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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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一)以实物表示品质1看货买卖2 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二)以说明表示品质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凭商标或品牌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品质条款必

2、须具体、明确,切合实际 、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 、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 1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2订明品质公差 3规定品质机动幅度(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 2 商品的数量 一、商品数量的重要性 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

3、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大米 1000 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 若用了,往往对卖方有利而对买方不利。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UCP600 )规定,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规定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需要注意 3 点:允许溢装或短装的比率;实际交货时由谁决定溢短装;溢短装部分的价格计算。 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而又以信用证进行的散装货的买卖,按 UCP600 规

4、定,买卖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只要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 3 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的包装的重要性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却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二、 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 、销售包装三、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指示性标志,是对容易破碎、损坏或变质的商品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成文字作出标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四、中性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

5、装) 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生产厂商名称的包装,即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无牌中性包装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也不使用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包装。 定牌中性包装是指出口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标明生产国别,但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五、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规格、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1 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货物交接过

6、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的具体功能:(例如:FOB,CIF)(1)确定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 (2)划分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界限; (3)明确了运输方式和由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通关手续以及承担有关费用;(4)规定了买卖双方交接的有关货运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和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 有利于买卖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成本核算与比价; 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贸易争议。 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业务实

7、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不同,国际上对同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也有差异,因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减少纠纷和避免争议,某些国际组织、商业团体、学术机构便先后制定了一些统一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从而成为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法律上的强制性。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 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一惯例就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该合同适

8、用某种惯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个 1 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2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特点一、两个新增术语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和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取代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中的 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 DDU(未完税交货)。

9、 国际贸易术语由原来的 13 个减至 11 个。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中 11 个术语的分类 (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 DAP 目的地交货DDP 完税后交货(二)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后 3 种术语中省略了以船舷作为交货地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构成交货。2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将 13 个贸易术语划分为 4 组。(一)E 组(发货) 这一组内仅规

10、定了 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二)F 组(主要运费未付) 包括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和 FOB(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 (三)C 组(主要运费已付) 包括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和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四种贸易术语。 (四)D 组(货到) 包括 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 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3 主要贸易术语 一、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 (一)FOB(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

11、运港) 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交到船上以前的一切风险。1FOB 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 FOB 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2)租船订舱问题 (3)装船费用划分问题及 FOB 的变形FOB Liner Terms(FOB 班轮条件)FOB Under Tackle(FOB 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d,简称 FOBS(船上交货并理舱)FOB Trimmed,简称 FOBT(船上交货并平舱) FOB Stowed and Trimmed ,简称 FOBST(船上交货并理

12、舱和平舱)上述 FOB 的五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 FOB 术语的性质。 (三)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到达指定目的港的船只,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 CIF 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保险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 (3)费用负担问题CIF 被视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

13、的。它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规定的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能算完成交货。实际交货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了合格的单据,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亦不得例外,只能付款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所以,CIF 合同项下的买卖被人们称为单据买卖,或者更准确地说,是

14、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3CIF 贸易术语的变形:(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2)CIF Landed(着陆费在内)(3)CIF Ex Ships Hold(船底交货)4CFR 和 CIF 的比较 二、向承运人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 (一)FCA(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手续。 1FCA 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2在使用 FCA 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卖方交货义务的问题 关于风险界线及费用问题 (二)CPT(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

15、至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 ) 由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1CPT 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在使用 CPT 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关于交货通知问题 3. 关于 CPT 与 CFR 的异同 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均属装运合同。 运输方式不同,风险划分界限不同,交货地点不同,因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及提交的单据也有所差异。 (三)CI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并通知买方,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

16、输合同,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受领货物,支付货款,并负担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货物自交货地点直至运达指定目的地为止的各项费用以及卸货费用和进口税捐。 1CIP 条件下,买卖双方各自基本责任和义务划分 2CIP 与 CIF 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也各不相同。3六种贸易术语的异同FCA,CPT,CIP 三种贸易术语是分别从 FOB,CFR,CIF 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这两类贸易术语有三个共同点:(1)都是象征件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 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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