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吉林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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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吉林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明确全行内控合规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质量,统筹管理检查监督资源,加强对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的检查,对违规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对员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控合规检查是指总行或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及外部检查。不包括审计检查、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检查和营业单位的岗位制约检查。第三条第三条 内控合规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综合检查是指整合各业务条线检查项目后开展的涵盖多项业务的检查,主要包括经营指标完成真实性检查、内部控制

2、评价和案件风险排查等。综合检查由总行牵头检查部门按照总行及外部监管要求统一布置安排,在全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业务或事项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主要包括某个单项业务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尽职监督检查、整体移位检查(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要求被检查单位的员工全部或部分暂时离岗,由检查人员代理业务经营,并对被检查单位以前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突击专项检查、行为排查、尽职调查等。专项检查由总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2第四条第四条 内控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内控合规检查实施计划管理。总行组织开展的内控合规检查由总行法律合规部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分行组织开展的内控

3、合规检查由分行合规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内控合规检查应遵循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检查工作有序进行。(二)突出重点原则。内控合规检查要突出对全行的重点单位、重点业务、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和高风险领域,以及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检查。(三)成本效益原则。内控合规检查项目安排应综合考虑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加强检查信息共享和检查成果综合利用,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二章第二章 各类检查管理各类检查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检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每年 1 月底前,总行各部门及分行各部门要将次年检查需求报送本级行合规管理部门,报送内容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及重点、检

4、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内容。法律合规部门在汇总、分析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经主管行长审批后下发相关部门统一执行。(二)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因工作需要,总行安排、行领导指令和外部监管要求、有关部门临时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3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以签报形式填写检查计划,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报送法律合规部门备案。(三)外部检查项目。各级机构应将接待的外部检查项目及时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四)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向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吉林银行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第六条第六条 检查

5、报告路径管理。(一)总行部门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牵头检查部门将组织开展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汇总报告和统计表,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按要求上报总行行领导并同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二)分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告经分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抄报总行相关部门及法律合规部。第七条第七条 检查工作质量管理。(一)牵头检查部门实施检查项目时,要编制检查方案、收集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日记和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归集检查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二)检查人员参加项目检查时,必须明确工作目标,了解工作要求,规范工作行为,落实检查责任。(三)检查组成员应具有符合检查项目要求的专业资质,检查

6、人员应具备职业谨慎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检查组长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培训,检查时要加强督导,确保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4量。(五)进行检查抽样时,检查人员应以合理方式选取样本,严格控制样本误差,并对抽样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第八条第八条 检查工作成果管理。(一)由总行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牵头检查部门应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其送达有关业务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改进管理。(二)由总行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报告报送法律合规部备案。(三)总行相关部门经主管行长批示后,可向法律合规部门调

7、阅各项检查成果,形成成果共享机制。第三章第三章 检查工作程序检查工作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检查立项。总行各部门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或经审批程序确定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立项,并明确具体检查的牵头检查部门和协办部门。第十条第十条 组建检查组。牵头检查部门按照检查项目的需要选配合适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制定检查方案。在检查方案中要明确检查工作的目标、范围、时间、时限、对象、内容、重点、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报表、内外部监管资料等,或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业务运营和管理系统数据5进行研究分析,搜寻问题线索。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发检查

8、通知书。总行各部门对下开展的各项检查,必须下发检查通知书。一般在实施现场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现场检查通知书,也可根据需要由检查组进驻时送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完成以后,开始实施现场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步骤:(一)组织进点会谈。在现场检查进点会谈中,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来意,讲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二)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就需要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等,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规范资料交接手续。(三)审核检查资料。检查组首先要对被查单位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

9、性进行现场审查。然后,根据检查方案,按检查内容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四)编写工作底稿。检查人员对发现问题要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附足够的检查证据;工作底稿应客观地描述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和缺陷及有关证据,经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检查组长,检查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经办责任人及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检查事实清楚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章认定的,不影响底稿的引用,但检查人员要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原因。(五)检查组长审核。检查组长全面评估、检查现场工作6完成情况,审核、整理各项检查取证资料,并在与检查人员交流后做出初步检查意见。初步检查意见可与被查

10、单位进行沟通。(六)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在汇总工作底稿和检查统计表的基础上,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按着规范格式,措辞严谨、表述清晰、结论准确,报告的正文应包括检查范围、时限、总体评价、检查发现事项及建议等。(七)检查总结会谈。检查报告完成后,检查组长要与被查单位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长主持,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总结会谈应重点对事实的评价进行讨论,而不是事实的判断。如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检查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合理调整检查报告有关内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送整改意见书。牵头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反映问题形成“检查整改意见书”,明确陈述检查

11、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事项、风险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和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等要求,并督促被查单位整改。第四章第四章 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风险程度,检查牵头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为重大类、严重类和一般类,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一)重大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已经形成事实风险,已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吉林银行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造7成重大不良影响。(二)严重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但存在的问题多次发生,问题较为典型,情节较为严重。(三)一般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问题不普遍且较为轻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问题整改

12、。(一)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牵头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问题所在行负责整改。(二)全行综合类检查,牵头检查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被检查行下发整改意见书外,横向要按专业下达整改意见书;专项检查由牵头检查部门负责下达整改意见书。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条线问题整改督办,并对整改结果把关确认;问题所在行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对责任人追究处理。(三)综合类检查、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要及时将被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结果形成报告报行领导,同时报送法律合规部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问题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种。(一)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13、被检查单位已按照检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因制度不健全或缺陷导致的问题,由于时间等因素致使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从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产生;8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没有执行制度,由于时间等因素致使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采取补偿性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受被检查单位职责权限所限,致使被检查单位无法自行落实整改,需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措施才能解决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已采取正式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了情况汇报。(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部分整改:正在整改。被检查单位依照检查意见的要求正在落实整改,因时间关系尚未整改完毕;局部整改。被检查单位在整

14、改期限内整改不彻底、未能全面落实整改意见。(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检查意见中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对整改意见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问题依然存在;检查意见中未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后续检查程序。(一)接收检查项目资料。内部检查项目结束后,牵头检查部门应接收检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检查工作底稿”、 “检查报告”、 “检查意见书”、 “检查处罚处理决定书”及其它必要的附件资料等。(二)建立后续检查项目台账。内部检查牵头部门要根据接收的项目资料设立后续检查台账。 “后续检查台账”属于动态报表,要素信息包括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被检查单位整

15、9改反馈信息和后续检查项目要素信息三部分组成。(三)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后续检查方案应明确以下主要事项:后续检查对象、后续检查项目组合;后续检查重点和思路;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确定的后续检查方式;后续检查时间和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安排。(四)发送后续检查通知。内部检查牵头部门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后续检查通知书”和“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 “后续检查通知书”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标题、接收机构、检查项目描述、需落实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时限、发送机构、发送时间等。 “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属于动态报表,所包括的要素信息由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和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信息两部分组成。(五)开

16、展非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牵头部门应根据整改标准、时限要求,或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整改计划,分阶段不定期地向被检查单位追踪整改落实情况,掌握整改进度。在整改落实的最后时限,内部检查牵头部门通过收集“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六)开展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牵头部门通过现场后续检查方式核查相关资料,验证、评价整改落实效果,包括验证处理处罚以及整改依据的真实性、评价补偿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10(七)持续督办未整改、部分整改事项。对于被检查单位未整改、部分整改的问题,内部检查牵头部门须持续监督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可接受为止。(八)后续检查情况反馈。后续检查牵头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到位为止。后续检查牵头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主管行领导,同时报法律合规部门。(九)编制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内部检查牵头部门在实施后续检查后,应编制、提交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多个检查项目合并组织实施后续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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