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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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夏卓平,一、适用范围,公共建筑与采用集中空调与采暖(含户式集中空调)住宅建筑的施工图节能设计。,二.设计依据,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06 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6、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 7、国家与地方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标准,三.设计内容,1、设计施工说明 2、负荷计算书 3、主要设备与材料表 4、有关设计图纸

2、5、节能报审表,四.审查要点,1、强制性条文: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1.1条:关于负荷计算的规定;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2条:关于电热锅炉、电热水器限制应用的规定;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3条:关于锅炉效率(燃煤78%,燃油、燃气89等)下限的规定,(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5条:关于冷水机组及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COP下限(制冷量1163kW以上的活塞机4.2,螺杆机4.6,离心机5.1;活塞热泵2.6,螺杆热泵2.8等)的规定;

3、 (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8条:关于单元式空调器、风管机式、屋顶式空调机组能效比下限(风冷不接风管2.6, 风冷接风管2.等)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条文,(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4.条:关于溴化锂机组性能参数下限(0.6MPa蒸汽双效蒸汽耗量1.31kg/kWh;直燃机制冷1.1,制热0.9等)的规定; (7)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3.1条及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6.0.2条:关于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分室(户)温度调节与分户(单元)计量的规定; (8)住宅

4、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8.3.2条:关于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条文,(9)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3.3条:关于住宅集中采暖应以热水为热媒的规定; (10)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3.5条:关于严寒与寒冷地区住宅不应直接电热采暖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条文,(11)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3.8条:关于住宅水源热泵用水回灌不破坏和不污染水资源的规定; (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第5.0.5条及住宅建筑规范第10.3.3条:关于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

5、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条文,2、强制性标准技术条款: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3.0.1条:关于室内设计计算参数的规定;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3.0.2条:关于新风量标准的规定;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2.8条:关于集中采暖系统循环泵HER值的规定;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16条:关于空调器选配过滤器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标准技术条款,(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0条:关于冷却水处理与通风及补

6、水计量的规定; (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6条: 重点审查最不利水力工况空调通风系统风机Ws值是否符合规定; (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7条:重点审查空调冷水循环泵 ER值;,审查要点 强制性标准技术条款,(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8条:关于空调水管保温的规定; (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3.29条:关于空调风管绝热层热阻值的规定0.74; (1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第5.5.12条:关于建筑群每栋楼及其冷热源

7、站房能源计量的规定,审查要点 强制性标准技术条款,五、审查结论,1、无计算书、节能报审表的,一律不予受理; 2、在施工图(含设计说明、材料表、图纸)中标明或经推算出的规定性指标不满足规范相应条款规定时,判为违反该条款; 3、施工图(含设计说明、材料表、图纸)均未直接标明规定性指标,同时无法推算出规范规定性指标值的,判为违反相应条款;,4、施工图(含设计说明、材料表、图纸)表示的做法、措施不能满足规范相应条款规定时,判为违反该条款; 5、施工图(含设计说明、材料表、图纸)均未表达规范相应条款规定的要求时(采用性能化方法的除外),判为违反该条款;,审查结论,6、送审资料(设计施工说明、材料表、其他

8、图纸、计算书、报审表)的内容不一致,且有一处不符合规范相应条款规定时,判为违反该条款; 7、施工图中没有直接标明规范规定性指标的,但可以推算出规定性指标满足有关规定的,可判为未违反强制性标准,但要求修改补充。,审查结论,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 计量设计规定(暂行),总 则,1、为检查和考核全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节能运行情况,制定有效的节能评估指标,对不达标的建筑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解决方案,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3、建筑设备专业设计必须遵循节能的原则,执行本暂行规定应与国家及省关于能源计量的要求相结合,不得影响原系统的规范性及合理性。

9、4、建筑内的用能计量装置宜选用具有远传功能的产品,便于设置管理系统,并与BA系统组网。,总 则,暖通空调,1、采暖 1.1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 1.2 集中采暖系统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 1.3 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2、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 2.1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或同一区域组合在同一空调系统内。若该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由设备供应厂商分别配置计量装置。 2.2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2.3

10、 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暖通空调,3、集中式空调系统 3.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2 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3 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 3.4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暖通空调,4、制冷站 4.1 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4.2 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暖通空调,5、锅炉房及热交换站 5.1 燃煤锅炉应设置可累计进厂原煤总量的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在原煤输送系统中,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等)。 5.2 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暖通空调,5.3 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原水总耗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量计量装置。 5.4 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 5.5 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用热计量装置及生活热水用热计量装置。,暖通空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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