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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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是全矿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第 1 1 条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第 2 2 条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第第 3 3 条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

2、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壮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第 4 4 条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第 5 5 条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指导、协调、考核、落实。第第 6 6 条条 根据矿井的长远规划和生产接续,及时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第第 7 7 条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业或(班组长)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落实矿长提出的决策性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提升

3、运输)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抓好工作落实。第第 8 8 条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第 9 9 条条 认真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第第 1010 条条 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第第 1111 条条 每月下井不少于 18 个,带班下井不少于 8 个。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对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专

4、业安全质量验收,督促有关单位抓好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第第 1212 条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第第 1313 条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第第 1414 条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第第 1515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第 1616 条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第 1717 条条 矿长、党委书记同时外出期间必须代行矿长、党委书记职权及所代行的职权。第第 1818 条条 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处长外出期

5、间必须代行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监处长职权相应所代行的职权。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第 1919 条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予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第 2020 条条 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6、;(二)对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不予制止的;(三)阻碍、干涉上级职能部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第 2121 条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确定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第 2222 条条 对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第 2323 条条 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2424 条条 生产安全

7、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2525 条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安全生产专业(班组长)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或矿长决策、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提升运输)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2626 条条 分管的有关科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第 2727 条条 采煤、掘进施工过程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 ,造成现场安全质量管理混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第 2828 条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验收

8、不认真,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盲目组织生产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第 2929 条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030 条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对矿井通风、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131 条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

9、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232 条条 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上岗资格证人员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第 3333 条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434 条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535 条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上级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 、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第 3636 条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第第 3737 条条 外出期间必须由总工程师代行职权及生产副矿长所代行的职权,影响正常工作的,由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第 3838 条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据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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