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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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为提升海事对外服务能力,提高港口 运营能力和船舶通关效率,有效解决海事 部门的人力资源不足和减轻工作压力,根 据有关规定,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部分 由海事机构委托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人 和货物承运人代收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存在问题:一、委托的代收单位范围较广、性质复杂,难以形成统 一的管理标准。 二、管理资源不足。 三、委托代收比重较大,风险增加。 四、稽查手段有限,威慑性不强。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原则的基础上,合

2、理的 ,因地制宜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不断构建 并且完善具有海事特色的代收管理模式,在确保 应征不漏的前提下,提高征管效率,规范代征环 节,实现对代征单位的科学监管、规范征收。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 委托征收与稽查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收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内内 容容当前港口建设费代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LOGO代收条件的设设立与解除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代收申请-审核与批复-协议签订-签发证明-办 理担保-征收环境布设-协议解除-期满签订新一轮 协议。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一)代收申请。必须由代收单

3、位以书面形成提出,申请书虽然没有 做明确的格式确定,但基本应具备内容有:申请理由、 申请目的、陈述申请人已具备代收条件、申请人承诺应 遵守代收管理相关规定等。同时申请书应附有代收应具 备的要素,如营业执照、代理许可资质证明、场所及法 人证明材料、保证港口建设费有效安全征收的相关制度 。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二)审核与批复。 审核采取由分支局、直属局和部海事局三级审核制度。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三)代收协议的签订。1、委托代收协议相关内容: (1)明确代收范围(委托事项):乙方

4、所代理的船舶承运货物 (2)委托期限:一般为一年。 (3)代收手续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时间 (4)代收担保:规定为现金或银行担保,若现金担保的,到期应无息退还 。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的变更与终止(后面讲述) (8)其它事项:主要包括未尽事宜,纠纷处理,协议数量,生效时间等做 出说明。 2、本协议为格式条款,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理。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纠纷处理:协议样本中第八条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双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被告住 所地人民

5、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选择法院诉讼优于仲裁。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20122012年征稽工作思路年征稽工作思路人员培训4签发委托代收证明1办理担保手续2征管系统的安装3代收单位相关制度检查5(四)创设代收环境发放票据及印章 6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1、签发委托代收证明 (1)要求按交通运输部批复文件的代收单位对应的代号 打印委托代收证明; (2)要求代收单位要在公共办公场明显位置上公示;(3 )遇到代收单位有多个征收点时,应在编码后面加1、 2等 (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2、办理担保手续(1)文件规定担保必

6、须是现金或银行保函; (2)信用担保的格式要求; (3)担保时间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担保金额应不低于信用额度; (5)除了现金和银行担保外,其他方式可以进行探讨。(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现金担保(1)是对海事部门最稳妥的担保方式。 (2)直接占用代收单位的资金,代收单位负担最重。(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银行保函 1、有条件的银行保函 代收单位未履行协议义务时,由海事机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并由银行对说明情况的真实可靠性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 保函。海事机构一般不宜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

7、。2、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在代收单位未履行协议义务时,海事机构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 和理由,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索即付。 这是海事机构应当作为第一选择的履约担保形式。 (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信用担保是第三方以其信用担保代收单位履行协议的约定,并最终可能 会代替代收单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采取的防止担保风险的措施包括对 保证人的条件、资格审查,对其商业信用和风险评定及履约担保中 条款的确定。(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保证人的条件1、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

8、第三人。 2、公司、企业作为保证人的,应当持有合法的企业登记 手续。 3、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信用担保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保证人资格审查 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以国有企业为保证人或者采取三 家以上非国有企业联保的方式。信用担保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商业信用和风险评定 对代收单位港口建设费提供资金担保的资格审查和风 险评估、对担保数额及可用额度的确定,涉及到财务、法 律和航运等方面知识。因海事机构各港口所在地的分支机 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及代收单位数量相对较小,建议在 海事机构的直属局层面成立有

9、关对代收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评估的小组,并由小组确定一套标准的评估程序。信用担保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履约担保中条款的确定 海事机构应要求保证人在履约担保中条款明确注明, 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任人而不仅仅 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海事机构声明后,凭担保书原件 ,在一定期限内向海事机构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而不要求海事机构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背景。即承担连 带责任,类似于银行保函的见索即付。信用担保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担保时间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考虑到债务发生的追偿期限,一般可将担保期间延长 至主合同届满之

10、后一段的时间。例如“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 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方履约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间的,担保法规定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信用担保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3、征管系统的安装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港建费征管系统 4、人员培训5、代收单位相关制度检查 要求代收单位制定港建费代收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代收单位还建立制定岗位工作指导书。(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6、发放票据及印章 (1)票据及印章发放要有交接记录; (2)票据发放量要有所控制,一般不超过2至3个月的用

11、量; (3)票据实行以旧换新的做法,并按规定核销。 (四)创设代收环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代收关系解除的条件代收协议解除的后续管理代收单位的变更事项管理(五)委托代收关系的解除及变更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1、代收关系解除的条件A: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解除或 变更的;B:任何一方提前30天提出,经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的;C: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约需解除的;D: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守约方决定解除的。(五)委托代收关系的解除及变更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2、代收协议解除的后

12、续管理 A:结清费款及手续费,退还担保金或担保相关材料;B:收回票据、印章及代收证明;C:必要时签订中止协议,并对外公布。(五)委托代收关系的解除及变更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代理关系解除后,应及时对外公告宣布。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 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五)委托代收关系的解除及变更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3、代收单位的变更事项管理 (1)

13、对于原批准的代收单位发生更名或取消代收的,应报部海事局审 批;(2)代收单位应将每年工商执照年检情况报备分支局海事管理机构。(3)代收单位发生法人代表、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公司法人等重大 事项变更时要及时报备分支局海事管理机构。(五)委托代收关系的解除及变更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六)协议期满新一轮代收协议的签订 在全面检查代收单位的基础上,对原协议执行情况进 行总结评估,开展审查验收工作。认为能够执行协议要求 的,继续新一轮签订代收协议,违反代收管理规定或协议 规定的,应视情况暂停其业务或取消代收资格。也可以从 年度对代收单位审验中建立诚信档案,为今后对代收

14、单位 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信用额度、不同 检查频次及内容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一、代收条件的设立与解除LOGO委托征收与稽查查管理 一、委托征收征收征收解缴解缴审核审核开票开票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1、征收管理 (1)征收依据相关单证:国外进口以提单(或提货单)记载数量为准 ;出口国外以装货单记载数量为准;国内进出港以运单(没有运单的 应以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记载数量为准。 (2)合并开票处理:经审核符合合并开票条件的单位,可以若干个舱 单组成的提运单进行合并开票处理,合并开票后海事部门加强对代收 单位的收费监督,保证代收单位收取港口建设费符合制度

15、规定的标准 和要求(这涉及到集装船较多)。 (3)代收单位仅完成系统的舱单录入及提交海事部门审核,经海事部 门审核后进行开票处理。(一)委托征收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2、海事对代收单位上报的舱单进行审核 (1)对代收单位的额度进行审核,在额度范围内予以通 过; (2)对上报舱单进行形式审核(重点是审核其真实性、 有效性及时效性); (3)临时额度的概念; (4)代收额度的控制。(一)委托征收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可用额度和担保金额的区别与联系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海事管 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代收单位可根

16、据协议情况实行延期结算,授予相 应的延期结算额度,实行可用额度管理。“可用额度”仅是“担保数额”的一个部分,功能是保障代收单位及 时缴交其代收的港口建设费,额度可根据代收单位缴交港口建设费的 及时性调节,绝对上限不得超过担保数额;而“担保数额”的功能是保 障代收单位足额缴交其代收的港口建设费,担保数额的大小需要综合 代收单位公司的财务状况、代收单位代理船舶业务量及海事机构给予 它的延期结算期限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确定。 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的管理临时额度管理临时额度,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额度管理方式,一方面可以避免代收单 位单航次超额度影响船期,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对代收单位信用管理的 辅助手段。即先按照代收单位一定期间内代收金额综合考量核定额度;因临时业 务量变动或节假日等因素代收单位需临时调高额度时,根据其实际情 况核定其临时增加的额度,但增加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审 定额度的50%,且临时增加的信用额度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对 管理到位、资金解缴及时的诚信代收单位直接给予增加临时额度;否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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