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办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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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八第五十八条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 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第五十九第五十九条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商 业银行,向设有分

2、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 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第六十第六十条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三)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四)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五)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 致;

3、(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 人签章证明。第六十一第六十一条条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 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 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第六十二第六十二条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六十三第六十三条条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

4、书转让。 第六十四第六十四条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 (二)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三)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五第六十五条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第六十六第六十六条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六十七第

5、六十七条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得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页码,1/10(W)w2013-1-14http:/ 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出票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 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 委托人身份证件

6、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向银行交验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件及其复印件。第六十八第六十八条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第六十九第六十九条条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第七十第七十条条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

7、申请人为个人 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承付款 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七十一第七十一条条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第七十二第七十二条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三第七十三条条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

8、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七十四第七十四条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七十五第七十五条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七十六第七十六条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七十七第七十七条条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

9、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 金。页码,2/10(W)w2013-1-14http:/ (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第七十九第七十九条条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第八十第八十条条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 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

10、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八十一第八十一条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 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 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二第八十二条条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第八十三第八十三条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

11、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第八十四第八十四条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八十五第八十五条条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八十六第八十六条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第八十七第八十七条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

12、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第八十八第八十八条条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 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第八十九第八十九条条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一)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页码,3/10(W)w2013-1-14http:/ 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

13、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 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二)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 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三)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 人。第九十第九十条条

1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 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为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第九十一第九十一条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第九十二第九十二条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

15、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九十三第九十三条条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 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 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九十四第九十四条条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 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 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第九十五第九十五条条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 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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