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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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一)【案例】王某曾设立一家公司,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每个月应纳税额1 800元,王某的公司于2008年2月倒闭,当月注销了工商营业执照,却忘记了注销税务登记。两年后,王某打算开设新店,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被告知欠税76 360元。然而,王某在中间两年并没做生意,怎么会产生欠税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

2、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王某先前的公司由于没有及时注销税务登记,仍然需要每个月按核定的税额纳税,两年多共累计欠税57 600元,累计拖欠滞纳金18 760元,欠税合计数是76 360元。因此,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所谓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历来是一个法律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法对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之成为国家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领导,尤其要重视税收法律责任,尽量远离这条不能碰的

3、红线。违反违反税税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及行政责任收征收管理的行为及行政责任(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的法津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4、限期改正,即要求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2(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有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在限定的时间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按照要求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

5、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等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但并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后果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

6、报,超过税款缴纳期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迫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不能踩的红线税收法律责任(二)妨害妨害税税款征收的行为及行政责任款征收的行为及行政责任(一)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包括三种:一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二是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

7、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行为人一般为纳税人,但是,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是一种偷税行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迫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3纠正偷税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税务机关应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行政责任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在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以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

8、,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应当是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故意行为,纳税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因正当的交易活动而向他人支付价款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及其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以纠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同时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行政责任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采取假报商品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

9、况: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中多报已纳税额骗取退税款;生产、经营内销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假报出口骗取退税款;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票证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等。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违法行为人不限于纳税人,而是包括所有实施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人。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故意。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违法行为人骗取的退税款,以纠正其违法行为,并由税务机关对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

10、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暂时剥夺其享有的出口退税的权利。(四)抗税行为的行政责任所谓抗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欠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不是抗税行为,而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纳税人为单位的,因单位不能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也不能成为抗税行为的主体。如果单位的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也应当以妨害公务行为论处。抗税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对税务人员进行威胁,是为了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抗税行为的罚款下限为拒缴4税款1倍以上,比偷税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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