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侦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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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侦查,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补充侦查 第七节 侦查监督,本章重点 一、侦查的概念意义 二、侦查的方法与要求 三、侦查终结的条件,第一节 概述,一、侦查的概念 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三、侦查的任务 四、侦察的意义,一、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对侦查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

2、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一)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所谓侦诉一体,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合二为一或侦查机关从属于起诉机关,受起诉机关指挥与监督。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 2、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 所谓侦诉分离,是指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互不隶属,它们均具有独立的地位,侦查和起诉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这种侦查组织体系。,(二)外国的侦查模式 1、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 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审问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而不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2

3、、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 当事人主义的侦查模式又称抗辩式的侦查模式,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强调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作为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抗辩,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进程。,(三)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与模式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另一方面又具有侦诉一体的明显特征。 我国的侦查模式是职权主义的单一模式。即除逮捕外侦查机关采用其他所有强制措施时均由其自行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等。,三、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

4、犯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四、侦查的意义 1、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3、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第二节 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三、勘验、检查 四、侦查实验 五、搜查 六、扣押物证、书证 七、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八、鉴定 九、辨认 十、通缉,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意义: 第一,讯问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二,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第三

5、,讯问还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

6、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当一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以防止同案犯

7、罪嫌疑人之间互相串供或影响。此外,在侦查阶段,一般也不宜在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对质。 4、讯问前的准备。制定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5、讯问的步骤、方法。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另外,该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即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无关的问题。,6、讯问未成年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94

8、条和公安部规定第182条的规定: (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方式、地点上采用灵活措施,并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3)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配备翻译人员。,7、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8、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二、询问证人、被害

9、人,某年,某工厂晚上被盗,公安局侦查员王、罗在办理此案时,召集了甲、乙两个证人和被害人丙,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是几人围在一起,由侦查人员按照已掌握案件情况逐一询问并加以证实,经宣读后五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各自的姓名。 【问题】 本案询问有何问题?,询问证人的程序 1、询问的地点和人数,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最高检规则第158条规定,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注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

10、其他地点。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应当对每个证人分别进行询问;询问某一证人时,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也不允许采用开座谈会的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3、询问前的准备。分析研究有关材料和情况,拟出询问提纲。 4、询问证人的步骤、方法。首先,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其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未成年证人的特殊要求。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款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11、6、询问证人的禁止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的收集证据包括询问证人。而且一上述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或定案的根据。 7、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被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三、勘验、检查,前进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

12、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 【问题】 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的程序都合法吗?,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

13、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现场勘查的程序: 1、犯罪现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勘验现场时,要认真观察每个物品和痕迹的特征、位置、状态以及其相互

14、关系,以便客观地判断有关犯罪的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必要时应制作现场图。,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因此,检查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者医师参加。 (2)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可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注意:对工作人员要求是女工作人员,对医师则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尸体检验,是在侦查

15、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断死亡的时间、致死的工具、致死的手段和方法,以便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侦查人员应填写尸体解剖报告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解剖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进行,应注意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保持尸体外貌的完整。无论是局部解剖还是全部解剖,均应写明结论,如确定死亡的时间、原因、损伤情况及有无病史等。 此外,解剖只能在侦查机关和医院附设的法医室(科)进行。

16、 注意:对于尸体的检验不一定需要死者家属的同意。,注意: 1、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2、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必要时可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四、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如果需要某种专门知识,应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2、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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