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员复试考题作答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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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员复试考题材料题:某员工于 2005 年与公司签订 2 年期劳动合同, 2006 年公司派该名员工外出培训,该培训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并签署员工培训协议约定该名员工服务期限为 5 年,如果工作不满服务期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8 年该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员工不同意支付, 请问如果您是这家公司法务专员,请就公司索要违约金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及合理化建议?答:此案例涉及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

2、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违约金条款,但是对于违约金的数量有明确且严格的限制。也就是如果培训费少于10 万,则协议中“ 如果工作不满服务期限需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 万元”违法。假设培训费为 10 万元,员工只需支付剩余两年 4 万元。现实中此员工该不该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员工2006 年接受培训回来以后, 企业按照培训协议的要求, 让他提供一

3、个五年的服务期。但是服务期刚履行了到 2007 年,他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现在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主合同,培训协议是从合同, 那么民商法有一个主从合同的概念, 说劳动合同如果是主合同, 培训协议是从合同的话, 那就是主合同存在,从合同存在,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也不需要履行了。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败诉了(不需支付)。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这种逻辑的话,企业就胜诉了(支付剩余两年),因此存在不确定性。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专员复试考题合理化建议:企业既然要求员工至少为企业服务五年,那么就在培训协议里加上一个条款,即规定培训协议签订以后, 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早于他的服务期界满日期,那么双方自动将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此案例中2007 年)顺延到服务期的届满日期(此案例中2011 年)。企业要做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在培训协议里可以顺带写明。即使是劳动合同到了原来约定的日期,企业也不需要与员工续订了,因为通过培训协议的方式已经续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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