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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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灌灌南南县县物物价价局局 灌灌南南县县财财政政局局 灌灌南南县县建建设设局局灌价发200913 号灌财发200930 号灌建发200919 号关于征收城市自备水源用户关于征收城市自备水源用户 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县城区各有关单位及自备水源用户: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快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5399 号、苏财综200510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区利用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

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县城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2 二、征收标准:每立方米 1.20 元。三、资金管理: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设局委托县节水办公室征收。县节水办公室在接本通知后须及时到县物价局履行收费许可证项目变更、登记手续,所征收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优惠政策:对与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有供用水合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仍按合同约定执行。对纯公益事业用水减半征收。对县财政税收贡献大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返还。本通知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 九 年 三 月 六 日主题词:征收征收 地下水地下水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 通知通知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县政府办、水利局、环保局。灌南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 年 3 月 9 日印发(共印 4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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