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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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制度篇一:群体性聚餐申报制度广兴镇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备案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广兴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群体性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因婚丧嫁娶或传统节庆等活动而在非经营场所举办的一种集体性聚餐活动。第二章 申报与监管第三条 农村举办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聚餐的,举办者须提前2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在聚餐前1天,派人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

2、注意事项,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现场审查表,并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备案。第四条 农村举办100人以上群体性聚餐的,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村委会申报,村委会接到报告经初审后,上报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聚餐前1天,组织镇卫生、工商、畜牧兽医等业务人员到现场指导,提出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因特殊原因临时举办的群体性聚餐,事主要在当日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根据参宴人数按以上规定进行备案和指导。第五条 农村聚餐举办者在申报时需填写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表,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数、联系方式,主厨及帮厨者姓名、地址,菜谱等。第六条 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

3、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如实记录归档。聚餐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查制度。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第七条 如申报地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如申报地邻近有急性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第八条 凡操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乡村厨师,应经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登记备案,要求持有健康等相关证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第三章

4、责任与责任追究第九条 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各村(居)对本辖区内乡村群众举办的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负责。镇食品安全领导机构要明确群体性聚餐审核及现场指导人员,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政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群体性聚餐申报与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确保农村群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第十条 主办农村群体性聚餐的事主和具有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承办厨师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为就餐者提供安全食品。第十一条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

5、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控制及救治工作。第十二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宴席举办者、村委会、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迅速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事发地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三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事主举办50人以上聚餐不按本办法申报登记而擅自操办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主和承办厨师承担事故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

6、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群体性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农村群体性聚餐卫生规范第一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一条 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不得靠近粪坑、猪圈、垃圾堆放场、有毒有害企业等开放性污染源。第二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第三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

7、件。第四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如临时搭建宴席厨房,要保证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建有顶盖、围栏),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第五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第六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七条 承办厨师自备或专供宴席租(使)用的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第八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8、标准,若直接取用河水、井水、水窖水等未经检验合格水源水的,要进行药物消毒。第二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九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篇二: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XX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我县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

9、种红白喜事时,在 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兼)职炊事人员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乡镇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和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三、管理原则:实行乡镇办、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10、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其中从事收费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上岗。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乱、变质等不洁食品。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

11、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六、申报备案程序:集体聚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与承办人签订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填写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村委会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村委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若发

12、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镇办报告,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聚餐完毕,村委会10日内将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及聚餐情况报乡镇办,乡镇办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每季度用电子文本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救治中毒人员。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九、集体聚餐承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篇三:大庆市群体性聚餐申报表附件:大庆市群体性聚餐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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