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保险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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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三章 保险经营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1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财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八条)2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适用 于财产

2、保险)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3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 种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 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订立合同之前成为可保利益,合同订立 之后称为保险利益。4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 的保险利益。 4、对财产具有用益权人的保险利益。

3、5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 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6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 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 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 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

4、条第二款规定的 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7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合同无效。8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

5、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经营人对于顾客和观 众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各类专业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 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投保职业 责任保险。 3、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投保产品责任保险9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0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只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

6、在 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意味着保险单需要根据情况变化修改。11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 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隐瞒和 欺骗,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 合同无效。 、存在原因: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12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 1、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 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1

7、3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 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14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8、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 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15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证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 存在做出承诺。16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的种类 按照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1)确

9、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 在某一特定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2)承诺保证: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证。 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证不在家里放置危险物品。17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按照保证存在的形式: (1)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 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机动车辆保 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 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2)默示保证:习惯上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遵 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合同中。18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保险的船舶必须

10、有适航的能力; 按照设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 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9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小结: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在于,告知强调的 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 申报;而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 行一致,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所以,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 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 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而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 的发生。 20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二)约束保险人 1、条款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

11、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21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举例:某保险公司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 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被保险

12、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 6、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注:自杀条款的新规定参见2009年新保险法第四十四 条。) 条款示例22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2、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 权力。禁止反言:保险人已放弃某种权力,日后不得 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力。 如:海险中,保险人已知被保险人要改变航道而 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不能 改

13、变航道这一要求的权利,因改变航道而发生 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要承担赔偿。 23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 言辞或行为而发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 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 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24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如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形,而仍然做出如下行为的,通常被 视为默示弃权:1.投保人未按期缴纳保险费,或违背其他约定 的义务,保险人原本有权解除

14、合同,但却在已 知该种情形下仍然收受投保人逾期交付的保险 费,则证明保险人有继续维持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此,其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视 为放弃。2.被保险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 除保险合同,但在已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并没有 解除保险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 防灾减损措施,该行为可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 解除权。25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应于约定或法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但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逾期通知而保险人仍 接受,可视为保险人对逾期通知抗辩权的放弃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增加 ,保

15、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增加保险费, 当保险人请求增加保险费或者继续收取保险费 时,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26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一)告知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1、表现:漏报、误报、隐瞒、欺骗 2、处分:保险法16条规定27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

16、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8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投保人进行欺诈,伪造事实时,有两种后果: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 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时,保 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未发生 保险事故,却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者,保险人有 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我国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 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都有相应规定。 版权属版权属FPSCCFPSCC所有所有 受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 Copyright FPSCCCopyright FPSCC292929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的违反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证, 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此被保险人 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不论其是否有过失, 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30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 保险合同约定保证的事项为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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