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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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二、国家预算的概念与作用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反映国家的施政方针和社会经济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公开性 2.可靠性 3.完整性 4.统一性 5.年度性,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2、,二、国家预算的概念与作用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

3、(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3.总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

4、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归属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

5、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

6、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二)预算的审批 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预算上报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

7、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六、决算 1.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2.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

8、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

9、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

10、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

11、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

12、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

13、的全部采购任务,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主要区别有: (一)采购项目特征不同; (二)采购执行主体不同; (三)采购目的和作用不同。,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

14、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七、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三)竞争性谈判(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直接采购) (五)询价,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八、政府的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15、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具有三个特征: 1.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资金收入收缴和支出方式运作规范。 3.财政设立专门的国库现金管理和支付执行机构。,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

16、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四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 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零余额账户: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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