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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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表 表 1: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辆) 临时停放 按月停放 标准 类型 小车 大车 摩托车小车 大车 摩托车 室内 250 500 50 露天 第一小时 5 元,第 二小起 1 元/小时, 一类地区每天最高 收费 15 元,二、三 类地区每天最高收 费 10 元 第一小时 10 元, 第 二小时起 2 元/小 时,一类地区每天 最高收费 30 元, 二、三类地区每天 最高收费 20 元 2 元/天 110 220 25 说明: 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2、室内停车场指永久性的混砖结构或框架结构的停车场。用铁皮等搭建的简易室内停车场, 其按月停放收费标准可以在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超过 20%。 3、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 24 小时的,每 24 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 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 1 元的标准计费。 1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 (单位:元/辆)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高峰时段 (8:00

3、20:00) 第一小时 15 元,第 一小时后 1.5 元/半 小时 第一小时 5 元,第一 小时后 1 元/半小时 工 作 日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 8:00) 1 元/小时 0.5 元/小时 小车 非 工 作 日 第一小时 5 元,第二 小时起 1 元/小时 第一小时 4 元,第二 小时起 0.5 元/小时 5 元/天 高峰时段 (8:0020:00) 第一小时 30 元,第 一小时后 3 元/半小 时 第一小时 10 元,第一 小时后 2 元/半小时 工 作 日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 8:00) 2 元/小时 1 元/小时 大车 非 工 作 日 第一小时 10 元,第 二

4、小时起 2 元/小时 第一小时 8 元,第二 小时起 1 元/小时 10 元/天 高 峰 时 段 ( 8:00 20:00) 第一小时 45 元,第 一小时后 4.5 元/半 小时 第一小时 15 元,第一 小时后 3 元/半小时 工 作 日 非高峰时段( 20:00次日 8:00) 3 元/小时 2 元/小时 超大 型车 非 工 作 日 第一小时 15 元,第 二小时起 3 元/小时 第一小时 12 元,第二 小时起 1.5 元/小时 15 元/天 摩托 车 2 元/天 1 元/天 1 元/天 说明:1、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包括:(1)由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

5、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医院、学校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园、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场馆、音乐厅、影剧院、会展2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中心、 新闻单位等场所配套停车场; (2) 工业区、 物园区配套停车场;(3)临时类停车场。 2、上述标准为基准价格,经营者可以在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3、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4、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 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

6、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 5、医院配套的停车场对载送病人前来看病的车辆,凭门诊或住院等有关凭证(门诊收据或病历、住院押金收据等)实行以下标准:露天:小车 5 元/天,大车 10 元/天;室内:小车 10 元/天,大车:20 元/天。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只能收取一次费用。 6、公园等配套停车场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7、 “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3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表 3: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元/天) 类型 标准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小车 60 35 25 大车 120 7

7、0 50 超大型车 180 105 75 摩托车 2 1 1 说明:1、上述标准为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每天(24 小时)的最高收费标准。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应在不超出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以小时、次、天作为计费单位,但每个计费单位的收费标准不能超过 15元(小车)、30 元(大车) 、45 元(超大型车) 。 2、上述停车场对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车辆可实行按月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按不超过上述每天最高收费标准乘以 30 天的总价协商确定。 3、住宅与非住宅共用且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应当允许住宅业主及非业主房屋使用人选择按

8、月停放,按月停放收费标准按表 1 规定执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的政府指导价规定执行。 4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依据: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价2007290 号, 以下简称 “粤价2007290 号文”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深价管字200647 号)进行 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 专业市场等)配套

9、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 由停车 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 2 表 3”规定的政府 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应 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 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 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 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

10、规定为 15 分钟。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 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 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 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 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 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 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 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

11、题,及时向市 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八年月日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促进机动 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 停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 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

12、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 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 1。 5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 (一)小车指额定载重 2 吨以下(含 2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下(含 20 座)的各种机动车; (二)大车指额定载重 2 吨以上至 10 吨(含 10 吨)或载客 20 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 10 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 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 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

13、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住宅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1、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 设置在建筑物内、 但非建 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地铁换乘站停车 场和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3、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 、工业区、物流区

14、配 套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停车场,以及除上述 1、2 项规定 以外的其他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缓解停车位供求矛盾, 下列停车场的机动车 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 经营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一)住宅区内单独建设、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独立停车库; (二)住宅区内增建的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 ;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内增建的独立停车库、多层机械 式停车场(库) 。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根据停车

15、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 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经营者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 度范围内,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位供求状况、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制定 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由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 准。 经营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停车场的基本状况、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制定或调整价 格的依据和理由、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 (含停车场

16、最近三年的收支情况或收支测 算资料) ; (二)营业执照; (三)委托管理合同; (四)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住宅类停车场、住宅与非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为 “社会公共类” ) 、工业区、物流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停 车不超过 30 分钟的; 6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7(二)在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临时类 停车场以及其他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 15 分钟的; (三)到小区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和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工程等抢修车 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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