下内容:(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此外,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5、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3、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对于公约的适用,公约指出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法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2)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来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3)当事人在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必须适用本公约(4)除了公约规定的适用内容外,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还发展出在合同和公约缔约国没有关系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情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

6、准据法。二是,合同的并入条款三是,商人法或商事习惯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

7、ion 1941)。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就构成要约。一项要约必须是: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如果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则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例如实践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要约的内容要十分确定。3、要约表明要约人在其得到承诺时就受其约束。4、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撤回要符合下列条件,即(1)撤回通知必须送达受

8、要约人;(2)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2、要约的撤销要约原则上也是可以撤销的,条件是(1)只要是在订立合同之前;(2)并且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销。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或者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接受通知,则要约不能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是不能撤销的:(1)要约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经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此时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三)要约的终止1、要约由于拒绝而终止。2、要约由于失效而终止。3、要约由于受要约人接受而终止。二、承诺篇二:国际货物买

9、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

10、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

11、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原告A公司诉称:20XX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XX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XX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查明,原先

12、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XX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是中外

13、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美元并赔偿相应

14、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B公司的股东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民事法律责任。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

15、据,应予以支持。(四)审判结果(1)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美元并赔偿A公司相应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颁布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的情况下,C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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