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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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指的听证,是指本单位在作出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活动。第三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听证范围第四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将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

2、的,从其规定:(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三)重大科技、信息化、防震减灾计划;(四)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五)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听证组织第五条 本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将主动启动听证程序。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将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

3、的听证,从其规定。第七条 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本单位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 7 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听证。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本单位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将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将

4、在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听证主持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单位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本单位确认。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听证会的进行;(二)维持听证会秩序;(三)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陈述,并负责询问;(四)牵头形成听证报告;第十一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全面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本单位将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

5、生:(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四)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五)社会公众代表;(六)本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前款第(一)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本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本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单位委托有关组织推荐。第十三条 本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少于 15 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

6、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 1/3。听证会将在有 2/3 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 2/3 时,将延期举行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 3 个工作日前,本单位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五)本单位的联系方式;(六)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本单位对所提供

7、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四)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决策发言人答辩;(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延期听证:(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二)听证代表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听证主持人的;(三)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

8、席人数 2/3 的;(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认为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记录人、听证监察人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记录人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单位决定;决策发言人及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监察人的回避由选派机关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第十六条 听证监察人应当忠实履行监察职责,对在听证组织和进行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或报告;第十七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席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程序的行

9、为;第十八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本单位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即抽取。本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第五章 听证结果第十九条 本单位将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听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五)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八)延期、中止或终止的说明;(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听证结束后,本单位将进行听证评议,

10、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事项;(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听证报告将附听证笔录和组织听证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报告交本单位局党组审查。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局党组将在自收到听证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后 10 个工作日内,本单位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

11、证情况。第六章 工作职责第十八条 局依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并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协调听证工作;(二)负责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和决策发言人的统一培训;(三)负责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和听证代表的资格确认;(四)派选工作人员担任听证监察人;(五)负责听证前的法律审查和听证后听证报告的审查;(六)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七)受理和处理听证投诉;(八)其他与听证工作有关的职责;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五)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六)违反听证程序要求,做出的决策事项被依法撤销的。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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