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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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2016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6 年 12 月 30 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当地十大行政审判案典型案例,旨在引导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一、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甘肃省质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甘肃省质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2011 年 10 月 10 日,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圣公司)出租给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

2、公司的履带式起重机在进行吊装过程中起重机倾覆,造成 5 人死亡 1 人受伤的事故。2014 年 3 月 21 日,省政府要求省质监局重新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复核调查。2014 年 5 月 8 日,评估机构作出“受损设备的损失价值为 61440193 元”的评估结论。2015 年 5 月 25 日,省质监局给有关单位作出该事故的通报 ,以没有法定调查处理职权为由,终止事故调查工作,并上报省质监局给国家质检总局及 5 家事故责任单位,自己并非法定的调查主体,事故调查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司法程序确定。2015 年 10 月 8 日,至圣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省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华

3、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101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二)裁判结果(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起事故已构成重大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应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因此,至圣公司请求判令省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至圣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的事故等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权限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或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本案中,经法定程序,受

4、委托评估机构得出“受损设备的损失价值为 61440193 元”的结论。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此次事故应当定性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被上诉人省质监局没有继续对“1010”起重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职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三)典型意义安全生产涉及责任主体众多,管理体系庞杂,监管难度较大。为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经济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同步进行,甘肃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开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调研,着重强调要依法严格监管,明确责任,加强预防治理、综合治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万无一失。安全

5、生产事故发生后,确定监管主体,是调查与处理的基础。本案的焦点即是关于监管主体资格的问题。在省质监局进行事故调查中,评估机构所得出的结论显示,“1010”起重伤害事故应定性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相应的调查主体也应发生变化,即应当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省质监局并非法定的调查与处理主体。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省质监局的作法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的审理,意在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不能横向越权,也不能纵向越权。本案的审理论证严谨、析理透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欧天祥等二、欧天祥等 33203320 人诉靖远县人民政府、白

6、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系列案人诉靖远县人民政府、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系列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1964 年 11 月 27 日,靖远县人民委员会召开了由省农垦局、县人委会以及北湾、糜滩、城关三个区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讨论五大坪土地交农垦局耕种地界划分问题的会议纪要 ,商定将五大坪 6879 亩土地留给省农垦局用来兴建农场。1965 年 5 月 13 日,甘肃省国营五大坪农场与靖远中堡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又达成中堡坪关于农场场界划分协议书 ,给农场增划约 2800 亩土地。1966 年,省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7、。 法律家 http:/农垦局与农建十一师合并为农建十一团,1969 年更名为五大坪劳改农场。1970 年 12 月 7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靖远五大坪农场军管组与北湾公社革委会及中堡大队革委会负责人、生产队长以及社员代表讨论协商,对个别插花地进行了调整,农场同时无偿支援中堡大队东方红 54 型拖拉机等物。场、社双方为避免今后发生争执,特拟定了关于中堡大队与五大坪农场土地界限划分问题的座谈纪要 。1976 年,五大坪农场与中堡村就涉案土地发生争议,经省政府调查、调处,下发了甘政发(1981)71 号关于解决五大坪农场与北湾乡中堡大队土地纠纷问题的通知 ,由五大坪农场划给中堡大队土地约四百

8、六十亩。1980 年,中堡大队将多种五大坪农场的土地全部退还,另由中堡大队划给五大坪农场山畔旱地一百亩。1986 年 8 月,中堡村村民再次投诉上访。甘肃省人民政府于 1994 年 3 月 1 日作出甘政发(1994)17 号关于靖远县中堡村与省劳改局五大坪农场土地纠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认为五大坪农场与靖远县中堡村所争议的土地权属明确,应当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81)71 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 年 12 月 20 日,五大坪农场更名为甘肃铜城监狱。2002 年 8 月 26 日,铜城监狱与北湾农场、寺二坪农场等合并为白银监狱。2011 年 9 月 26 日,县政府根据白银监狱的申请,向白银

9、监狱颁发了靖国用(2011)第 1407108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2013 年 12 月,白银监狱迁往白银市西区。省政府于 2014 年 3 月决定将白银监狱农场作为异地扶贫搬迁安置地。2015 年 6 月,靖远县北湾镇中堡村 3450 名村民不服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 年 8 月 27 日,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县政府给第三人白银监狱的颁证登记行为。欧天祥等 3320 中堡村村民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给白银监狱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裁判结果(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原中堡村集体土地在靖远县人民委员会、北

10、湾公社见证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座谈、协商的方式归国营农场占有使用已达 50 年。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争议土地的权属应属国家所有,中堡村已不再拥有该争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因此,原告欧天祥等 3320 位中堡村村民与被告县政府给第三人白银监狱的土地登记颁证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市政府复议维持原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 1995 年 3 月 31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已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故上诉人欧天

11、祥等 3320 中堡村村民与被上诉人靖远县政府给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典型意义(三)典型意义自 2015 年 5 月 1 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在数量剧增的同时,所涉执法领域越来越广泛,案件类型也越来越多,而且群体性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本案原告多达 3320 人,从而成为甘肃省行政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涉及当事人人数最多的群体性案件。这种情形,在全国也不多见。并且原告方围绕靖远县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向第三人白银监狱颁发的 10 个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均提起了诉讼,形成了 10 个行政诉讼系列案件,大大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该案的审理触及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历史性遗留问题等热点话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的判决既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对涉案土地的变更事实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向当事人充分解释与说明,依法析理,以理服人,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安定性,以及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案的审理思路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三、司秀英等三、司秀英等 8383 人诉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系列案人诉渭源县人民政府、定西市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系列案(一)基本案情(一)基本案情2014 年 5 月 20 日,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13、局对渭源县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立项。同年 5 月25 日,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向甘肃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 12 月 11 日,渭源县人民政府公布了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 年 4 月 13 日,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http:/举行了听证会。次日,县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对方案修改意见进行了公告,做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布。由于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选定

14、评估机构。2015 年 4 月 21 日,由县住建局主持,在渭源县公证处的见证下,采取抽签方式选择了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因原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县政府审查后,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司秀英等不服,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向定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 年 10 月 30 日,市政府复议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司秀英等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裁判结果(二)裁判结果

15、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无论是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评估机构的选定以及对征收房屋等评估的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告知,均是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的,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对被告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司秀英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市政府收到上诉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三)典型意义

16、房屋征收补偿类行政案件是行政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的类型,也属于社会热点话题,媒体关注度较高。该类案件涉及行政程序复杂、矛盾化解难度较大,是行政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一个重要增长点。房屋征收与补偿与被征收人的生活紧密相连,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人民政府应争取通过沟通对话解决分歧,如果采取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措施,必须及时予以告知,遵守正当法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既要积极促进项目的开展,也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合理的补偿。本案,县政府与市政府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了纠纷的及时解决。该案的审理,对于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四、宕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宕昌县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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