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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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II 二 I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

2、原则,简称共有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 条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或高低。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 双方当事人享有部分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 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一些对等的诉讼权利,如 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 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

4、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都不意味着诉讼权利或诉讼义务的完全相同。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在立法平等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5、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 1 款规定 :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

6、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 ,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 ,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 的诉讼义务的态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 2 款规定 :外国 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釆取相应措施, 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

7、、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 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 案过程中 ,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尽可能的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要

8、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 案件的基础 ,通过说服教育 ,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而需要判决结案的 , 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 :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 成可有可无 ;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调解不 成,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五、辩论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 条的规定 ,民事 诉讼当事人有权对

9、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 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 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二种辩 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一定的形式,开展辩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 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

10、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比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通常是案件的辩论焦点。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 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集中表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书面辩论则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比如,起诉状与答辩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 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 ; 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 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 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

11、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 ,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 权对原告进行反诉。六、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 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周内,处 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分为两大类 :一是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民事 诉讼权利的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为:原告起诉时可以依法自主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 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

12、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 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 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审理“案件”。(2)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决定是否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决定是否行使,这些权利包括 :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权、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权、请求调解权、辩论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 分权的同时 ,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

13、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七、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 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 对审判人员在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有权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2)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4、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 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 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 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第二节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

15、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 .、公开审判 制、两审终审制。一、合议制度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 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 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总体来说 ,合议庭由 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 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 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程序

16、中,上述两种合议庭的组成形式都存在。在 第二审程序中 ,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在再 审程序中,再审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按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在特别程序中,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 ;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 人担任。合议庭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 其他有关人贯,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 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应当注意的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二)适用回避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第 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 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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