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阻却及其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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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经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精品论文 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阻却及股东派生诉权的行使阻却及其法律救济其法律救济关键词: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 法律救济法律救济 行使阻却行使阻却摘要:我国公司法原来仅规定了不完整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2005 年 12 月 1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 这次修订除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外,还首次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这堪称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公司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因故未能提起诉讼时,法律授权公司股东代位行

2、使公司的诉权,以期通过股东的诉讼达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追究侵权 人责任的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法律规范 日趋合理、完善,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日益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 加科学合理,权利救济体系更加完整,顺应了公司法律实践的世界潮流。研究 股东行使派生诉权的阻却因素及其法律救济,可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股东派 生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思路。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仅仅是股东派 生诉讼制度的基础性规定,构建了该制度的框架,但却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 性差的缺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尚不能

3、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股东行使派 生诉权会遇到诸多阻却因素的影响。这些阻却因素主要包括:首先, 公司法 的规定过于粗疏,远未达到周延的状态。关于派生诉讼的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 性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 民事诉讼法也未针对派生诉讼的特点作出立法上的 回应,按照现行规定,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立法上的不完 善是阻却股东行使派生诉权的法律原因。其次,从股东自身来看,受传统厌讼 法律文化的影响,加之“搭便车”心理的流行,在比较保护自身利益不同方式 的成本后,我国公司股东可能会弃派生诉讼而求其它救济途径。最后,股东派 生诉讼的对象一般是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 系。在派生

4、诉讼中,为了避免诉讼给公司带来声誉及其它负面影响,行政权力 有可能干预司法审判,使审判结果发生扭曲。一些腐败行为更可能使中小股东 的努力付诸东流。 美、英、德、日等国的股东派生诉讼既有共通的法理,在 制度内容上又各具特色,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国家 成熟的立法例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要 真正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在立法、司法方面作出必要 的改进。一方面,在立法上,通过比较研究成熟立法例,进一步健全股东派生 诉讼制度,明确各种实体性的规定,完善相应的程序性配套措施。既要认真考 量、取舍成熟立法例的法理和具体内容,又要重视我国公

5、司实践的本土环境, 使引进的派生诉讼制度能够契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避免制度 和现实发生脱节。另一方面,应当净化法治环境,彻底消除政企之间不符合市 场经济要求的牵连,使派生诉讼能够固守民商事案件的性质,确保法院能够独 立、公正的审判。同时,在坚持法院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应当适当发挥法院在 调查取证、协调原告股东行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正文内容正文内容我国公司法原来仅规定了不完整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2005 年 12 月 17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这 次修订除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外,还首次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这

6、堪称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因故未能提起诉讼时,法律授权公司股东代位行使公 司的诉权,以期通过股东的诉讼达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追究侵权人责 任的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法律规范日趋 合理、完善,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日 益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 科学合理,权利救济体系更加完整,顺应了公司法律实践的世界潮流。研究股 东行使派生诉权的阻却因素及其法律救济,可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股东派生 诉讼制度提供有益的思路。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

7、152 条仅仅是股东派生 诉讼制度的基础性规定,构建了该制度的框架,但却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 差的缺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股东行使派生 诉权会遇到诸多阻却因素的影响。这些阻却因素主要包括:首先, 公司法的 规定过于粗疏,远未达到周延的状态。关于派生诉讼的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 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 民事诉讼法也未针对派生诉讼的特点作出立法上的回 应,按照现行规定,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立法上的不完善 是阻却股东行使派生诉权的法律原因。其次,从股东自身来看,受传统厌讼法 律文化的影响,加之“搭便车”心理的流行,在比较保护自身利益不同方式的 成本后,我国公

8、司股东可能会弃派生诉讼而求其它救济途径。最后,股东派生 诉讼的对象一般是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派生诉讼中,为了避免诉讼给公司带来声誉及其它负面影响,行政权力有可 能干预司法审判,使审判结果发生扭曲。一些腐败行为更可能使中小股东的努 力付诸东流。 美、英、德、日等国的股东派生诉讼既有共通的法理,在制度 内容上又各具特色,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国家成熟 的立法例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要真正 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在立法、司法方面作出必要的改 进。一方面,在立法上,通过比较研究成熟立法例,进一步

9、健全股东派生诉讼 制度,明确各种实体性的规定,完善相应的程序性配套措施。既要认真考量、 取舍成熟立法例的法理和具体内容,又要重视我国公司实践的本土环境,使引 进的派生诉讼制度能够契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避免制度和现 实发生脱节。另一方面,应当净化法治环境,彻底消除政企之间不符合市场经 济要求的牵连,使派生诉讼能够固守民商事案件的性质,确保法院能够独立、 公正的审判。同时,在坚持法院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应当适当发挥法院在调查 取证、协调原告股东行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我国公司法原来仅规定了不完整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2005 年 12 月 17 日, 十届全国人大

10、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这次修订 除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外,还首次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堪 称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而公司又因故未能提起诉讼时,法律授权公司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 诉权,以期通过股东的诉讼达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追究侵权人责任的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法律规范日趋合理、 完善,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日益显示 出蓬勃的生命力。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科学合 理,权利救济体系更加完整,顺应了公司法律实践的世界潮流。研究

11、股东行使 派生诉权的阻却因素及其法律救济,可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提供有益的思路。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仅仅是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的基础性规定,构建了该制度的框架,但却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缺 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股东行使派生诉权会 遇到诸多阻却因素的影响。这些阻却因素主要包括:首先, 公司法的规定过 于粗疏,远未达到周延的状态。关于派生诉讼的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尚 处于空白状态, 民事诉讼法也未针对派生诉讼的特点作出立法上的回应,按 照现行规定,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立法上的不完善是阻却 股东行使派生诉权的法律原因。

12、其次,从股东自身来看,受传统厌讼法律文化 的影响,加之“搭便车”心理的流行,在比较保护自身利益不同方式的成本后, 我国公司股东可能会弃派生诉讼而求其它救济途径。最后,股东派生诉讼的对 象一般是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派生 诉讼中,为了避免诉讼给公司带来声誉及其它负面影响,行政权力有可能干预 司法审判,使审判结果发生扭曲。一些腐败行为更可能使中小股东的努力付诸 东流。 美、英、德、日等国的股东派生诉讼既有共通的法理,在制度内容上 又各具特色,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国家成熟的立法 例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要真正使股

13、东 派生诉讼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在立法、司法方面作出必要的改进。一 方面,在立法上,通过比较研究成熟立法例,进一步健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明确各种实体性的规定,完善相应的程序性配套措施。既要认真考量、取舍成 熟立法例的法理和具体内容,又要重视我国公司实践的本土环境,使引进的派 生诉讼制度能够契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避免制度和现实发生 脱节。另一方面,应当净化法治环境,彻底消除政企之间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 的牵连,使派生诉讼能够固守民商事案件的性质,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的 审判。同时,在坚持法院中立裁判的前提下,应当适当发挥法院在调查取证、 协调原告股东行动方面的积极作用,平衡

14、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我国公司法原来仅规定了不完整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2005 年 12 月 1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这次修订 除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外,还首次正式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堪 称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而公司又因故未能提起诉讼时,法律授权公司股东代位行使公司的 诉权,以期通过股东的诉讼达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追究侵权人责任的 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法律规范日趋合理、 完善,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日益显示 出蓬

15、勃的生命力。我国公司法引入该制度,使我国的公司立法更加科学合 理,权利救济体系更加完整,顺应了公司法律实践的世界潮流。研究股东行使 派生诉权的阻却因素及其法律救济,可以为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提供有益的思路。 然而,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仅仅是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的基础性规定,构建了该制度的框架,但却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的缺 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股东行使派生诉权会遇到诸多阻却因素的影响。这些阻却因素主要包括:首先, 公司法的规定过 于粗疏,远未达到周延的状态。关于派生诉讼的一系列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尚 处于空白状态, 民事诉讼法也未针对派生诉讼的特点

16、作出立法上的回应,按 照现行规定,司法审判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难题。立法上的不完善是阻却 股东行使派生诉权的法律原因。其次,从股东自身来看,受传统厌讼法律文化 的影响,加之“搭便车”心理的流行,在比较保护自身利益不同方式的成本后, 我国公司股东可能会弃派生诉讼而求其它救济途径。最后,股东派生诉讼的对 象一般是较大的公司,这些公司往往与行政权力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派生 诉讼中,为了避免诉讼给公司带来声誉及其它负面影响,行政权力有可能干预 司法审判,使审判结果发生扭曲。一些腐败行为更可能使中小股东的努力付诸 东流。 美、英、德、日等国的股东派生诉讼既有共通的法理,在制度内容上 又各具特色,在公司法律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国家成熟的立法 例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要真正使股东 派生诉讼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就应当在立法、司法方面作出必要的改进。一 方面,在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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