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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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明代苏松江浙人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毋得任户部”考考 1 1方志远、李晓方(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提要:本文考察了明代苏州、松江、江西、浙江人“毋得任户部”这一地域和部门回避制度的发生、实施及社会政治背景,得出以下结论: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吏不得为户部吏;但前者为“祖制”,后者是“成例”,法律地位不同。二、 “祖制”针对的首先是苏松籍官员,目的是坚持苏松重赋,发生时间在洪武七年之前,最晚不超过十三年;“成例”针对的是苏松的吏员,以及作为其后备力量的“市井之徒”,原因是民风“谲诡”,发生时间应在洪武十八、九年间,二十六年确认。三、江西和浙江人不得任户部

2、,是因为二省的经济地位、民风士习与苏松相似,发生时间在洪武十五年前后。四、 “祖制”在洪武后期有所松动,并成为建文时苏松江浙人仍得官户部的依据;永乐初对建文改制的全盘否定,以及由周忱戴衔户部而发生的变故,遂使“祖制”二百年不变,而明代国家财政、政治体制及“南人”与“北人”相互制衡的政治格局实起决定作用。五、 “成例”在万历时被视为虚文,是因为此时户部十三司胥算皆“浙东巨奸”。这既是现实的需要,也与绍兴、宁波等处多“戏文弟子”、多“小唱”“娈童”密切相关。六、通过扼制“南人”特别是江南经济发达地区的士人,以缩小南北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差异,达到南北平衡和政权巩固,是明代政治体制和统治方针的基本

3、特征。苏松江浙人不得官户部,正体现出这一特征。虽然这要以牺牲局部的经济发展为代价,客观上却保证了政治大局的稳定。关键词:明代,部门回避(户部),地域回避(苏州、松江、浙江、江西),南人,北人明初废中书省,以六部分理天下庶务。六部之中,吏部位最尊,户部权最重。对于户部官员的任命和吏员的参拨,明太祖曾作出重大决定:直隶苏州、松江二府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之人不得为户部官,其吏不得为户部吏,即在任用户部官员和吏员时实行地域(苏松江浙)回避、在任用苏松江浙人时实行部门(户部)回避。这一制度几乎与明朝相始终,为中国历代政治制度中的不二现象。学术界于此虽然多有关注2,然未遑作深入探索,故有关这一制度的基本情

4、况一直没有得到澄清。本文将讨论这一制度的发生及其社会政治背景、制度的实施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并希望通过这一讨论,对明代国家制度有更为深1 按:此处之“江”指江西而非江苏。在明代文献中,作为省区简称的“江”一般都指江西而非江苏,“江浙”一般也都指江西、浙江而非江苏、浙江。关于这一问题,详见拙稿“江浙”辨 ,载争鸣 杂志 1988 年第 5 期。 2 白寿彝为总主编的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上)第 1051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年版),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第 436 页(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以及许 大龄著明清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中

5、的明朝的官制一文,都涉及到这一问题。(美)牟 复礼、(英)崔瑞德编剑桥中国明代史第 210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年版)也有论述,但误认为 只禁户部尚书一职。2入的认识。一弘治明会典载:“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又载:“凡江西、浙江、苏松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于户部内用。 ”1 万历明会典载:“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2明史职官志载:“(洪武)二十六年,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 ”3这是有关明代任用户部官员和吏员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的三条权威性记载。三条记载基本相同,但也

6、存在差异。正是这些被忽略的差异,掩盖着这一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实质内容。差异首先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时间上。弘治会典将苏松江浙吏不得任户部系于洪武二十六年,而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却没有说明发生的时间。 明史和万历会典则将二者均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其次表现在制度的发生方式上。在弘治会典中,苏松江浙吏不得用于户部的发生方式是“奏准” ,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发生方式虽未明言,但从行文来看,应该是“诏” 、 “谕” 、 “制”之类。而万历会典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奏准” , 明史记载的发生方式均为“令” 。其三表现在制度的限制对象上。弘治会典明言,苏松江浙之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之吏不得为户部吏,其间

7、有“人”与“吏”的区别。而万历会典和明史均记为苏松江浙“人” ,扩大了限制的范围。万历会典及明史通过对弘治会典的修正,达到了形式上的整齐划一,于是时间划一为洪武二十六年、方式划一为“奏准”或“令” 、限制对象划一为苏松江浙“人”。但弘治会典的不划一,正有其不划一的理由。其编撰凡例定:“事类纲目,一依诸司职掌 。以年月先后次第书之。或岁久卷籍不存,不能详考者,则止书年号(原注:如洪武初之类);又不能详,则止书曰初 、曰后 。其无所考见者,不敢臆说,宁阙而不备。 ”又定:“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 ,曰敕 ;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 ,曰议准 ,曰奏定 ,曰议定 ;或总书曰令 。 ”4万历会典也有其编

8、撰凡例:“会典旧列诸司职掌于前、历年事例于后,然职掌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 ”5两部会典均说到诸司职掌 。陆容有这样一段记载: 诸司职掌是唐、宋以来旧书,本朝因而损益之者。尝见书坊小本,户部所属1 弘治明会典卷二吏部一事例 、卷九吏部八事例 。(四库全书本,下同)2 万历明会典(万有文库本,下同)卷五吏部选官 、卷八吏部吏役参拔 。另见佘梦鲤大明会典抄略吏上:“凡户部官,洪武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州人。凡户部吏,洪武年 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3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中华

9、书局标点本,下同)4 万历明会典弘治间凡例 。5 万历明会典重修凡例 。3民、度支、金、仓四部,刑部所属宪、比、司门、都官四部,盖唐制也。洪武二十三年,改户、刑二部所属皆为浙江等十二部。后又改六部,子部为清吏司。然今衙门名目,制度改革,官员品秩,事体更易,又多与国初不同,亦多该载未尽者。1是洪武时所编的诸司职掌 ,只是在唐、宋旧书的基础上,根据本朝的官制改编而成。弘治会典于诸司职掌 ,也只是将其作为事类纲目,以便将历年事例分类编排。由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之事,弘治会典所依据的诸司职掌及其他各书均未见记载,明太祖实录也只字不提2, 明史列传的编撰者甚至说“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3,所

10、以根据凡例,于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以及这一禁令发生的方式,“宁阙而不备” 。其态度是严谨的。而万历会典也根据自己的凡例,将“不能详考”且诸司职掌所未载的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时间草率地系于洪武二十六年,并同样草率地冠以“奏准”二字。差错正由此而出。 明史的错误是对万历会典的继承,但将具体的“奏准”改为笼统的“令” ,这一变动则比万历会典更为明智。其实,在明人著述中,关于这一制度也并非全无记载。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列有“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专条。4谢肇淛五杂俎记:“户部一曹,不许苏松及浙江、江右人为官吏。 ”5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则记:“以浙江及苏松二府为财赋之地,江西士风谲诡,遂禁此三处士人

11、,不得官计曹。 ”6应该说,洪武时所定苏松江浙人不得任户部的禁令不仅是事实,而且也尽人皆知,只是文字记载语焉不详而已。以弇山堂别集为例,其文如下: 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高皇帝制:直隶苏、松二郡人不得官户部。永乐中,皇太子监国,请以江西人给事中王高为户部侍郎,不许。正统末,吉水周忱拜户部尚书,仅数日而改工部。以后虽巡抚衔亦避之。惟内阁学士不论。又吾郡(按:指苏州)滕思勉、顾礼,衢州徐恢,皆实拜户部,盖洪武中未定之制也。7这段记载指出了三个事实:一、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制”的方式发布的。二、除了内阁学士之外,苏松江浙人不仅不得在户部任实职,而且不得带衔户部;三、在“洪武中”未定制之前,苏松江

12、浙人是任过户部实职的。但这段记载也遗留了一个问题,即“洪武中”是与“洪武初” 、 “洪武末”相对应的时段性概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洪武时” 、“洪武间”的笼统性概念?而其矛盾处则更显而易见。题名为“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 ,且列举了江西人王高、周忱为例,起始句却只说“苏松二郡” 。但这一表面上的矛盾却掩盖了或许是因为时人尽知而毋须说明的事情的真象,即苏松人不得官户部和浙江、江西人不得1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一。(中华书局标点本,下同)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列朝国初实录记:“本朝太祖实录修于建文中,王景等为总裁。后文皇帝靖难,再命曹国公李景隆监修,而总裁则解缙,尽焚旧草。其后永乐九年复以为未善,更

13、命 姚广孝监修,总裁则杨士奇,今所传本是也。然前两番所修,则不及见矣。 ”(中华书局标点本,下同)是 明太祖实录历经三修,二修时焚初修本,三修时又焚二修本,前二本俱不可得见。建文初修时的主持 者王景是浙江人,二修、三修的主持者非江(解缙、杨士奇)即浙(李景隆、姚广孝)。由于建文二年二月命 苏、松人仍得官户部,所以,不得官户部的“祖制”或者在初修时已被抹去,二修、三修时自然也没有必 要重新补上。从而导致清修明史列传时,史官竟称此事“不知何据” 。但是,虽然苏松江浙人不得 任户部的制度在实录中被抹去,作为选官任官衙门的吏部、一直由非苏松江浙籍官员们任职的户部, 以及专门代皇帝“批红”的主要来自北方

14、各省的司礼监秉笔太监们,却是不会忘记的。3四库全书本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考证:“周忱传,再以九载满进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 ”史官方炜按:“江西人不得官户部,傅维鳞、邓元锡明书 、 今献备遗 、 名臣志 钞俱不载。他书俱无可考,史不知何据。谨识阙疑。 ” 4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 。 (中华书局标点本,下同)5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五事部三 。(民国国学珍本文库本,下同)6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遗补卷三历法算学 。7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苏松江浙人户部带衔 。4官户部的禁令并非一次性发布。郑若曾苏松浮赋议在讨论苏松重赋时说到苏松人不得官户部的缘由: 我太祖高皇帝乘乾御

15、宇,定天下田赋,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嗣因张士诚负固坚守,苏松久攻不下,怒民附寇,遂没豪家,徵租私簿,准作税额,一时增加,有一亩徵粮至七斗以上者。于是苏州府共计二百八十余万石,松江府共计一百三十余万石,并著令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洪武七年,知民弗堪,诏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1这段记载有两处与弇山堂别集相吻合,也使问题更为明确:一、最早关于不得官户部的禁令是专门针对苏州和松江二府士人的,并不涉及浙江和江西。二、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以“著令”或“制”的形式发生的,即弘治会典凡例所说的,是“朝廷所降”而非“臣下所奏” 。同时也指出,苏松人不得官户部是与苏松重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发生的时间,在洪武七年以前。明史食货志说:“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粮。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2是明初的重赋地不仅仅是苏松,还有嘉兴、湖州,以及杭州和常州。虽然严重程度不如苏、松、嘉、湖,江西的南昌、瑞州、袁州也同样为重赋地。而且,其成为重赋地的原因也与苏松等地相似。清乾隆二年九月,乾隆帝诏建世宗雍正帝的“圣德神功碑” ,碑文有这样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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