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精神衛生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修改看精神醫界未來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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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衛生法修正後對精神醫療的 影響與因應 屏安醫院 黃文翔院長 聯合國保護精神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原則 原則一、基本自由和基本權力 原則二、保護未成年人 原則三、在社區中的生活 原則四、精神病的確定 原則五、健康檢查 原則六、保密 原則七、社區和文化的角色 原則八、照護標準 原則九、治療 原則十、藥物 原則十一、同意治療 原則十二、權力的通知 原則十三、精神醫療院所的權力和條件 原則十四、精神醫療院所的資源 原則十五、住院原則 原則十六、非自願住院 原則十七、複查機構 原則十八、訴訟保障 原則十九、知情權力 原則二十、刑事罪犯 原則二十一、控告 原則二十二、監督和補救 原則二十三、執行 原則二

2、十四、與精神醫療院所有關的原則範圍 原則二十五、現有權力的保留精神衛生法的增修至2006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慢性 精神病患者已有91,160人。 精神疾病重大傷病卡的請領人數至 2007年5月底已突破18萬人,顯見精 神疾病患者已經需要更加的重現。精神衛生法沿革 中華民國79年12月7日總統(79)華總(一) 義字第7007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89)華總(一) 義字第8900177700號令修正公布第2、9、11、 13、15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9170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條文;並增 訂第23-1、30-1條條

3、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8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 布後一年施行。修正對照表第七章 附則(61 63)第六章 附則(5152)第六章 罰則(5160)第五章 罰則(4250)第五章 精神醫療照護業務( 3550)第四章 病人之權力(36 41)第四章 協助就醫、通報及追蹤 保護(29 34)第三章 保護及醫療第一節 病人之保護(14 20)第二節 強制鑑定及住院治療(21 24 )第三節 精神醫療業務(2532)第四節 醫療費用(33 35)第三章 病人之保護及權益保障 (1828)第二章 精神衛生體系及設施(8 13)第二章 精神衛生體系(41

4、7 )第一章 總則(1 7)第一章 總則(1 3)現行章節及條文修正後章節及條文施行細則第62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之嚴重病人診斷條件、方式、申請 程序、應備文件、辦理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第46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 他應遵行之辦法第41條精神衛生相關機構、團體從事病人社區照顧支持及健服務其服務 人員資格條件、服務內容、作業方式、管理及獎勵辦法第39條精神病人居家治療方式及認定標準第35條精神醫療機構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第32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方式、程序及費用負擔等事項之

5、辦法第20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流程及其保護人名冊建置等事項辦法第19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管理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第16條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第15條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及因應措施衛生署應訂定之子法規(共計10個)受理醫療機構嚴重病人之通報第29條受理病人或其保護人之書面申訴案件第28條自行或委託機構或團體提供嚴重病人之緊急處置第20條為無保護人之嚴重病人選定保護人第19條置專責人員辦理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相關事宜第17條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提供相關照護服務第16條邀集精神衛生專業人員、法律專家、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 或病人權益促進團

6、體代表,辦理民眾心理衛生及精神疾病防治相 關事項第14條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 、轉銜服務、資源網絡連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 生事項第7條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等8大事項第6條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及因應措施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及因應措施-續協助或共同處理警察消防機關處理之有傷害之虞之病人第32條病人自矯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等機構或場所離開後,予以追 蹤保護第31條指定緊急安置嚴重病人及申辦強制住院之精神醫療機構、指定 強制鑑定之專科醫師第41條檢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強制住院業務第44條受理出院之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個案通報第45條應於轄區內建置2

7、4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協助病人護送就 醫及緊急安置之醫療事務第38條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評估病人之照顧需求並視需要 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並應提供嚴重病人社區照顧、 支持及健服務第40條罰則之處罰及停業、廢止開業執照第60條精神衛生法修正十大重點 一、保護病人,以病人為中心,禁止歧視病人 第一章 總則(定義修正及增列) 刪除立法目的中有關維護社會和諧安 寧之文字,避免導致外界對病人產生 負面印象,並增列支持並協助病人於 社區生活為立法目的之一。 刪除嚴重病人之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 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之定義。 刪除家屬定義:民法第1123條已有 家屬之相關定義,爰配合刪除。

8、明訂社區治療定義:社區治療係針 對嚴重病人所採行之治療方式,主 要為避免嚴重病人因治療中斷而病 情惡化。第一條 為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 權益,促進病人福利,以增進國民心理健 康,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 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 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十九條 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健機 構非為醫療、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 意外事件,不得拘禁病人、拘束其身體或 剝奪其行動自由。 前項拘禁、拘束或剝奪行動自由,不得以 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第三十七條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 全,經告知病

9、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 域範圍。 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 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 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 保護設施內,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 要之時間。 精神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 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 ,得拘束病人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 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 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現行條文新修正條文保護病人各條文修改對照表 今年的精神衛生法的修改,大幅度採用 以病人為中心並且回歸社區的思維 ,且更積極的促進精神健康,而非只有 預防與治療精神疾病。例如,在第一條 刪除了維護社會和諧安寧文字,避 免導致外界對病人

10、產生負面印象,保障 病人的說法,但在後面的條文仍有兼顧 類似社會安全的字義。 並增列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 。對於限縮病人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約束條文 ,也變得更切合實務的需要,例如由第二十 九條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非為醫 療、復健之目的或防範緊急暴力意外事件, 不得拘禁病人、拘束其身體或剝奪其行動自由 , 改為第三十七條精神照護 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 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化暗為明) 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 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 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 定之保護設施內,並應定時評估, 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在過去精神醫界爭論不休的急慢性病房

11、 限制病人出入病房自由,屬不屬於第二 十九條規定給予更明確的指示,且讓病 患在保護室與約束時也不得逾必要 之時間,需定時評估。 過去有些讓病人在保護室過夜的 醫囑,就不應該再出現。 第三十六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虐 待或非法利用。對於已康之病人, 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不得以曾罹 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 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第二十二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 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 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 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 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 之待遇。 第二十三條 傳播媒體之報導 ,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 之歧視性稱呼

12、或描述,並不得 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 生歧視之報導。 現行條文新修正條文過去,機關團體要求病人必須開立康復 證明方得以職的情況,在新修正的22 條已經修正為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 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 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 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只要病情穩定,就不得拒絕。除此,過去常常在報章媒體出現又 見精神病患殺人、瘋漢、人 魔等歧視精神病字眼,以及已經在 新修正的條文23條禁止當中,明定傳 播媒體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 視性稱呼或描述。堪稱是一個進步的 法條。 二、各種定義與疑義的釐清 名詞明確定義:整合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

13、各種名詞,例如 :五、社區精神復健:指為協助病人逐步適 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 力、工作態度、心理重建、社交技巧、日常 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則增加了 心理重建。 以及第六款的新增定義: 六、社區治療:指為避免嚴重病人病情惡 化,於社區中採行居家治療、社區精神復健 、門診治療等治療方式。 面對這些 新的名詞 ,學會相關 的學術委員 會有必要予 以定義與給 會員在職訓 練,以便於 較有一致性 的看法。賦予病人與保護人的責任:修正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之產生方式, 由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 、家屬等互推一人為之。未能互推產生 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權 責選定。(修正

14、條文第19條)。嚴重病人有自傷之虞時,有時家屬無 法及時處理,造成病人之生命危險, 因此修法明定保護人應予以緊急處置 ,當保護人無法處理之時,即由地方主 管機關先行介入,並且支付必須費用, 事後再向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求償。病 人情況危急時,亦適用該項規定(修正 條文第20條) 。嚴重病人的明確定義: 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 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者。 施行細則應該定義,例如包括不能或拒絕 處理自己醫療事務。另外嚴重病人的定義 一旦被診斷,應該是一個持續狀態一段時 間,否則幾乎無法執行,例如社區強制治 療。 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1)緊急處置:無法自

15、己照顧自己可能造成自 己或他人之危險,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介入。可能 家屬反對治療(病人不反對)。 (2)緊急安置。處理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緊急送醫作業流程圖社區精神病患或疑似精神病患發生社區滋擾事件通報110或119處理有無犯罪行為向REOC (災難應變指揮指揮中心) 查詢是否為列管個案病人有無同居 之家屬或保護 人病人或疑似病 人有無同居之 保護人或家屬明顯外傷送綜合醫院處理1.其家屬或 保護人協 助就醫。 2.警察機關 護送就醫 ,由消防 機關提供 救護車護 送。 3.立即通知 當地主管 機關1.警察機關護 送就醫,由 消防機關提 供救護車護 送。 2.立即通知當 地主管機關 。 3.身份查明者 ,應由當地 主管機關立 即通知其保 護人。聯繫衛生局所窗口或指定轄區 責任醫院辦理【強化精神病患 緊急送醫服務方案】1.提供警、消人員處理類似病 患相關資訊 2.視需要派遣醫護人員至現場 協助評估、處理 3.協助調派床位犯罪行為依司法程序處理精神醫療機構 就醫處理送醫有爭議有無有無無有是否非屬於嚴重病人的緊急處置(I)第二十條 嚴重病人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 護或送醫,其生命或身體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 險之虞者,由保護人予以緊急處置。 嚴重病人之保護人不能即時予以緊急處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 或委託機構或團體為之。 前項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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