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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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安全管理制度篇一:医院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蒲城县中医院中医院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一、分娩室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现场,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必须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三、新生儿病房(室)要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五、严格执行医院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

2、、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必须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九、新生儿病房(室)要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十、新生儿病房(室)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要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

3、婴,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院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XX年7月29日篇二: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

4、巡视。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

5、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篇三:新生儿

6、安全管理制度.定稿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1、新生儿出生时应在婴儿记录上盖新生儿足印和产妇手印,并在新生儿腕部佩戴与新生儿信息相关的腕带,在新生儿襁褓上佩戴信息卡。2、产科实行母婴同室,认真落实新生儿交接制度。告知家属安全管理看护义务。3、住院期间,严禁任何人私自将新生儿带离病区。4、因诊疗需要带离病区的,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5、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6、产房、产科病区和医疗保健机构所有对外进出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7、新生儿出院时应进行登记,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产妇死亡或神智不清时,由产妇委托人签字认领,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20XX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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