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规程——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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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转干考试1公选规程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中组部负责人就中组部负责人就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任用条例答记者问答记者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如何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 ,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干部任用条例?答:中央最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5年中央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 ,对于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

2、用。各级党委(党组)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要求,认真执行暂行条例 ,选拔了大批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政绩突出的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暂行条例颁布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党的建设及干部工作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一批新的成果。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陆续换届,党的干部队伍正处在一个整体性新老交替的重要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一些地方

3、和部门存在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必须认真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 暂行条例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 。 干部任用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4、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问: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确实具有重大的意义,请您再介绍一下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答:干部任用条例 ,共13章,7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军转干考试2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这次重新修订的干部任用

5、条例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赋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以新的时代内涵,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发展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三是坚持完善程序,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四是坚持制度创新,纳入了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和降职等制度,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五是坚持有效监督,确立了

6、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在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新步伐。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请问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答: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并根据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不断赋予其以新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能否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必须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用这六项基本条件,全面、客观、准确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领导能力和业务素质

7、、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以及廉洁自律情况等。同时,也要注意到,干部的职务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具体条件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们要坚持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全面衡量干部,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的干部选拔上来,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广大干部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学习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多做贡献。问:近几年,中央一再强调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干部任用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要求?答: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

8、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军转干考试3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扩大了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四是扩大了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党委(党组)

9、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 问: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还存在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请问干部任用条例针对这个问题作了哪些规定?答:解决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关键在于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干部任用条例在这方面作了一系列规定:首先,在干部的推荐上,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

10、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次,在考察对象的确定上,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都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个人不能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第三,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

11、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问:干部考察的准确性一直是广大干部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 干部任用条例在防止考察失真失实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 干部任用条例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在考察内容上,要求考察人员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考察范围上,对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考察工作充分走群众路线,在更大的范围内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

12、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在考察纪律上,规定必军转干考试4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等。 干部任用条例还对参与干部考察的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要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问:近些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请问干部任用条例在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一直是我们党十分重视的重大

13、战略问题。为了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 干部任用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在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后,同时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体现了“讲台阶而不抠台阶,论资历而不唯资历“的精神。并规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干部任用条例还增设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章,这在客观上有利于拓宽选用年轻干部的视野,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有利条件。问:目前,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干部任用条例对解决这一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在这方面,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要实行干部免职制度、辞职制度、降职制度、聘任制度和试用期制

14、度,为解决干部“下“的问题疏通了“出口“。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或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更加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对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问:一些地方和部

15、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当前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之一,请问干部任用条例对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有哪些规定?答:当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确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违反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跑官要官“之风屡禁不止,“买官卖官“案件和拉票、贿选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败坏党的风气,损害党的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肃查处。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则是治本之策。为此, 干部任用条例从以下几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军转干考试5一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民主是形成科学用人

16、决策的重要保证,也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有效手段。扩大民主,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了对干部工作的监督。监督是防范问题、发现问题、堵塞漏洞的关键措施。 干部任用条例健全和完善了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各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都承担有监督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既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又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干部任用条例还提出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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